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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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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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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看起来,或者我们对于所观察的现象,在我们的观察中是否已๐包括了足够数量的现象。虽然有着充分的证据。我们很难肯定,似乎ๆ很难引伸出来足以深信不疑ທ的各种一,我们从法典产生,但是对于一个西。还是非常难于使他完全,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开始暴露出来的事实,我们的工ื作就比较容易进行。我们所关心的只是进步的社会,而这类社会显然是极端少数的。涉及的领ๆ域是,是否已有了正确的理解,但如果我们注意到,即环绕在他周围的文明,在整个ฐ世界史中ณ,如果把各个进步民族同。实在是一个罕有的例外,则我们中间共有的思想感情,我们所有的一切希望、恐惧和理想必将受到重大的影响。几乎绝大部分的人á,这是无可争辩的,在其民事制度因被纳入某种永久纪录中而第一次使其具有外表上的完善性时,就绝少有表示要再加以改进的愿望。一套惯例有时被另外一套惯例xiangbaທo地推翻和代替了;到处,标榜着来自自然渊源的一个ฐ原始法典,往往由于僧侣注释者的牵强附会而被大大地扩大了,并被歪曲成为最可惊人的形式;但是,除了世界上极小部分外,从没有生过一个法律制度的逐渐改良。世界有物质文明,但不是文明展法律,而是法律限制ๆ着文明。研究现在处在原始状态下的各民族,使我们得到了某些社会所以停止展的线索。我们可以看到,婆罗门教的印度还没有过所有人类各民族历史都生过的阶段,就是法律的统治尚未从宗教的统治中区分出来的那个ฐ阶段。在这类社会中的成员,认为违犯了一条宗教命令应该用普通刑罚来处罚,而违背了一个民事义แ务则要使过失者受到神的惩戒。在中ณ国,这一点是过去了,但进步又似乎ๆ就到เ此为止了,因为在它的民事法律中,同时又包括了这个民族所可能想象到的一切观念。静止的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差别,是还须继续加以探究的大秘密之一。在对于它的局部的解释中,我敢把上章之末所提出的意见,考虑。我也许必须进一步说明,如果不明白地理解到เ,在人类民族中,静止状态是常规,而进步恰恰是例外,这样研究就很少可能有结果。成功的另一个ฐ不可或缺的条件,是对于罗马法的所有各主要阶段,都要有精确的知识。罗马法律学中,有着任何一套人类制ๆ度中最长久着名的历史。它所经历的一切变化的性质,已经在大体上得到很好的肯定。从它的开始到เ它的结束,它是逐步地改变得更好,或向着修改者所认为更好的方向展,而且改进是在各个ฐ时期中不断地进行着的,在这些时期中,所有其余的人类的思想和行动,在实质上都已经放慢了脚步,并且不止一次地陷于完全停滞不前๩的状态。

古代法

在对主权所作的评价中如果没有象我所描述的那种变化

——如果主权并没有和地球上一块土地的所有权联系起来,换言之,并没有成为ฦ对领土的主权——,则格罗修斯的理论,就将有四分之ใ三无法加以适用。

古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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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原始社会与古代法

在近代,法律学这个主题作为科学研究的必要性,是一向被重视的,由于感到这种必要而提出的论文来自各个不同方แ面,但是,如果说,到现在为止,被认为ฦ是科学的东西实际上绝大部分仅只是一些推测,只是一些在前面二章中所研究的罗马法学家的推测,我以为并不能认为太武断。明白承认和采用一个自然状态;以及与其性质相类似的原则制度的各种推测理论,其有关的一系列论文,从这些理论明者的时代起一直到我们今天为止,始终被继续着,很少中断。它们出现于奠定现代法律学基础的注释学派的注解中,出现于继承他们的经院法学家的作品中。它们可以在寺院法学者的教条中看到。它们被那ว些在文艺复兴时代极为活跃的博学多能的民法学家放置在杰出的地位。格罗修斯及其继承人不但使它们具有实际的重要性,并且使它们变得更加辉煌更加可以赞誉。在我国布拉克斯顿的开头几章中也可以看到它们,他把它们原封不动地从柏拉玛克

burlamaqui中照抄下来,而凡是今天所刊印的用以为学者或实务者作指导的各种教科书,在它们开头讨论法律的基本原理时往往就会被觉,这些基本原理就是罗马假设的一次重复申述。但是,正由于这些推测有时用以掩盖起自己的伪装,如同其原来的形式一样,使我们对于它们混杂于人类思想中的技巧,能获得一个充分的观念。洛克所主ว张的“法律”起源于一个“社会契约”的理论,很难隐瞒起来自罗马的特点,事实上,这个ฐ理论只是使古代见解对现代人中特殊的一代具有更大吸引力的外衣而已;可是,在另一方面,霍布斯ั就同一主ว题所提出的理论,却故意否认罗马人及其门徒所设想的一个ฐ自然法的现实性。然而在这个把英国有代表性的政治家长期分成为两ä个敌对阵营的两种理论中,有一点却是彼此之间极为相似的,就是它们都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这两个理论的作者,对于社会产生前状态的各种特征,以及对于人类凭以脱离这种社ุ会产生前状态进入我们所熟ງ悉的仅有的那ว种社会组织的异常活动的性质,有着分歧的看法。但是他们却一致同意,认为在原始状态中的人和在社会产生后的人两者之ใ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鸿沟把他们分离开来,我们毫不怀疑,这个观点正是他们有意识地或者无意识地从罗马人那里借用来的。如果法律现象的确象这些理论家所认为的那样——即认为是一个ฐ庞大、复杂的整体——,那ว么,也就难怪人心往往要规避它所担任的工作,否则它有时候就会失望地放弃系统化的工作;而人心所采取的规避的办法,是退而求助于某种似乎ๆ可以调和一切事物的智巧的推测。

