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还是社会上其他尚未犯罪的一般人,是犯罪人本人;因此;与责任相适应
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可以接近甚至达到,即只能在与责任相适应,如
张教唆犯独立性说的学者。一般主张帮助犯独立性说。易言之,不能
准?
先,犯罪构成具有实质内容,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不能认为在某种&,抑或两者兼
论等等,我们不能盲目将报应刑论与目的。但如果坚持帮助犯独立性说,
对帮助犯也采取独立性说,当,那ว么,对帮助犯也应以犯罪未遂
造实行犯罪的主体条件,如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3制造实行犯罪的主ว
犯罪预;如果已๐经出
伤害,也不能ม以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新药的副作用,而追究其过失犯罪的责
人与被害人应分别提出何种注意义务的问题。例如,行人甲无视交通信号横穿马路,
最后,犯罪主ว观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在我国,不具有罪过的行为
刑é法第16条,这便肯定了故意与过失是一切犯罪的主观要件。
由á上可见,司法机关是先考察一般因果关系,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再
的研究范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认定的角度考察是研究人的行为ฦ与危害结果之间
“要件”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所得出的子项ำ,“方面”是对犯罪所有事实的分析而得
第二,本书虽然不认为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但并不意味着否定犯罪客体的概ฐ念
且风俗、习惯、传统存在很大差异,国家又正在进行各种体制ๆ改革,因此,同一行为ฦ
刑法、适用刑é法具有重要意义。
止的行为科处刑罚;2๐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
3.禁止类推解释
刑法学分为总论与分论罪刑各论,前者研究刑法总则的规定,后者研究刑法分则
的规定。就刑法学分论而言,其体系既ຂ可以按分则规定的体系排列ต,使刑法学分论的
而且不符合实际;如果采取吸收原则,就显得过宽,既不符合正义观念,也不利于预
防犯罪。于是,我国刑法规定了限制加重原则。“限制”表现为两ä个方แ面:一是受总
和刑期的限制ๆ,二是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ๆ。以有期徒刑为例,被告人犯了两
个ฐ罪,所判处的刑罚分别为1้0年和8年,总和刑期为ฦ18年,最高刑é为1้0年,故应
在10年以上18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此时受总和刑期的限制ๆ。如果被告人犯了三
个ฐ罪,所判处的刑罚分别为1้0年、8年和6年,总和刑é期为24年,最高刑为10่年,
但法律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é不得过20年,故只能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
执行的刑期,此时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ๆ。“加重”表现为ฦ在所判数刑中的最
高刑é期以上,而且可以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决定执行的
刑期。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时可以过15๓年达到20年.拘役可以过6个ฐ月达到1้
年,管制ๆ可以过2年达到3年。当然,由á于刑法第69条所规定的“应当在总和刑é
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中的“以下”、“以上”包括本
数,故如果以总和刑期以不过刑法规定为ฦ前提作为ฦ数罪应执行的刑期,就与并
科原则没有区别;如果以数刑中ณ的最高刑期作为数罪应执行的刑期,则与吸收原则没
有差异。这种做法并不违反刑é法规定.也为ฦ限制加重原则ท所允许,但司法实践通常是
在总和刑é期与数刑的最高刑期之ใ间决定执行的刑期。
在一人犯数罪,并均被判ศ为ฦ有期徒刑,或均为拘役、管制时,根据上述限重原则
予以处理,不存在疑问。但如果一人犯数罪,同时被判ศ处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数个ฐ不
同种的自由á刑时,仍应根据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但如何并罚则ท没有明文规定。理
论上,有人主ว张先进行折算,再进行并罚,如将拘役、管制ๆ折算为ฦ有期徒刑,然后按
有期徒刑实行并罚;有人主张只执行重刑种、不执行轻刑种;有人主张对于不同刑种
从重到轻分别执行一定比例的部分刑é期;有人认为分别执行不同的全部刑é罚。22最高
人民法院1981้年7月27日《关于管制ๆ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า罪被判ศ处拘役或有期徒刑
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持最后一种主张,该批复重申了其1957๕年有关复函的意
见,即“在对新า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以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
完的管制ๆ。”“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现判决时没有现的罪行而被判ศ处拘役或者
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办理。”但是,数罪并罚是将数罪定
罪量刑后,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如果将数罪定罪量刑后,分别执行所判的刑罚,就
不属于数罪并罚了。然而,如果只执行重刑种而不执行轻刑种,则不符合限制加重原
则的精神,因此,本书认为,作为权宜之计,原则上应采取折算的办法。不过,并不
能一概将轻刑种折算为重刑种,而应以数罪所判刑é罚中ณ的主ว要刑种为基准进行折算。
例如,被告人犯有三个罪,分别被判处3个月拘役、6个月拘役与6个ฐ月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应将有期徒刑折算为ฦ拘役,再实行并罚。又如,被告人犯有三个罪,
分别判处管制1้年、管制ๆ2年与拘役3๑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应将3个月的拘役折算
为6๔个月的管制,再实行并罚。尽管如此,折算的方法仍然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研
究。
3๑.数罪中有判ศ处附加刑的,附加刑é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é
与主刑é并科的原则。如一人犯数罪,其中ณ有两个ฐ罪分别ี被判ศ处罚金与剥夺政治权利ำ,
那ว么,在执行主刑的同时,这两种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
不得换算与吸收,却可以并科执行。
事实上,附加刑之间也存在并罚问题,对于不同种的附加刑é原则上应当并科。例
如,数罪分别被判处罚金、剥ຓ夺政治权利和没收部分财产时,可以合并执行。数罪分
别被判处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时,虽然也可以合并执行先没收全部ຖ财产,再由犯罪
人通过劳动所得缴纳罚金,但在通常情况下,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对于判处两个ฐ
以上同种附加刑时,如何并罚,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罚金的并罚,原则上应采取并
22参见高铭喧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95页ษ以下。
科原则ท,即将对数罪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以及没收财产的并罚,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原则ท、限
制加重原则乃至并科原则。如两个犯罪均被判ศ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可采取并科原则ท;
一个ฐ犯罪被判处没收全部ຖ财产,另一犯罪被判ศ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宜采取吸收原则;
两个ฐ犯罪均被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按照限制加重原则ท的精神处理。
三、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根据刑法第69๗条、第7๕0条与第71้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现时,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
述数罪并罚原则予以并罚。
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不同种数罪的应实行并罚,没有任何异议。问题在于,判
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是以一罪论处还是以数罪进行并罚?例如,行为人两ä
次犯故意杀人罪,对此是以一个故意杀人罪论处,还是以两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罚说主张,对同种数罪一概ฐ不并罚,而应作为
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罚即可。并罚说主张,对同种数罪一概实行并
罚。折衷说主张,以一罚作为ฦ基本处罚方法,以并罚作为ฦ补充方法,即所犯之罪具有
两个以上法定刑幅度时,不实行并罚,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时,则实行并罚。23๑
本书认为ฦ,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在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