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犯,行为同时触犯
一前提条件
。
根据刑法第162条的规定,此外,这类主体可谓一般主ว体。“判ศ决宣告以前一人。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é的
,但“造成严重后果”宜理解为客观
一决水罪
观上只有一个罪过,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行为ฦ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由刑
单行刑法是特别法,刑é法典属普通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单位也可以成为ฦ本罪主ว体: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主ว观方แ面出于故意。根据点的理论,在确定了与责任相适应的具体刑罚点之后,不仅故意致人死亡的被判处死刑é,为ฦ了考虑
为人实施ๅ放火、,而且过失致人死亡的也被判处死刑;这便导致死刑é适
重目的说、三目的说都似乎混淆了刑é罚目的与刑é罚属性、刑罚功能的关系。实际上也实行过株连,
9但在国民。
1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Ⅱ》,有斐à阁19๗75年版,第408页;日前田à雅英:《刑法总论讲义แ》,东京大学出版
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甲起较小作用的人,妻求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ณ
否认教唆犯独立性说,也不意味着我国刑法对教唆犯采取了从属性说。从立
止了抢劫行为。如果从客观的或者物理的角度考虑,a仍然可以抢劫其胞兄的财产,
种情况:一是预ไ备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实施ๅ预备行为,因而不
应全面分析案件。一方面要分析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侵害者的主观心理状态,
成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危险分配的法理确定行为人过失的有无与责任的程
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ๅ通奸行为ฦ后自动投案,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
待可能性时,才能ม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它与结果责任相对。个人责任,是指只能ม就行为人实施ๅ的个人的行为ฦ对行为人进
的差异;反之,则ท没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与心理学上所讲的作为意志品质的自制
二、刑é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就该罪规定死亡结果,换言之ใ,造成死亡的行为以及死亡结果不能评价在非法采伐珍
不仅犯罪客体的概念可以使用,而且单一客体、复杂客体、同类客体等概念仍然可以
法定犯区分的学说。5๓0本书认为,对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基本上可以从与伦理道德的关
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人们能够认识和评价它。如前说述,立法机关是先认
够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也是因为ฦ刑法具有最严å厉的强制性。刑法的强制性使得刑法
判断ษ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其次,刑法既是裁é判规范又是行为ฦ规范,并且力求简短,因此,刑法所规定的各
犯罪的其他分类标准,建立新的刑é法分论体系;刑法学总论的体系与刑法总则的体系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概ฐ说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ศ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๓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å重情节的,处5๓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เ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选择法定刑与裁量刑罚时,应综合考虑犯罪数额与其他情节。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偷税罪
一偷税罪的概念与特征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แ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
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
进行虚假的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或
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以及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
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ฦ。
1.客观方面表现为ฦ五种手段行为、一种目的行为ฦ和两种严重情节。
五种手段行为ฦ分别为: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这种
行为使征收税款失去了直接依据或真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4日《关
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伪造、变造、隐匿、擅自
销毁用于记账的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
账凭证的行为。2๐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这种行为ฦ使税额减少乃
至免除。3๑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即拒绝按税务机关的通知申报纳税。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ã报”:aທ.纳税
入、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bຘ.依法不需要办理税
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c.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แ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4๒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
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ã报资料,如虚假申请,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