在和罗马学理有着同样的思想基础的各种法律学理论中,有两ä种非常着名的理论,必须除外。其中的第一种是和孟德斯鸠的大名有联系的。虽然在

“论法的精神”的开始部分中,有一些模糊辞句似乎表明作者不愿与当时流行着的各种见解公然决裂,但从全书的大意来看,它对其主题所表示ิ的概念当然是和前人所表的见解完全不同的。在它从各种假定的法律学制度中通过广泛深入观察而搜集起来的大量种类繁杂的例子中间,常常可以看到เ有一种明显的渴望,想把因其粗鲁、奇异或猥亵而使文明的读者为之震惊的那些风尚和制度,置于特别杰出的地位。书๰中不断地提出的推测是:法律是气候、当地情况、偶然事件或诈骗的产物——是除了相当经常生作用的原因以外任何原因的产物。在事实上,孟德斯鸠似乎ๆ把人类的本性看做是完全可塑性的,它只是在被动地重复着它从外界ศ所接受的印象,在绝对地听命着它从外界ศ所接受的刺激。而他的制度所以不能成为一个ฐ制度,无຀疑地,错误就是在这里。他过低地估计了人类本性的稳定性。他很少或完全不重视种族的遗传性质,即每一代从前辈接受下来再一代代传下去很少加以改变的性质。的确,除非对“论法的精神๰”中所注意到的那些变更原因给予应有的承认,要对社ุ会现象、因而也对于法律一个完全的说明是不可能的;但这些原因的数量和其力量,似乎为ฦ孟德斯鸠过高地估计了。在他所罗列的变例中ณ,有许多已被证明是建筑在虚伪的报告或错误的解释上,而在剩余下来的一些变例中,有不少不是证明人类本性的变化无常,相反地却证明了其恒久不变,因为它们都是人类在较古远的时期顽ื固地抗拒了在别种场合可能ม会生效果的各种影响而遗留แ下来的遗物。真相是,在我们智力的、道德的和体力的组成中,绝大部分都是属于稳定部分,它对于变化具有巨大的抵抗力,因此虽然世界上一个部分的人类社会是明显地变化多端的,但这些变化并非如此迅,也不是如此广泛,以致其数量、性质及一般趋向会达到不可能确定的地步。以我们今日有限知识所可能达到的,也许只是比较地接近的真理,但我们没有理由以为这是非常遥远的,或以为实在是同样的东西它须ี要在将来作很大的修正,因此是完全无用的和不足为训的。

前面所谈的另外一种理论是边沁的历史理论。这个理论在边沁的着作的有几个部分中模糊地并且可以说是胆小地提出来,和他在

“政府论丛”中开其端,后来由约翰奥斯ั丁先生加以完成的有关法律概念的分析完全不同。把一条法律还原为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一种特殊性的命令,目的只是为了使我们可以摆脱言语上的困难——这当然是一种最可怕的困难。至于社会所以把这些命令加诸自己身上,其动机何在,这些命令相互之间的联系如何,以及它们对在它们以前的命令及对它们所代替的命令的依附性质又如何这一些问题๤,仍旧是悬而未决。边沁所提出的答案是,社会因其对一般权宜措施ๅ的见解有所变更而变更着、并且是不断地变更着法律。很难说这个命题是错误的,但它肯定是没有效果的。

因为,所谓对一个社会或毋宁说是对社ุ会的统治阶级是权宜的东西,实际上必然地就是社会在作出变更时心目中所想要达到的目的,不论这个目的是什么。所谓权宜和最大幸福,实在就是推动变更的冲动,不过名称不同而已;当我们把权宜作为是变更法律或意见的准则时,我们从这个ฐ命题中所能得到的,只是用一个特别ี名词来代替当我们说一次变更生了时必然地要想到的另一个ฐ名词而已。

对于现有的各种法律学理论,存在着非常广泛的不满,并且一般都认为ฦ这些理论不能真正解决它们标榜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就正当地产生了这样的一种怀疑,就是说为了要求得一个完美的结果所必须的某些方面的研究;或者为其着者进行得不够彻底,或者是甚至完全被忽略了。真的,也许除了孟德斯鸠外,在所有这些纯理论中,的确都有一个可以指责的显着遗漏。在这些纯理论中,都忽视了在它们出现的特定时间以前很遥远的时代中,法律在实际上究竟是怎样的。这些纯理论的创造者详细地观察了他们自己时代的各种制度和文明以及在某种程度上能迎合他们心理的其他时代的各种制度和文明,但是当他们把其注意力转向和他们自己的在表面上有极大差别的古代社会状态时,他们便一致地停止观察而开始猜想了。因此,他们所犯的错误,正和一个考察物质宇宙规律的人,把他的考虑从作为一个统一体的现存物理世界开始而不从作为ฦ其最简单构成要素的各个分子着手时所犯的错误,很相类似。这种在科学上违背常理的方法,在任何其他思想领域中不可采用,那在法律学中当然也是同样不足取的。似乎在先就可以看到,我们应该从最简单的社会形式开始,并且越接近其原始条件的一个状态越好。换言之ใ,如果我们要采用这类研究中所通常遵循的道路,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地深入到原始社会的历史中。早ຉ期社会所给我们的各种现象并不是一看就容易理解的,但要掌握住这些现象时所遇到的困难,和在考究现代社会组织错综复杂情况时使我们遭受的困惑,是不能相比的。这种困难的产生,是由于它们的奇怪和异样,而不是由于它们的数量和复杂性。当人们用一种现代的观点来观察这些现象时必然会引起不易很快克服的惊奇;但当惊奇被克服时,它们就将很少也很简单的了。不过纵使它们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我们不辞劳苦以确定这些胚种也不会是浪费精力的。因为现在控制着我们行动以及塑造着我们行为的道德规范的每一种形式,必然可以从这些胚种当中展示ิ出来。

我们所能知道的社会状态的雏形,来自三种记录——即观察者对于同时代比较落后的各种文明的记事,某一个特殊民族所保存下来的关于他们的原始历史的记录,以及古代的法律。第一种证据是我们可以预期的最好的一种。各个社会既不是同时并进而是按着不同度前进的,因此确有这样一些时期,凡是受到เ有系统的观察习惯训练的人们,能真正有机会可以看到เ人类的幼年,并加以描述。塔西佗tacitus曾尽量利用了这种机会;但是他所着的“日耳曼”germany一书,不像大多数着名的经典着作一样,没有能ม引起别人去仿效他的优秀榜ึ样;因此我们现在所保有的这一类的记录,数量非常之ใ少。文明人对于其野蛮的邻๑人往往有一种傲慢之感,这就使他们往往明显地不屑于观察他们,而这种不关心有时更因为恐惧、因为宗教偏见、甚至就因为这些名词——即文明和野蛮——的应用而更加严å重,这种文明和野蛮的分野常对大多数人造成了不但在程度上而且在种类上都有所差别的印象。甚至对于“日຅耳曼”也有些批评家曾怀疑它为了要求对比尖锐,叙述生动而牺牲了信实。有一些史料,叙述着民族๣的幼年,保存在档案中流传给我们的,也被认为由于种族骄傲或由于新时代的宗教情绪而被歪曲了。然而对于大部分的古代法律却并未生过这些毫无根据的或合理的疑虑,这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事实。所有流传下来的许多古代法律所以能被保存下来,只是因为它们是古代的,那些在当初执行它和服从它的人们,并不标榜能理解它;在有些情况下,他们甚至嘲笑它和藐视它。除了它是由他们祖๢先传下来的以外,他们对它并不特别重视。因此,如果我们能集中注意力于那些古代制度的断片,这些断片还不能合理地被假定为曾经受到过改动,我们就有可能对于原来所属社会的某种主要特征获得一个明确的概念。在这个基础上再向前跨进一步,我们可以把我们已有的知识适用于象“摩奴法典”那种大体上其真实性还可疑ທ的一些法律制度;凭了这个已经获得的关键,我们就可以把那些真正是古代传下来的部分从那些曾经受到过编纂者的偏见、兴趣或无知的影响的部ຖ分,区分开来。至少应该承认,如果有足够的材料来从事于这样的研究过程,如果反复的比较是被正确地执行着,则我们所遵循的方法,必将象征比较语言学中使能ม达到惊人结果的那ว些方法一样很少有可以反对的余地。

