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时提出的非法要求,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本罪的主ว体必&,但国务院可以根据具体情,情节严重的行为。没有本质差异。它们之ใ间只有程度,增,ษ,当行为人不是组织者,但其行为ฦ符合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时,应认定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第4๒款与第3๑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
鼠疫与霍乱ກ;事实上也难以
事训练,
罪名,因此;而后者只能生在刑事诉讼中ณ。如果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指使他
根据刑é法第8条的规定,处3年以,犯本罪的,并
认为,所谓毁坏,以致全部不
刑的标准,是指通过对物的全,但可作为定罪量刑é的情节。3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
索取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况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目的或者主要目的,只要行为人主ว观上存在该目的即可。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应否要
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使其当众出丑。三是文字侮辱。即书写、张贴、传
淫幼女案件的既遂标准采取结合说,也不会降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定的只是实行行为,那么เ,只有当教唆、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不是等同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与特征
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属于牵连犯;并且以刑法对不少牵连犯作出了并罚的规定为ฦ由,主
根据刑法第18๖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๓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行为。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人主ว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过失
品,但销售者也可能在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概念与特征
与水流开始说所决之ใ水开始流动。本书基本赞成水流开始说,因为水流开始意味
从形成原因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ฦ以下情况:1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
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先要区分罪与非罪。刑法总则ท虽然对犯罪概ฐ念、
刑期,才能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是为ฦ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引起
能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死刑。从形式上说,两个ฐ以上无期徒刑即使相
客观上是一个ฐ点,但如果人们不能把握这个点,只能认识到一个相对确定的幅度,那
法定刑没有死刑的犯罪认定为法定刑具有死刑é的犯罪。
“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规定,直接为这一刑罚目的观了法律根据。刑罚是
个方面;一是实施ๅ了同样的行为ฦ,但由á于行为ฦ人的身份、地位不同,导致一部分人承
其次,在判断现实所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
不构成胁从犯。例如,抢劫犯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令司机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
犯的研究,也不能解决有关教唆犯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ณ的问题。我们也没有必要牵强
例如,在qiangjian案中,行为ฦ人见妇女正值月经期,知道可以实施qiangjian行为但又自愿放弃
年版,第475๓页。
害人不能保护微小法益的情况下,也不能ม认为ฦ杀死不法侵害人是必需的。
我国的司法实践事实上也考虑了危险分配对过失犯罪认定的影响。例如,最高人
41参见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98年第3版,第319页ษ。
在古代的结果责任时代,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é没有严格区分,行为ฦ人的主观心理
不具有实施犯罪的能力。刑法要求行为ฦ人同时具备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只具有其中ณ
的因果关系。3๑8实际上,这种观点混淆了因果关系本身的客观性与作为原因的行为的
我国刑é法没有类似规定,故重大道义上的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至于
罪客体。因为犯罪构成要件在实际犯罪中ณ生作用而决定犯罪成立的逻辑顺序是这样
四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离开刑法的规定认识行为ฦ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又是需要评
具有真正的约束力。我国刑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反映,它平等地保护法益,公正
体含义แ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丧失了意义。
最后,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同时又必须适应惩治犯罪、保护法益的需要。要
基于这样的认识,本书总论采取了刑——犯罪论——刑é事责任论的体系,刑é罚的
第二十章罪刑各论概说
人员。玩忽职守罪与这些犯罪的区别ี表现在:前者是渎职罪,后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前者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
生在各种事务管理的过程中ณ,后者一般生在各种生产、作业以及直接从事指挥、
作业的过程中。
3.应当正确区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关于二者的区别,理论上存
在许多不同观点:二者的主体要件相同,结果要件相同,并规定在同一款中ณ,关键区
别在于行为方式与主ว观要件不同:滥用职权罪是一种积极利用、违背职责的行为但
不限于作为,玩忽职守罪是疏忽、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ฦ;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有人认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惟一区别在于前者是
作为犯罪,后者是不作为犯罪。5本书不赞成这一观点,因为滥用职权也可能表现为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