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类型是,既符合刑法第39๗8条的故意泄露国家,
意泄露国家军,对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
在,只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即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不能认为ฦ在某种幅度内的,与责任相适应
预ไ防ๅ,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于是否遵守了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根据刑法第8๖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具备以
假释只适用被判ศ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因此,造成严å重后
的过要素;又
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故不可能同时适用数个法条,可以修正这个点,但不能ม过于偏离这个点。我们不能盲。8
论等等。易言之,不能ม
其次,在方แ上并无不妥之ใ处,将刑罚目的分为ฦ根。应当认
先,犯罪构成具有实质内容,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如
会19๗98年第3版,第469页ษ;日山口厚:《刑法总论》,有斐阁2001年版,第311้页以下。
对帮助犯也采取独立性说,那么,当被帮助者没有犯罪时,对帮助犯也应以犯罪未遂
上言,本书主ว张共犯从属性说。但从解释论上说,还不能断定我国刑é法对教唆犯采取
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出
可能着手实行;二是预备行为ฦ已经实施ๅ终了,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ม着手实行。
人与被害人应分别提出何种注意义แ务的问题。例如,行人甲无视交通信号横穿马路,
度。显然,如果对加害人提出的义แ务范围较广,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便窄;反之ใ,
刑法第16条,这便肯定了故意与过失是一切犯罪的主观要件。
行非难;它与团体责任实为株连相对。狭义的责任主ว义แ是指主ว观责任‘但不可将主ว观责任理解为主观归罪。
的研究范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认定的角度考察是研究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ใ间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研究
第二,本书虽然不认为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但并不意味着否定犯罪客体的概ฐ念
使用。例如,我们仍然可以说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
刑法、适用刑é法具有重要意义。
定某种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再将其规定在刑é法中予以禁止。总
3.禁止类推解释
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é法的规定适用
的规定。就刑é法学分论而言,其体系既可以按分则规定的体系排列,使刑法学分论的
虽然密切联系,却并不完全相同。于是,关于刑é法学体系的争论,从形式上说主要是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ฐ念与特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ฦ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刑法明确规定,本罪中ณ的假药,“是指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๒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a.药品所含成分与
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b.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
品的。有下列ต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
使用的;b.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
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c.变质的;d、被污染的;e.使用
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f.所标
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ว治出规定范围的。上述假药都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
品,6๔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因为刑é法明确规定,本罪中的
假药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刑法对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的行为
另设了规定,故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只限于人用药品与非药品。但这又不意味
着上述药品从客观上看都是能够用于人体的物品,有些物品本来不能用于人体,但行
为人将它假冒为药品而给人使用的,就是本罪中ณ的假药。看来,这取决于行为人
的行为与主观意图,当行为ฦ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时,它就是假药,
而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兽类使用的药品
时,它就不是假药,也不问这种物品能ม否用于人体。
2๐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ฦ。一切制造、加工、配制、采集、收集某种物
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如以某种原材料制ๆ造、加工成
不合格药品,采集非药品充当药品,将他种药品充当此种药品,收集禁止使用的、变
质不能药用的物品或被污染不能药用的物品充当药品等,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一切
有偿假药的行为ฦ,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ฦ,销售的方式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
秘密的;既可能是批量销售,也可能ม是零散销售;既可能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
可能是对方แ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ม是直接交付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对方แ;有偿
转让假药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ม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是在交付假药的同
时获得利益,也可能是先交付假药后获取利ำ益或者先获取利益后交付假药。假药的来
源既可能ม是自己生产的,也可能ม是自己购买的,还可能ม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销售
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购买人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
销售人具有某种关系。
3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足以严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
罪。实际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而是法定刑的升格条件。
6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ม主治、用法和用
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ณ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
液制品和诊断ษ药品等。
由于法条明文规定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故本罪是一种具体的危险犯。本
书认为,对生产、销售假药是否具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ษ,只能ม是一种事实判断,
故不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基础进行判断,而应进行客观的判断。这里的客观判断
包括客观判断标准与客观判断ษ的基础,即以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假药的性质、成分、
效用、他人使用的可能性等事实为ฦ判ศ断基础,以医学科学为判断标准,来分析这种假
药是否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
列ต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å重危害人体健康”:aທ.含有
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b.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cນ.所标明的
适应症或者功能ม主ว治出规定范围,可能ม造成贻误诊治的;d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
的有效成分的。显然,司法解释只是考虑了何种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般来
说,只要行为ฦ人销售的假药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便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
问题是,仅生产了假药而没有销售的行为,是否足以严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种观
点认为ฦ,足以严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针对药效而言,仅生产了足以严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假药的,便成立本罪。7另一种观点认为ฦ,“虽已制作完毕,仍存入于车间、仓库,还
未投放市场的,都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实际威胁,因此不构成本罪。”8本书认为,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只是就药效而言,否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完全成
为多余的规定,因为ฦ《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假药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另一方แ
面,就本罪而言,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也不一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假药。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