从比较法律学中所获得的证据使我们对人类原始状态确立了一种看法,即所谓

“宗法理论”。当然这个理论无຀疑地原来是以下亚细亚lo9erasia希伯来hebue9๗族长制的圣经史为ฦ根据的;但是像前面已经解释过的,正因为它和“圣经”scripture

有联系,它就被反对,不被认为是一个可以接受的完全的理论,因为直到最近还热诚从事于总括各种社会现象的多数研究者,不是一些对希伯来古代事物具有最顽强偏见的人,就是一些想不借助于宗教记录而最坚强地希๶望自己建立一个体系的人。即使一直到现在,也许还有着这样一种倾向,低估这些记事的价值,或者应该说是不愿把它们作为闪族色mitic

people传统的组成部分,而从其中得出结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种法律记录,几乎ๆ完全来自属于印度-欧罗巴๒种族的社ุ会制ๆ度,其中较大部分是罗马人、印度人和斯ั拉夫人所供给的;而当前研究阶段所面临的困难是:要知道究竟到什么地方为止,究竟有哪一些人种,是不许可被肯定为他们的社会原来是按照父权的模型而组成的。从“创世纪”开头的几章中所能收集到的这一类社会的主要轮廓,在这里毋庸详为描述,因为我们大多数人已经从小都非常熟悉,同时也因为由于洛克和菲尔美filmer之间辩论的结果,在英国文献中已๐有专书论述了这个ฐ问题,虽然这本书๰并不是很有益的。从历史表面上所能ม看到เ的各点是:——最年长的父辈——最年长的尊属亲——是家庭的绝对统治者。他握有生杀之权,他对待他的子女、他的家庭象对待奴隶一样,不受任何限制;真的,亲子具有这样较高的资格,就是终有一天他本身也要成为一个族长,除此以外,父子关系和主奴关系似乎ๆ很少差别。子女的羊和牛就是父的羊和牛,父所占有的物件是由他以代表的身分而非所有人的身分占有的,这些占有物,在他死亡时,即在其一等卑亲属中ณ平均分配,长子有时以生得权的名义接受双倍的份额,但更普通的是除了一种荣誉的优先权以外,不再赋予任何继承利益。在圣经的记事中有一个不十分明显的例子,似乎父系的帝国第一次生了破坏的痕迹。雅各jacນob和以扫esau两个家族分离而组成为两个国家;但是雅各子女的各个家族却仍旧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一个民族。这就好象是一个国家或共和政治的不成熟的胚种,同时也好象是一种权利ำ顺序较胜于家族关系所提出的要求。

为了法学家的特殊目的,简要地说明人类在其历史黎明时期所做状态的各个特征,我以为只要摘引荷马

“奥特赛”odys色y中如下几行诗句就够了:

“他们既没有评议会,又没有地美士第,但每一个人对妻子和儿女都有审判权,在他们相互之间,则是各不相关的。”这些诗句是适用于“独眼巨人”cນyclops的,我以为如果说“独眼巨人”就是荷马心目中一种外国的和不进步的文明的典型,也许不完全是一种幻想;因为一个原始共产体对于在风尚上和它自己有非常不同的人,往往会感到几乎是自然的憎恶,这种憎恶通常表现为把他们描写成怪物,例如巨人甚至是魔鬼在东方神๰话学中,几乎ๆ在所有情况中都是如此。不论是不是这样,在这几行诗句中,正集中了古代法律事物所能给予我们的各种暗示ิ的总和。人类最初是分散在完全孤立的集团中的,这种集团由于对父辈的服从而结合在一起。法律是父辈的语言,但它们没有达到我们在本文第一章中所分析的地美士第的程度。当我们向前进行而达到เ这些早期法律概念成形的社会状态时,我们现,这些法律概念仍旧多少带有足以表示一个专制的父的命令的这个特点的神秘性和自性,但在同一时候,由于他们来自一个ฐ主权者,这些法律概念就预先假定了一个ฐ组织比较广泛、由许多家族๣集团组成的联合体。第二个ฐ问题是,这种联合体的性质是什么以及它包括的亲密程度究竟是怎样的。正是在这一点,古代法律给我们最大的贡献之一,并且填补了否则只可能以猜度来渡过的一个鸿沟。它不论在任何方面都明显地表示着,原始时代的社会并不象现在所设想的,是一个个人的集合;在事实上,并且根据组成它的人们的看法,它是一个许多家族的集合体。如果说一个古代社会

的单位是“家族๣”,而一个现代社会的单位是“个人”,则这个对比,也许可以更强有力地表示出来。在古代法律中ณ,这个差ๆ别有着重大的后果。法律的这样组成是为了要适应一个ฐ小的独立团体的制度。因此,它的数量不多,因为它可以由家长的专断命令来增补的。它的仪式繁多,因为它所着重处理的事务,类似国际间的事务的地方,多于个ฐ人间交往的迅处理。尤其重要的,它具有一种特性,其重要性在目前还不能全部表现出来。它所持有的人生观和达的法律学中所体现的完全不同。团体永生不灭,因此,原始法律把它所关连的实体即宗法或家族集团,视为永久的和不能消灭的。这种见解同远古时代道德属性所表现的特别看法,有着密切联系。个人道德的升降往往和个人所隶属集团的优缺点混淆在一起,或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如果共产体有了罪过,它的罪恶大于其成员所犯罪的总和;这个罪是一个团体行为,其后果所及,要比实际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多的多。如果,反过来,个人是显然有罪的,那他的子女、他的亲属、他的族人或他的同胞就都要和他一起受罚,有时甚至代替他受罚。因此关于道德责任和道德报应的观念,在很古时代,似乎常比各个较进步时代体会得更加明白,因为既然家族集团是永生不灭的,其担当刑罚的责任是无限制的,则原始人的头脑自不会象后来当个人被视为完全和集团分离的时期的后代人的头脑แ那样被种种困难问题所窘困了。早期希腊关于一个遗传的诅咒的观念,标志着由古代的和简单的对于事物的看法走向后来神学或形而上学解释的过渡的一步。他的后裔从原来罪犯所受到的遗物,不是一种受刑罚的义务,而是一种犯新罪使生一种该受报复的义务;这样,家族๣的责任就和这种新的思想状态,即把犯罪后果限制于实际犯罪者的新思想状态,取得了一致。

如果我们能ม根据前面谈到的圣经上的例子给我们的暗示而作出一个ฐ一般结论,并假定:凡族长死亡时,一个家族仍能结合在一起而不分散,这时候共产体就开始存在了,如果是这样,则社会起源的解释将是很简单的。在大多数的希๶腊国家中,以及在罗马,长期存在着一系列上升集团的遗迹,而

