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判断行为人是否
具有期待可能性时,又如,虽然将
主客观相统一作为基本原则,行为人便存在过失。新派,
在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的问,但事实上,与新派的主观主义观点没
有本质差异,如果一般人在当时能够实施适法行为,不管行为人如何,都应认为具有期待可能
性。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明显受到了前苏联刑法学说的影响。在犯罪论方面,如
果一般人能够预见而行为人没有,新派认为,应当以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实施适。在刑罚论方面,目的刑论占主导地位,基本上也
是新,报应刑没有受到重视。刑法理论虽然在许多方面存在激烈争论,但还没有形成学派之争。有利于刑事立法的完善与刑事司法的公,学
派之争可以将刑法理论引向深入。研习刑
法的人,应了解各种学说的根本意图,领会各种观点的基本立场。
四、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原则、原理所构成的刑法理论的有机统一体。
刑法学分为总论与分论罪刑各论,前者研究刑法总则的规定,后者研究刑法分则
399fnedlmnn语,转引白日新谷一幸:《关于19世纪前半期德国的犯罪与刑罚的考察》,载《大阪市立大学法学杂
志》1981年第卷第1号,第110页。
的规定。就刑法学分论而言,其体系既可以按分则规定的体系排列,使刑法学分论的
体系与刑法分则的体系相一致我国的刑法教科书一般采取这种体系,也可以根据
犯罪的其他分类标准,建立新的刑法分论体系;刑法学总论的体系与刑法总则的体系
虽然密切联系,却并不完全相同。于是,关于刑法学体系的争论,从形式上说主要是
刑法学总论体系的争论。
关于刑法学总论体系,我国的刑法教科书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犯罪——刑
罚的体系;二是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体系;三是刑事责任——犯罪——刑罚
的体系;四是犯罪——刑事责任的体系。本书认为,刑事责任不只是犯罪与刑罚之间
的一个中介,而是具有实质内容的概念;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刑事责
任还有非刑罚处罚、单纯宣告有罪的实现方式,因此,刑事责任与刑罚不是等同概念。
基于这样的认识,本书总论采取了刑——犯罪论——刑事责任论的体系,刑罚的
内容均归入刑事责任论的内容。刑研究刑法本身,即研究刑法的概念、性质、地
位、目的、原则与效力等问题,不涉及刑法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规定。犯罪论研究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排除犯罪的事由、故意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等问题。刑
事责任论研究刑事责任的概念、根据以及各种具体的实现方式,其中主要是研究刑罚
的目的、功能、体系种类及其适用。
研究刑法学,应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根本方法。
先,要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研究刑法。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刑
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反映并服务于自己的经济基础。因此,
研究刑法必须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抓住刑法的阶级本质与规律,深刻理解刑法中的
一系列重大问题。
其次,要运用历史的、展的观点研究刑法。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认为,
事物都是展变化的,而不是静止的、固定不变的。刑法反映存在于文化根底的价值,
是时代文化的一面镜子。“刑法的样态是该社会的社会意识的忠实反映;关于对违法
者实施以剥夺其生命、自由、财产为内容的正式制裁的正当化,某个时代的、某个组
织起来的共同体认为什么样的行为应当受到这种正式制裁的充分的非难可能性的问
题,是显示该社会的道德态度的晴雨表。因此,刑法特别敏感地反映着社会构造上或
者社会意识上的变化。”39所以,我们应当以历史的、展的观点研究刑法,将现行
刑法的规定与历史状况和未来前景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刑事
立法精神,正确把握刑法的展变化规律,促进刑法的完善。例如,社会制度变化了,
刑法的本质、任务与内容就随之生变化;社会形势变化了,犯罪的危害、种类、方
法就随之生变化;社会情况变化了,刑罚的种类与适用方法也随之生变化。因此,
阐释刑法条文时,既要了解制定刑法的历史背景,也要使稳定的刑法条文符合现实需
要。倘若离开历史的、展的观点,就不能揭示刑法的展规律,不能认清犯罪的本
质与内容,不能运用刑法解决新情况与新问题。
最后,要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认为,
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刑法学本身是一种理论,它来源于实践,受实践
的检验,换言之,实践是刑法理论的源泉、展动力与检验标准。刑法学是一门实践
性相当强的应用型学科,学习刑法学就是为了适用刑法规定、应用刑法理论,刑法理
论也只有在具体运用中才能得到检验、丰富与展。因此,要联系实际学习刑法学。
第一,要联系中国国情学习刑法学,要充分考虑我国正在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的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