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辨认控制能力的概念
则司法机关不将此案件作为犯罪处理。在具有,行为人故意重伤他人,引进法益及其。同样,虽说不存在刑法上的,在这里,现实主义法学派,效力是一个‘心理的,本书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
侵害法益的犯罪是自然犯,威胁法益的犯罪是法定犯;2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犯罪
《社会危害性理论》,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进而主张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逐出刑法学领域,但实
即可。行为人不予救助,导
基于上述理由。23这是为了使刑罚的处罚范围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扩大国民的自由。
有本质差异。
有解释的必。在刑罚论方面,目的刑论占主导地位,基本上也
第四,报应刑没有受到重视,没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成立犯罪参见
刑法第16条,这便肯定了故意与过失是一切犯罪的主观要件。
3责任主义包括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两个原则。主观责任.是指只有当行为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以及故意、过失与期
待可能性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它与结果责任相对。个人责任,是指只能就行为人实施的个人的行为对行为人进
行非难;它与团体责任实为株连相对。狭义的责任主义是指主观责任‘但不可将主观责任理解为主观归罪。
4转引日西原春夫等编:《刑法资料》,柏书房1995年版,第119页以下。
5英鲁珀特特克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
页。
6参见日木村光江《主观的犯罪要素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l992年版,第4页。
7刘生荣:《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1期。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
在古代的结果责任时代,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没有严格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
态度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但是,一方面,刑事法与民事法相分离,以死刑为中
心的刑罚极为残酷,结果责任的缺陷便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受重视犯罪人主观罪
过的教会法的影响,人们逐渐认识到了由主观要件限定刑罚处罚范围的必要性于
是责任主义得以确立。3责任主义的确立使得故意与过失成为犯罪成立的条件,使犯
罪主观要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今刑法理论往往在宪法上寻找责任主义的根据,即认为责任主义是宪法上的原
理。如联邦德国宪法法院1966年10月25日的判决指出:“对刑法上的不法行为的刑
罚以及对其他不法行为的类似刑罚的制裁等一切刑罚均以存在责任为前提的原则,具
有宪法的价值。该原则在作为基本法的本质原则之一的法治国原理中可以找到根据;
法的安定性与实质的正义也是法治国原理的内容;此外,正义的理念要求构成要件与
法律效果之间具有实质的适合关系。……刑罚、秩序罚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非难。
这种刑法上的非难以具有非难可能性为前提。如果不是这样,刑罚便成为对行为人不
应当承担责任的事实的一种报应,这与法治国原理不一致。因此,对没有责任的行为
人的举止进行刑法的威慑或者类似刑法的威慑违反了法治国原理,侵害了行为人所享
有的基本法第2条第l款的基本权。”4
英美实行严格责任。“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
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对必要的犯罪条件没有犯罪意识或行为过
失,……他也可能被定罪。”5严格责任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生活复杂化
的要求,但也是结果责任的残余。6我国刑法第14条、第15条与第16条的规定明确
否定了严格责任。虽然有人认为,我国刑法中存在严格责任的犯罪,表现在醉酒的人
犯罪、奸淫幼女、法律认识错误的犯罪中存在严格责任,7但这种观点没有得到刑法
理论的普遍认可。所以,在我国,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如上所述,犯罪主观要件是成立犯罪
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因而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主
观上同时具备犯罪主观要件时,才可能成立犯罪;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王观
上不具备犯罪主观要件时,不可能构成犯罪。
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罪过的形式与内容不同,往往导致
8参见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12页。
9布莱克斯顿bla9e语,转引自英哈特:《惩罚与责任》,王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
罪名不同。例如,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死虽然在客观上很相似,却
构成不同的犯罪,原因之一在于罪过形式与内容不同。
犯罪主观要件对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犯罪行为是一种复杂现象,不是
一般意义上的动作、举动,而是具有罪过的危害行为。因此,一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
一系列举动,通常被认定为一个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以多种具体动作实现—个罪过
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行为。8
犯罪主观要件对区分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作用。罪过的形式与内容不同,就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