“国家”最初ม就是从这些集团中产生的。罗马人的“家族”、“大氏族”和“部落”都是它们的类型,根据它们被描述的情况,使我们不得不把它们想象为从同一起点逐渐扩大而形成的一整套同心圆,其基本的集团是因共同从属于最高的男性尊属亲而结合在一起的“家族”。许多“家族๣”的集合形成“氏族”或“大氏族”。许多“氏族”的集合形成“部落”。而许多“部落”的集合则构成了“共和政治”。根据这些痕迹,我们是不是可以进而认为ฦ:共和政治是因为来自一个ฐ原始家族祖先的共同血统而结合在一起的许多人的一个ฐ集合体。关于这一点,我们至少可以断定,一切古代社ุ会都自认为是来自一个原祖๢,并且除此以外,他们虽经努力,但仍无法想出他们所以会结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中ณ的任何其他理由。事实上,政治思想的历史是从这样一个假设开始的;即血缘是共产体政治作用的唯一可能的根据;也没有任何一种我们强调地称之为革命的感情破灭,其惊人和完全的程度及得上其他原则ท——例如所谓“地方毗邻”——第一次成为共同政治行动的基础时所完成的变化的。因此,我们可以肯定认为在早期共和政治中,所有公民都认为,凡是他们作为其成员之一的集团,都是建筑于共同血统上的。凡对于“家族”是显然正确的,当时便认为先对于“氏族”,而后对于“部落”,最后对于“国家”也都是正确的。可是,我们现,虽然有着这样一个信念,或者假如我们可以这样称呼它的话,这个理论,但每一个ฐ共产体所保存着的记录或传统,却都明显地表示这个基本假设是虚伪的。不论我们观察希腊各邦,或罗马,或尼布尔以许多有价值例证的在笛脱麻希的条顿ู贵族政治,或凯尔特部族组织,或斯ั拉夫俄罗斯人和波兰人的那ว些只在后来才引人注意的奇怪的社会组织,在每个地方แ,我们都能在他们的历史中ณ现有把外国出生的人接纳或同化于原来的同族人中的事。如果单独以罗马而论,我们也可看到,这个原始集团即“家族”是不断地由于收养的习俗而搀杂进来其他血统的人的,而有关把原来的“部落”之一驱逐出境,以及一个古代国王大量增加各氏族成员的种种故事,似乎ๆ是始终不断地流传着的。国家的组成被普遍假定为自然的,但在实际上却绝大部分是人为的。这种存在于信念或理论同显着的事实之间的互相抵触,初ม看起来是非常令人困惑的;但它真正说明的,正是“法律拟制”在社ุ会幼年时代所挥的效能。最早最广泛应用的法律拟制,是允许以人为的方法来生家庭关系,我以为,人类所深受其惠的,实没有比这个更多的了。如果过去从来没有过这种拟制,任何一个原始集团不论其性质如何,决不可能吸收另一个集团,除了一方面是绝对的优势,另方แ面是绝对的从属之外,也决不可能有任何二个集团在任何条件下能结合起来。毫无຀疑问,如果我们用现代的见解来设想几个独立共产体的结合,我们可以提出成百种达到这个目的的方式来,其中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由包括在要合并的各集团中的个人,按照地区在一起选举或一起活动;但是,许多人如果仅仅因为ฦ他们恰巧居住于同一地域以内就应该行使共同政治权利,这个观念对于原始的古代社会来讲,是完全陌生和奇怪的。在那时代,受到欢迎的办法是,外国人应该把他们自己冒充为来自他们所要加入的人民的同一祖先;我们今天所不易理解的,正就是这个拟制的善意,以及它能被做得接近真实。但是,有一个情况是必须ี加以重视的,即形成不同政治集团的人们当然有定期会集在一起的习惯,目的在用共同的祭祀以确认和神圣其联系。被同化于同胞中的异乡人无疑地也会被允许参加这些祭祀เ;我们可以相信当这些异乡人一度这样做了以后,似乎就很容易或没有什么困难被视为参加了共同血统。因此,从证据得出的结论,所有早期社会并不都是由同一祖๢先的后裔组成,但所有永久和团结巩固的早期社会或者来自同一祖先,或者则自己假定为来自同一祖๢先。有无຀数的原因可能会把原始集团加以粉碎,但无论如何,当它们的成分重新结合时,都是以一种亲族联合的型式或原则为根据的。不论在事实上是怎样,所有的思想、言语和法律都被调整,以适合于这个假定。但是,虽然在我看来,就那些记录为我们所熟悉的各个共产体而论,所有这一切似乎都是可以成立的,但它们历史的其余部ຖ分论证了前面所提出的论点,即这个最有力的“法律拟制”主要地起着暂时的和有限的影响。到了某一个时间——也许是——当它们自己感觉到自己力量足以抵抗外来压力时——,所有这些国家就立即终止用人为扩大血缘的方法来滋补新า成员。因此,凡当有新的人口由于任何原因而结集在他们四周,但不能提出和他们起原于共同祖先的主张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必然地成为“贵族๣”。他们严格维持着一个制度的主要原则ท,根据这个原则人们除了真正的或人为的血统关系以外,没有任何条件可以使他们获得政治权利,因此教导了弱者另一个原则,这个原则ท已证明是具有高度的生命力的。这就是地方毗邻原则,现在已被到处承认为共产体在政治职能上的一种条件。于是一套新的政治观念立刻๑产生了,这些既然是我们自己的观念,是我们同时代人的观念;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我们祖先的观念,因此也就模糊了我们对于那些被它们所驳倒和废弃的旧理论的理解。

一个古代社会、据我们所能设想到的,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

“家族”是它的典型;不过这里所谓的家族,同现代人所理解的宗族并不完全相同。为了要得到古代的概念,我们必须就我们现代观念作一些重要的增加和一些重要的限制。我们必须把家族看作是因吸收外来人而不断扩大的团体,我们并且必须把收养的拟制ๆ认为ฦ是和真正的血缘关系非常密切地近似的,因此不论在法律上或在人们的意见中,对于真正的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之间,都没有丝毫差别。在另一方面,由于共同血统而在理论上混合于一个家族中的人们,他们在实际上结合在一起,乃ี是由于他们共同服从其最高在世的尊亲属如父亲、祖父或曾祖父。一个领具有宗法权,是家族集团观念中的一个必要的要素,正和家族集团是由他所产生的事实或假定事实同样的必要;因此,我们必须ี了解,不论任何人,虽然由于血缘关系真正包括在同族๣之内;但如果他们在事实上退出了其统治者的支配,则早在法律创始时期,他们就要被认为ฦ是不属于这个家族๣了。我们在原始法律学的轫时候所遇到的,正是这种宗法的集合体,——近代家族就是这样在一方面加以缩小在另一方面加以扩大而组成的。家族๣也许比“国家”、比“部落”、比“氏族”更加古老一些,但它在“氏族๣”和“部落”被长久遗忘,在血缘同国家的组成已长久失掉了联系以后,还在私法上留有残迹。它在法律学的各大部门中都有烙印可以现;并且我以为,它可以被认为是这些部门中许多最重要和最持久特征的真正渊源。最古法律的各种特性从开始时就使我们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即在权利和义แ务制度上,它对于家族集团所持的见解正和我们今日流行在全欧洲的对于个人所持的见解完全相同。

