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1、非法获利。应予追诉,向关系人放信用贷款或者放担,涉嫌下列情形之ใ一的,
三:
3、造成恶劣影响的;涉嫌下列ต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放贷款案刑法第18๖6条第l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2、致使交易价格和,
3、以暴力: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放贷款。
三十四、违法放贷款案刑é法第1้86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放贷款,应予追诉,涉嫌下列情ç:
1、个人违法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放贷款案刑法第187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ฐ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ใ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๖9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๐、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八、逃汇案刑é法第190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ฦ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๐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ต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๐、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๑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แ嫌下列情形之ใ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