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遗产已分割,应由妻负担婚资的一半,如妻承认共同财产时。只得以新的处分为ฦ之,应由共同财产负担之ใ。得对该继承人就标的,而买卖标的物全部归入,
第720่条有相互继承权的,在同一事。
条的规则。
第964条依前数条取消的赠与,不得因赠与人子女的死亡或以任何承认证书而恢复或从斩ล生效力;如赠与人在因产生子女而取消赠与后,于该子女生存时或死亡后有意赠与同一财产于同一受赠人时,
第1้439๗条夫。但夫明示由á其负担全部或一半以上者,不在此限,而何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的推定,如无此种情况ຑ;依事实的情况定之,依年龄或性别的体力定之ใ。
第45๓4条在监护开始时,亲属会议,除父ร,应根据:估计和斟ต酌所管理的财产的数量,规定每年度未成年人的费用及财产管理费用的总额。
第四节婚姻无效之诉
在这方面,1791年的《宪法》所规定的制定统一民法典的计划ฐ虽然在此后多年革命动荡的时期未能完成;几个ฐ草案,特别是所谓《国民议会的草案》,都没有过草案的阶段;然而许多单行法却具有重要的意义。1้791年宪法议会的法令废除了长子的一切特权,及继承法上基于年龄或性别的一切其他区别ี,并规定了子女间或其他法定继承人间对遗产的完全平等的分配。同时废除了指定世袭财产补充继承人的制度。这两项ำ改革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此外,1791年《宪法》把婚姻宣告为纯粹的民事契约,从而为婚姻法的世俗化准备;接着,在179๗2年的法律中ณ,创行了国家民事身分登记制度和强行的民法婚姻制ๆ度以及完全创น新า的离婚制度。不仅如此,亲权的行使被限制ๆ于未成年时期,而成年年龄被降低到เ二十一岁。但是,最重要的是废除了土地上的封建权利,而不予补偿。在以后的几年中,即使在民法问题上,苹命的展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为ฦ了将数量巨大的财产分裂成许多小额财产,几乎ๆ完全废止了遗嘱自由á和赠与自由;为了便利离婚,许可了只在身分官员前作离婚表示的离婚;为ฦ了解放非婚生子女,把他们置于几乎和婚生子女平等的地位。
在前述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财产管理人应负合意的讼争物寄托所生的一切义务。
第一二章赌博性的契约
第1้964๒条赌博性契约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ณ一人或数人从此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效果,系依不确定的事实为转移的相互合意。
赌博性契约如下:保险契约;航海危险的借贷;博戏及赌博;终身定期金契约。
前二款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第一节博戏及赌博
第1965条法律对于博戏债务或赌博债务的偿还,不赋与任何诉权。
第196๔6条关于练习使用武器的博戏、竞走、竞马、竞车、赛球及其他目的在锻炼井增进健康的同类博戏,约定赌注者,不适用前条的规定。
但法院认为ฦ其金额过大者,得驳回其请求。
第1้967条在任何情形下,败者不得请求返还其自愿支付的金额,但胜者如有诈欺、欺瞒、或骗取情形时,不在此限。
第二节终身定用期金契约
第一目契约的有效条件
第1968条终身定期金,得以一定的金额,或以可估价的动产或不动产,为有偿的设定。
第1969条终身定期金,亦得由于生前赠与或遗赠而为无偿的设定;在此情形,终身定期金应具备法律所定的方式。
第197๕0条在前条的情形,如终身定期金过处分人有权处分部分者,得减少之;如终身定期金为无受赠能力人设定者,无效。
第1971条终身定期金,得就支付代价人的生命存续期或就无权享受定期金的第三人的生命存续期为标准而设定之。
第1้972条终身定期金,得就一人或数人的生命存续期为ฦ标准而设定之ใ。
第197๕3条终身定期金,虽由他人代价,得为ฦ第三人的利益而设定之。
在前项情形,终身定期金虽有赠与的性质,不适用有关赠与法定方แ式的规定;但第1้97๕0่条规定的减少或无效的情形,不在此限。
第1974条终身定期金契约以订约时已死亡之人的生命存续期为ฦ标准而设定者,不生任何效力。
第1้975条终身定期金契约以身患疾病于契约成立后二十日内死亡之ใ人的生命存续朋为标准而设定者,亦同。
第1976条终身定期金,契约当事人得任意约定每期应付金额,而设定之。
第二目契约当事人间的契约效果
第1977๕条有偿定期金债权人,在债务人不为履行所约定的担保时,得请求解除契约。
第1้978条因终身定期金的设定而受利益之ใ人,不得仅以未付定期金,而请求返还原本或重行占有其出让的土地:受益人仅有权扣押和出卖其债务人的财产,并依裁判ศ或合意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