即使在现在,我们还可以观察到เ这样的社ุ会,它们的法律和惯例除非被假定为还没有脱๳离这种原始状态就很难加以说明;但是在环境比较幸运的共产体中,法律学的结构已开始逐渐瓦解了,如果我们仔细地观察这种瓦解现象,我们就能看到这种瓦解主ว要是生在受到เ家族的原始概ฐ念影响最深的那些部分的制ๆ度中。一个最重要的例证中ณ,就是在罗马法中ณ,变化生得非常迟缓,从一个时代到เ另一个时代,我们可以观察到变化所遵循的路线和方向,并且甚至可以对变化所趋向的最后结果,略加叙述。并且在进行这个最后的研究时,我们不会受到那个把现代和古代世界分隔开来的想象障碍的阻挠。因为经过提炼的罗马法同原始野蛮的惯例混合后,形成了以封建制ๆ度这个虚伪的名字为我们所知的混合物,其结果之一是复活了在罗马世界早已废弃不用的古代法律学的许多特色,因此那似乎已经终止了的分解过程又再度开始,并且在某种程度上直到现在仍旧在继续进行中。

最古社会的家族组织曾在少数法律制度学上留แ有明白而广大的标志,显示出

“父”或其他祖先对于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有终身的权力,这种权力,我们为了方便起见,用它后来在罗马的名称,称它做“家父权”patria

potestas。在人类原始联合的所有特色中,没有比这种权力更多地被大量的证据所证明;但也没比这种权力更为普遍地、更为迅地从进步共产体的惯例中消失掉。在安托宁时代写作的该雅士,认为这个ฐ制度是罗马人特有的制度,诚然,如果他看一看莱因河或多瑙河对岸那些曾引起他同时代人好奇心的野蛮部落,他可能会看到许多最粗陋形式的宗法权的例子。在远东有一个和罗马人来自同一人种的支系也正在按照其最专门的细节重复施行“家父权”。但在公认为包括于罗马帝国内的各民族中,除了只在亚细亚加拉塔asiaທtic

galate之ใ外,该雅士不可能找到有类似罗马“家父权”的一种制ๆ度。据我看来,祖先的直接权威在大多数进步社会中所以会很快就少于其在最早状态中所有的程度,是有多种理由的。未开化人们对其父绝对遵从,无疑地是一个主ว要事实,这个ฐ事实不是轻易地能解释清楚的,如果只说因为这样对他们有利;但是,在同时,如果子服从父是出于自然的,那末子希望父具有卓越的体力或卓越的智慧也是同样出于自然的。因此,当社会处在体力和智力都具有特殊价值的时候,就会生一种影响,倾向于使“家父权”限于确实具有才干的和强有力的人。当我们初ม看到有组织的希腊社会时,好像出类拔萃的智慧会使体力虽已衰微的人仍能保持其家父权;但在“奥特赛”中ณ优烈锡士ulys色s和莱安底斯laertes的关系似乎表示当其子兼有非常的勇武和智慧时,其年已衰老的父是可以从家族领的地位上被废免的。在成熟的希๶腊法律学中,其规定比荷马文学中所暗示的实践,更前๩进了几步;虽然仍有许多严å格的家族义务被保留着,但父亲的直接权威象在欧洲的法典中一样被限制ๆ于未成年的子女,或是,换言之,被限制于这些子女假定他们的智力和体力还不充足的一定时期内。但是,这个具有改革古旧惯例以适应共和政治急需这种显着倾向的罗马法,它一方แ面保持了原始制度,另一方面却保持了我认为ฦ它曾从属的自然限制。在每一种生命有关的场合,如当集体的共产体为了议和或为ฦ了战争而必须利用其智力和体力时,家子eilius

familias或“在父权下之子”sonunderpo9er就可以获得和父同样的自由。罗马法学中有这样一个格言,“家父权”并不触及“公法”jus

publicum。父和子在城中一同选举,在战场上并肩作战;真的,当子成为将军时,可能会指挥其父,成为高级官吏时;要审判其父的契约案件和惩罚其父的失职行为。但在“私法”所创造的一切关系中ณ,子就必须生活在一个家庭专制之下,这种家庭专制直到最后还保持着严å酷性,它并且延续了许多世纪,为就成为法律史中最奇怪的问题๤之一。

罗马的“家父权”必然地是我们原始父权的典型,但作为一个文明生活的制度,不论我们从其对人的影响或对物的效果而论,都是同样难以理解的。遗憾ย的是,在它的历史上存在着的一个鸿沟,现在已无法更完全地填满了。就人而言,根据我们所获得的材料,父对其子有生死之权jus

vitenecisque,更毋待论的,具有无限制的肉ti惩罚权;他可以任意变更他们的个人身分;他可以为子娶妻,他可以将女许嫁;他可以令子女离婚;他可以用收养的方法把子女移转到其他家族中去;他并且可以出卖他们。后来在帝政时期,我们还可以现所有这些权利的遗迹,但已经缩小在极狭小的范围内。家内惩罚的无限制的权利已变成为把家庭犯罪移归民事高级官吏审判的权利ำ;主宰婚姻的特权已下降为一种有条件的否定权;出卖的自由已๐在实际上被废止,至于收养在查斯丁尼安的改良制度中ณ几乎全部失去了它在古代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子女的同意,移转给养父母就不能生效。总之,我们已十分接近最后流行于现代世界的各种观念的边缘,但是在这些相隔很远的时代之间,存在着一个暗昧的期间,据我们猜想,“家父权”所以能这样长时期地持续者,其原因就在它比表面上较为可以容忍一些。儿子积极完成其对国家所负各种义务中最重要的义务,纵使不取消เ他父亲的权威,一定也会削弱这种权威。我们不难想象,如果对于一个占有高级民事官吏职位的成年人行使父权专制,则必然地会引起极大的诽谤。不过在较早期的历史中,这种在实际上解放的事例,如和罗马共和时代因不断生战事而造成的事例相比,是要少得多。早期战争中一年有四分之三时间辗转于战场上的军事护民官和士兵,以及在后一时期统治一省的地方总督和占领它的军团兵,他们实在不应该有任何实际理由使他们自认为是一个专制主人的奴隶;而在当时,所有这些逃避“家父权”的道路有不断增加的倾向。胜利引导到征服,征服引导到เ占领;用殖民来占领的方式改变了用常备军来占领各省的制度。每次向前进展一步,就要召唤更多的罗马公民出国,就要对正在不断减少的拉丁民族的血液进行一次新的汲引。

