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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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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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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概括起来有以下不同,但其区分标准却因人而异,36固然是最理想的。31

类得到了许多人的响应,在具有重伤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故意轻伤他人:但现实告诉人们这只是一种。任何,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就成为类推制度存在的理论根据。”陈兴良:

因而那些从未对或不继续对社会生活起实际控制和引导作用的法规则不能被看作真

较轻或者不处罚的情况下,对原来根据旧法所作的判决也必须改判为较轻的刑罚或者

允许解释的程度,以故意重伤论处

种行为予以定罪的结论,因此,但事实上比较注重主观内容,与新派的主观主义观点没

第二编犯罪论

了犯罪因果关系的性质。司法机关是先,

由上可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再

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如果行为成立犯罪;最后得出是否成立,

作为一种结局,上述一般因果关系就成为犯罪因果关系。据此,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

的研究范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认定的角度考察是研究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的关系;从结局上考察是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研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掌握因果关系的以下特点。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

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

断。有人认为,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是客观性与主

观性的统一。因为只有在罪过支配下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38实际上,这种观点混淆了因果关系本身的客观性与作为原因的行为的

主客观统一性。

二因果关系的顺序性

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

原因之前存在。39因此,司法机关只能在危害结果生之前的行为中寻找原因。但是

因果关系并非只是上述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关系,认定因果关系还需要考察其他特征。

三原因与结果的相对性

在整个客观世界中,各种现象普遍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了无数的因果链条。一

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

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

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例如,司法机关现某种结果时,要查出谁

的行为引起了该结果,先研究这一孤立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仅此还不够,

还要注意普遍联系,查明该行为是否由他人的行为引起,查明该结果是否导致了另外

的结果。

四内容的特定性

在通常情况下,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在内容上是一致的,都是引起

40参见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论》,弘文堂1999年版,第209页。

41参见拙文:《大陆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270页以下。

与被引起的展过程。但在不少情况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特定的展过程,

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例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恐

吓行为,使对方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做出有瑕疵的财产处分,向行为人交付财物。如

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恐吓行为,但对方并没有因此产生畏惧心理,只是基于怜悯2-b

或者其他原因财物时,则恐吓行为与对方财物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

系,只成立敲诈勒索的未遂。40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本书在评介相

关学说的基础上,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表一些看法。

一国外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在国外主要存在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客观归责论等学说,同一

学说内也存在不同观点。41

1.条件说

条件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

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认为,导致结果生的所有条件都是原因,而且都具有同

等价值,所以条件说也被称为等价说或同等说。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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