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上表现为ฦ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只有
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普通qiangjiaທn时,
6.正确区分qiangjia&。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是指故意隐匿、销毁依
同时又推。才可能销售金额较大,个ฐ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
骗罪,能否实行数罪并罚?本书持否定回答。1第198条第1款第4项ำ、第5项ำ并
泄露。通说及司法解释认为,也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然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ฦ人已๐经不是单
借枪支的,
的水的自然力解放出来。与他人成立相关犯罪,造成水的泛滥。解放的手段没有限制,也可
<,既可以是作为。例如,刑法第2๐35๓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总则为指导和补充。附属刑法也属于特别刑法,当它修改、补充了刑é法典分则时,同
被判ศ处拘役的,由á于刑期很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é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据此,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
责任刑的幅度内考虑预ไ防犯罪的目的;后者是在责任刑点的周边考虑预防犯罪的
为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也不至于适用死刑é。
前所述,这一目的实际上是整个刑é法的目的,刑é法所规定的任何制ๆ度与措施ๅ都是为了
理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古典学派或者防卫社ุ会实证学派,对物进
的行为ฦ,因此,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ๅ犯罪行为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或次要作用,则应分别ี按主ว犯
的罪,对于教唆犯也应当处罚,换言之ใ,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着手实行犯罪为ฦ
即可;但如果认定a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则需要采取客观说。所以,能ม否在采取主
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ม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不能要求防卫入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22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防卫强
根据社ุ会需求、生活秩序、工作准则等,对危险进行适当分配。例如,就有专用轨道
是犯罪而认定有罪。二是行为ฦ人对自己้实施ๅ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แ面有
5英鲁珀特特克克罗斯、菲利ำ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๗9๗1้年版,第67๕
力。许多人是在有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因缺乏自制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故不可将控制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罪,与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实行并罚。这只是本书的初ม步看法,尚需进一步讨论。
由á,本书也在与同类客体相同的意义แ上使用同类法益的概念。
如此,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不借助法律便可认识,法定犯的危害性
定为犯罪。具体地说,立法机关主要考虑行为侵犯的法益性质、行为ฦ的手段与其他情
律效果。刑é法规范是普遍性规范,其对象是一般人而不是特定人,它在一定的空间与
要存在相同之ใ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这样一来,任何行为ฦ都可能ม与刑法
要将刑法规定适用于具体个案,必须ี解释刑é法的规定。
关于刑法学总论体系,我国的刑é法教科书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犯罪——刑é
第十六章刑罚的裁é量
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ะ报人。
2๐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行为表现不同:
前者表现为ฦ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
陷害。4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é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ã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
向有关机关告的,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以报复陷害罪论处。
三诬告陷害罪的刑é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ๆ;
造成严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
重处罚。“造成严å重后果”,主ว要是指诬告陷害行为已经引起了司法机关对被诬陷人的
刑事追究活动。
二、刑é讯逼供罪
一刑é讯逼供罪的概念与特征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é或者变相肉刑,
逼取口供的行为ฦ。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ທ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
为ฦ。1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ณ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é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ฦ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2๐刑讯
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ti施行暴力,如吊
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ti的方แ法。所谓变相肉刑é,一般是指对被害人使
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二者不存在实质区别,无论是使用肉
刑还是变相肉刑é,均可成立本罪。3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ທ人、被告人
做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没有使用肉刑与变相肉刑é的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แ
法,但不是刑é讯逼供。
2主ว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企业事
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
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
的人员或者合同制ๆ民警,也可以成为ฦ本罪主ว体。其他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刑é讯逼
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3.主观上只能ม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เ供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é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
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ณ常常因为行为ฦ人的动机出于“为ฦ公”
如为了迅结案,就不以犯罪论处;动机出于“为ฦ私”如为了挟嫌报复时,才
以犯罪论处。本书不赞成这种做法。因为不管是“为公”还是“为ฦ私”,刑é讯逼供行
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ำ。上述不同动机不应影响定罪。
二刑讯逼供罪的认定
1.区分刑é讯逼供罪与非罪的界限。例如,司法实践中有人采取诱供、指供等错
误审讯方式,有人采用情节显着轻微的刑é讯逼供方法,对此不能以犯罪论处。另外,
根据法律规定与实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审问的,是合法行为,
不能视为刑讯逼供。
2.区分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的界ศ限。二者有相似之ใ处,主要区别ี是:1对
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后者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制。2๐行为表
现不同:前者是使用肉刑é或者变相肉刑;后者是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
自由。3主观内容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ฦ目的;后者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主体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公民将他人非法拘禁
后进行“审问”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ฦ刑é讯逼供罪。
3๑.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
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后者的对象没有限制ๆ。2行为表现
不同:前者表现为ฦ使用肉刑é或者变相肉刑,且不以造成身体损害为ฦ条件;后者表现为ฦ
伤害、杀害行为ฦ。3主体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4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