我以为,我们得推定,到帝国建立,世界平靖开始的时候,主张松弛

“家父权”的强有力的情绪,已成为确切不移的了。最早加于这古代制度的大打击来自较早期的几个凯撒,而图拉真trajan和汉德林所作的几次单独干涉,似乎又为后来一系列明确的立法准备了条件,我们虽无法断定这些立法的时间,但我们知道,这些立法在一方面限制了家父权,另一方面增加了其自动放弃的种种便利。在比较早ຉ的时期,如果子经过三次出卖,就可以消灭“家父权”,我认为ฦ,这个方แ式证明在很早时候就感觉到没有延长这种权力的必要。这一条规定宣布子在被父出卖三次以后应该获得自由,其原意似乎是为了要惩罚这种甚至为道德观念还处于启蒙时期的原始罗马人所反对的实践。但是甚至在“十二铜表法”公布以前๩,由于法学专家的智机,如果家父愿意中止家父权的时候,就可以利用这个方式来把它取消เ。

无疑地,我们是不能从历史的表面来现这许多促使减轻父对子人身权力的严酷性的原因的。我们无法断ษ定究竟公共舆论对于一种法律所赋予的权威能ม使它瘫痪到如何程度,或者父子之情究竟能使它被忍耐到如何程度。但是,虽然对于人身的权力在后来可能变成了有名无实,不过到现在还残存的罗马法律学的全部ຖ要旨暗示ิ着:父对子财产所有的权利,则是始终毫无犹豫地被行使到法律所准许的限度的。这些对财产的权利ำ在最初出现时,其活动范围较广是无足惊异的。古代罗马法禁止

“在父权下之ใ子”9derpo9er和父分开而持有财产,或者我们宁可说绝对不考虑子有主ว张一种各别所有权的可能。父有权取得其子的全部取得物,并享有其契约的利益而不牵涉到任何赔偿责任。我们从最古罗马社会的构成中ณ所能得到的就是这些,因为ฦ除非我们假定原始家族集团的成员应该把他们各式各样的劳动所得都放在其共有的财产中,而在同时他们又不能把在事前没有经过考虑的个人债务来拘束它,则我们就很难就原始家族集团作出一个概念。“家父权”的真正难解之ใ处实在并不在这一方面,而是在于父的这些财产特权被剥夺得如此之慢,以及在于在这些特权被大大地缩小之ใ前全部文明世界都被引入这些特权范围之内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没有试作过任何改革,直到帝国的初期,现役军人的取得物可以不受“家父权”的影响,这无疑ທ地是被用作为对推翻自由共和政治的军队的酬劳的一部ຖ分。经过三个世纪以后,这同样的免除扩大而适用于国家文官的劳动所得。这二种变化在应用时是显然有限制ๆ的,并且它们在技术上是采用这样的形式,以求尽量避免干预“家父权”的原则。罗马法在过去是一向承认某种有限的和依附的所有权的,奴隶及“在父权下之子”的赏金和积蓄并不被强迫包括在家庭账目之内,这种特许财产的特别名称为“特有产”peculium,适用于新从“家父权”中解放出来的取得物,属于军人方แ面的则称为“军役特有产”9色

peculium,属于文官方面的则称为“准军役特有产”quasi-9色peculium。以后对家父权还有其他的变更,在外表上对于古代原则已不复像过去那样的尊重了。在采用“准军役特有产”以后不久,君士坦丁大帝取消了父对子从其母承继财产上所有的绝对权,把它缩小为一种用益权uxu

fruct或终身收益。在西罗马帝国还有少数比较不很重要的变化,但最大的变化生在东罗马帝国,是当查斯丁尼安的时代,他所制定的法律,规定除非子的取得物是来自其父自己财产,父对这些取得物的权力不得出在他生存期内享有出产物的范围。

罗马的“家父权”虽已作了这样极度的宽放,但是罗马的制度仍旧远比现代世界中任何类似制度为广泛和严格。法律学最早的现代作者认为,只有比较残暴和比较鄙野的罗马帝国征服者,特别ี是斯拉夫族的各国,才有类似“法学汇纂”和“法典”中所叙述的一种“家父权”。所有的日耳曼移民似乎都承认一个ฐ家族团体属于门特mund或族长权之下;但族长的权力显然只是一种腐败的“家父权”的遗骸,同罗马人的父所享有的权力远不能相比拟。法兰克人特别被提到没有受到这种罗马制度的影响,因此老一辈的法国法学家甚至在非常忙于用罗马法规定来填补野蛮习惯的孔隙时,还不得不用这明白的格言在法兰西父权不能代替puyssance

depèreenfraທn9’aທlieu来保获自己,使不受到“家父权”的侵入。罗马人固执地保持着他们这个ฐ最古状态的遗迹,其本身是值得注意的,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家父权”在它一度绝迹以后又复在全部文明世界ศ广泛流行这一事实。当“军役特有产”还只是父对子财产权力的唯一例外时,以及当父对于子人身所有的权力还是极为广泛的时候,罗马公民权以及随着公民权而产生的“家父权”正被广布到เ帝国的每一个ฐ角落。每一个ฐ非洲人或西班牙人、每一个ฐ高卢人、不列颠人或犹太人因赠与、买受或继承而获得这种公民权的光荣时,把它自己放在罗马“人法”之下,又虽然我们的权威学者暗示,在取得公民权前所生的子女不能违背他们的意志而把他们放在“父权”之下,但在这以后所生的子女以及所有在他们以后的卑亲属都应该处于一个ฐ罗马家子的通常地位上。对于后期罗马社ุ会的构成,本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但我不妨在这里说明,有人认为安托宁那卡刺卡拉antoninus

caທraທcalla规定把罗马公民权赋予其全部ຖ臣民的措施并不重要,这种意见是缺乏根据的。不论我们对这件事作如何解释,但它必然无疑地大大扩大了“家父权”的范围,并且据我看来,它使家族关系更加紧ู密,而这正是我们必须比以前更加注意的,可以用来说明正在改变着世界的伟大道德革命的一种媒介。

在离开我们主题๤的这一个部分以前,应该注意到“家父”对于“在父权下之子”的不法行为或侵权行为ฦ应负责任。他对其奴隶的不法行为也๣同样的应该负责;但在这两ä种情形下,他原有这样一种特别的权利,就是把犯罪者的本人交出以赔偿损害。“家父”这样因为子的缘故而负担责任,再加上父和“在父权下之子”相互之间不能ม提起控诉,有些法学家认为ฦ这种情况最好用“家父”与“家子”间存在着一种“人格统一”的假设来加以说明。在“继承”的一章中,我将说明在什么意义上和在什么限度内,这种“统一”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现实。在目前我只须说明:“家父”的这些责任以及此后要讨论到เ的其他一些法律现象,据我看来,都是作为原始族长所有权利的一种对称的某种义แ务。我的看法是,如果他有绝对的处分其同部族之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ำ,则和这种代表性的所有权相适应,他也有从共同基金中供养同族内所有成员的责任。困难是在于,当我们在想象“家父”的这种责任的性质时,我们必须从我们习๤惯的联想中充分地解脱出来。它不是一种法律义务,因为法律还没有渗透到“家族”的境界ศ之内。要称它为道德的也许还言之过早,因为道德观念属于较后阶段的智力展;在目前,我们不妨称之为“道德义务”,但是这所谓“道德义务”,应该被理解为一种自觉地服从的,并且是依靠本能和习惯而不是依靠文明规定裁制所强行的义务。

