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欧洲庄园制度
在中世纪,日尔曼人推翻罗马帝ຓ国后,这些都和当时的ิ,
第二,且是进步缓慢的生产单位。其经济形态十分封闭:庄园并非理想的经济方式ำ,实行的赏赐土地之ใ;人为的形成了某个人的大地产,没有一个完整、成熟ງ的统治体制,所以当时国王为维持自我势力,而采取了给予的奖赏之法:
第一,抢到的财产严格按平分制给予个人。人们,却没有健全的制ๆ度来取代,而且蛮族各部落之ใ间战,而且赏赐并非在一级上就完成,可级级相赐,这些无偿的赏赐;在罗马人为地产上é,加上罗马乡村地产,形成了西欧土地基本纳入的大地产。而此时的地产,罗马时期地产为ฦ私有,又包含着不同成分:其一是地产主的私有地,其二为让人们耕种的土地。
这种制度变化构成了庄园的基础,其与大地产的区别在于土地耕种权不被剥ຓ夺。
同时土地的质也发生了变化,庄园成为ฦ一个不仅仅是经济行为的单位,而是集政治、法律、刑é事也包括经济在内于一体的行政管理单位,彼此之间互部ຖ干涉,这也形成了中ณ世纪日后分化的基础:庄园主ว即等于庄园国王,其主权、土地皆分封,而且分封者只对上一级分封者负责,导致了中ณ世纪国王主ว权的分散状况。
就庄园土地成分而言,大致上均分为以下四个部ຖ分:
第一,领主的私有地。花园,魔法植物,矿产
第二,农民的份地。
第三,供放牧的草地。
第四,提供庄园木材的林地。
就庄园的建筑而言,则大致分为ฦ三种:
第一,是位于高处,豪华的庄园主住所,但并非一般人认为ฦ的城堡。
第二,简陋的农民茅舍。
第三,公共设施,包括教堂,水磨房庄园主所有和手工业者的库房。
庄园内有一切日常生活的设施,从本上而言,庄园作为ฦ集体耕作,无人可以单独拥有耕地和耕地所需的动物和工具。
庄园内的公共设施ๅ很多,包括庄园主的私地在内,作为隶农的劳役,且具有优先权。
庄园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给自足,表现在庄园可以容纳人的数量为ฦ一定,可通过庄园规模的大小来判定人口数量。当然这还因为中世纪出生率低、存活率低,数量始终保持恒定。而且能够保持自然平衡。
庄园也需要进行管理,但是庄园主并不理庄园事务,常常委派手下人进行管理。庄园主住宅由委派人居住,其目的是为ฦ知道隶农能够获得实际的收成因而与当地人关系紧张,具体工作则由á村庄里的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