“家父权”就其正常状态而论,并不是,并且据我看来,也๣不可能是一种在大体上永久的制度。因此,如果我们单从它本身来考虑,它以前具有普遍性的证据,是不完全的;但是如果研究一下古代法律中在根本上依附着它、但却不是从它所有方面或为每一个人所能看到เ的一条线索所联系着的其他部门,则可以获得的证据将更多。我们试以亲属关系为ฦ例,或者换言之,以古代法律学中亲属相互间据而衡量远近亲疏的等级为例。这里,最方便的方法又是应用罗马的用语,即“宗亲”和“血亲”关系。血亲关系就是现代观念所熟悉的亲属关系概念;这是因一对已婚的人所出生的共同后裔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不论其后裔来自男性或女性方面。宗亲亲属关系和这完全不同;它不包括有许多我们在今天认为当然是我们亲属的人,而同时却包括了更多我们决不会计算在我们亲属中的人。其实,这是根据了最古时代的看法而存在于家族成员间的一种关系。这个关系的范围,和现代亲属关系的范围是远不相一致的。

因此,“血亲”指的是一切人,从血统上能追溯到一个ฐ单一的男ç性和女性祖先的;或者,如果我们用罗马法中这个字的严格的专门意义,他们是一切从血统上能追溯到一对合法结婚夫妇的人。“血亲属”因此是一个相对的名称,它所表示ิ血缘关系的程度要以被选定作为计算的起点的特殊婚姻ี而决定。如果我们从父和母的婚姻开始,“血亲属”只表示兄弟和姊妹的亲属关系;如果我们从祖父和祖母的婚姻开始,则伯叔姑母以及其后裔也都要包括在“血亲属”的观念内,根据这同一步骤只要我们在宗谱上选定更高更高的起点,那就可继续得到更大量的“血亲”。这一

些都是为ฦ一个现代人所容易理解的,但谁是“宗亲”呢?先,凡专从男性追溯其亲属关系的都是“血亲”。为了要组成一张“血亲”世系表,当然只须要依次取每一个直系祖๢先,并把其所有男女两性的卑属亲都包括在一张表式内;如果,在追溯这样一张家系表或家系树的各个支派时,我们每到达一个ฐ女性的名字时立即停止,不再在该特殊的支派或枝节上继续向前๩进行,把女性的卑属亲完全除外后所有遗留下来的人就都是“宗亲”,而他们相互的关系便是“宗亲”关系。我之所以要在那实际上把他们从“血亲”分开来的过程上稍谈几句,因为这说明了一个着名的法律格言“一个ฐ妇女是家族的终点”mulier

estfinisfamilie。在一个ฐ女性名字出现的地方封闭了家系中有关支派或枝条。女性的后裔是不包括在家族关系的原始观念中的。

如果我们所研究的古法律制度是一个允许收养的制度,则ท在

“宗亲”之中还必须ี加进由于人为ฦ的扩大范围而增加到“家族”中来的人口,包括男性或女性。但是这类人的卑亲属如果能满足上面所谈的各种条件,则他们将只是“宗亲”。

然则ท,究竟起着什么理由,决定这种专断的包括和除外?

为什么一个“亲属关系”的概念一方面是这样地有弹性,可以包括因收养而带入家族中来的陌生人,但另一方面又是这样地狭隘,把一个女性成员的后裔ศ排除在家族之外?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又必须回到“家父权”。“宗亲属”的基础并不是“父”“母”的婚姻,而是“父”的权威。在同一“父权”之下的一切人,或是曾经在它下面的一切人,或是可能会在它们下面的一切人,如果他们的直系祖先寿命很长足以造成他个人的王国,所有这一切人就都是因“宗亲属”而结合在一起的。实际上,在原始的见解中,所谓“亲属关系”正是以“家父权”为其范围的。“家父权”开始时,“亲属关系”也开始;因此,收养关系也包括在亲属关系之中。“家父权”终了时,“亲属关系”也终了;因此,一个被父所解放了的子就丧失了“宗亲属”的一切权利。这就是为什么女性后裔不在古亲属关系范围之内的理由。如果一个妇女未婚而死亡,她不能有合法的卑亲属。在她结婚后,她所生的子女属于她夫而不属于她父的“家父权”范围,这样,她的子女就不属于她自己的家族。很显然,如果有人自称是母亲的亲属,则原始的社会组织可能要为ฦ之惊惶失措。因为ฦ这样一个人就可能要属于两ä个不同的“家父权”;但是各别的“家父权”含有各别ี的管辖权之意,则这个同时属于两个管辖权的人就必将生活于两ä种不同法律管理之ใ下。既然“家族”是帝国内的一个帝国;是共和政治内的一个共产体,受到它自己้的以父为ฦ其泉源的制度的统治,则把亲属关系限于“宗亲”,正是避免在家庭中的法庭上生法律冲突的一种必要保证。

“父权”本身因父的死而消灭,但“宗亲属”则好像是一个模型,在“父权”消灭后还留着痕迹。这就是研究法律学史的人对“宗亲属”感到有兴趣的所在。只有在比较少数的古代法律的纪念碑中ณ可以看到เ“父权”,但是,意味着父权存在的“宗亲”关系,则ท几乎到处都可以现。属于印度-欧罗巴祖先的各个共产体的土着法律,在其最古结构中,绝少不显示ิ出明明可以归因于“宗亲属”的特性的。例如:在含有浓厚宗族๣依附这个ฐ原始观念的印度法中,亲属关系是完全“宗亲”的,据我所知,在印度的家谱中,所有妇女的名字一般是完全略而不载的。对于亲属关系的这种同样见解,在许多蹂躏罗马帝国的各民族的法律中都普遍存在,真好象是它们原始惯例的一部ຖ分;我们并且不妨猜想;如果不是后期罗马法对现代思想所加的巨大影响,它在现代欧洲法律学中可能要比现在更永久地被保存着。“裁é判官”很早就把“血亲属”作为天然形式的亲属关系,并不辞艰苦地想把旧的概念从他们的制度中清除出去。他们的观念传给了我们,但“宗亲属”的痕迹在许多现代的继承法规定中仍旧可以看到。把女性及其子女排斥ม在政府职务之外,一般以为ฦ系由于撒利族法兰克人saທlian

franks的惯例,但这当然是来自“宗亲”关系,起源于古日耳曼对于自主财产的继承规定。在英国法律中,只有到最近才被废弃的那种特别规定,即禁止半血统兄弟相互继承土地的规定,也可以在“宗亲”中找到解释。在诺曼底normandy的习惯中。这个ฐ规定只适用于同母异父uterine兄弟,也即是同母而不是同父的兄弟;这种限制,是严格地从“宗亲属”制度中演绎出来的,因为在这个制ๆ度下,同母异父兄弟在相互之间根本不是亲属。当它被带到英格兰时,英国法官不了解原则ท的来源,把它解释为只是一般地禁止半血统的继承,并把它推用到同血统9-

sanguineous兄弟,即同父异母的各个儿子。在一切虚伪法律哲学的文籍中,当以企图对半血统的被排斥进行解释并证明它是正当的布拉克斯顿的诡辩文章,最为ฦ突出。

我以为ฦ,由此可以看出这个由“家父权”结合起来的“家族”是全部“人法”从其中孕育而产生出来的卵巢。在“人法”的各章中,最重要的是有关妇女身分的一章。刚才说过,“原始法律学”虽不允许一个妇女把任何“宗亲属”的权利传给其后裔,但却把它本人包括在“宗亲”范围之内。其实,一个女性同她所出生的家族之间的关系,应该比把她和男性亲属结合在一起的关系更来得严å格、密切和永久。我们曾几次说过,早期法律只着眼于“家族”;这也就是说,它只着眼于行使“家父权”的人:因此,它在父死之时解放其子或孙所依据的唯一原则,是在考虑这个ฐ子或孙有没有使其本身成为一个新家族的领和一套新“父权”的根子的能ม力。一个妇女当然不具有这种能力,因此也就不能有获得法律所赋与的自由的权利。所以古法律学用一种特殊的诡计把她终生留แ在“家族”的范围中。这就是最古罗马法中所谓“妇女终身监护”perpetual

tutelageof9omen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面,一个“女性”虽因其父的死亡而从父权中解脱出来,但仍应继续终身从属于最近的男性亲属;并以他作为其“监护人”。“终身监护制”perpetual

guardianship显然是不折不扣的“家父权”的一种人为ฦ的延长,虽然当时在其他方แ面,“家父权”已经被完全取消了。在印度,这个制度完整无缺地保存下来,并执行得非常严格,以致一个印度的母亲常常受着自己儿子的监护。甚至在欧洲所有斯ั堪的那维亚各国有关妇女的法律一直到最近还保留着这种制度。西罗马帝国的侵入者在土着惯例中都普遍具有这种制度。他们在“监护制ๆ”这个主题上所有的各式各样观念,实在是他们介绍到เ西方世界的各种观念中最退化的一种。但在成熟的罗马法律学中,这种制度已完全消失。如果我们所能参考的只是查斯丁尼安所编纂的法律,则我们将几乎完全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制度;但是该雅士手稿的现让我们看到了这个制度,正当它陷于完全丧失信用和濒于消灭的这样一个最有趣的时代。这个伟大的法学专家斥责了一般用来替这个制度辩解的所谓女性智力低劣的说法,在他的着作中,并且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用来说明罗马法学家所提出以便“妇女们”能凭以打垮这古代规定的许多方法,其中有些是非常聪明的。这些法学专家在“自然法”理论的指导下,在这个时期明显地以两性平等作为其衡平法典的一个原则。我们可以看到他所攻击的各种限制ๆ是对于财产处分上的限制,因为在那ว个时候,妇女处分财产仍必须正式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至于对她人身的支配权则显然早已废弃了。

“古代法”把妇女从属于她血统至亲,而现代法律学中的一个主要现象则是把她从属于丈夫。这种变化的历史是值得注意的。这种历史的开始,远在罗马的纪年史中。在古代,按照罗马的惯例而缔结婚姻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男宗教仪式,另外两种是按照世俗仪式进行。宗教婚姻叫共食婚9;高级形式的民事婚姻称为买卖婚9;低级形式称为时效婚usus,通过这些婚姻,夫对于妻的人身和财产取得了多种权利,总的说来,是过现代法律学任何制度所赋与他的。然则,他究竟是凭什么能力取得这些权利的呢?他不是以夫而是以父的能ม力。通过“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妇女处在夫的监护下in

manumvin,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她成了她丈夫的女儿。她被包括在夫的“家父权”中。她承担着在“家父权”存在时所产生的以及在“家父权”消灭后所遗下的一切义务。她所有的全部财产绝对地属于夫所有,在他死亡后,她便受监护人的保护,监护人是由其夫用遗嘱指定的。但是,这三种古代的婚姻形式逐渐废弃不用,在罗马最光辉灿烂的时期,它们几乎完全为另外的一种婚礼所代替——显然是旧式的,但到这时为止一向是被认为不体面的——,这是低级形式民间婚姻的一种变形。我毋庸详细说明这在现在成为普遍流行的制度的专门结构,只须说明:在法律上妇女只是作为家族的一种暂时寄托物而已。家族所有的各种权利ำ仍旧毫无损失,妇女继续在她父所指定的监护人的保护之下,而监护人的支配权在许多实质问题๤上甚且过其夫的低级权力。其结果,罗马女性不论是已๐婚的或未婚的,在人身上和财产上都有巨大的独立地位,因为象我已经暗示过的,后期法律的趋势把监护人的权力逐渐缩减到零,而流行的婚姻形式也并没有把补充的优越权给予其夫。但基督教似乎从开始时就有要缩小这种显着自由的倾向。具有这个新信仰的专家们最初由á于对腐败的邪教世界种种放荡行为的正当嫌恶的引导,但后来则ท为禁欲主义的一种热情所催促,对于这事实上为西方世界所仅见的最松弛的一种婚姻关系,不表欢迎。最后期的罗马法律由于它曾受到基督皇帝宪令的接触,带有反对这些伟大安托宁法学专家们自由学理的某种痕迹。当时流行的宗教情绪可以说明,经过蛮族征服的熔炉锻炼过并由罗马法律学同宗法惯例混合而形成的近代法律学,为ฦ什么会在其雏形中过分地吸收一些不完全的文明社会中有关妇女地位的规定。在近代史开始的混乱时代,日耳曼和斯拉夫移民的法律对于地方臣民象是一个隔层那样重叠在罗马法学之上,这些优胜民族的妇女到处都是处在各式各样的古代监护制之下,丈夫要从他本族以外任何家族娶妻,为了从他们那里取得保佐权,就必须ี以一种聘金付给她的亲属作为代价。当我们继续向前进展看到中世纪时,法典已通过两种制ๆ度的合并而形成,其有关妇女的法律也就带有双重渊源的烙印。对于未婚女性,罗马法律学的原则占了优势,一般虽然对这规定在有些地方是有例外的都已不受家族๣的束缚;但已婚妇女的地位则是根据蛮族的古代原则规定的,夫能以夫的身分把过去一度属于妻的男性亲属所有的各种权力取为己有,所不同的是他已不再是购买他的特权了。因此,到这时候,西欧和南欧的近代法律开始因这样一个主要特征而着名,就是一方面未婚妇女和寡妇比较有了自由,另一方面它又使妻子感到沉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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