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要求、索要与勒索;
为强迫卖淫罪,根据《兵役法》的规定,而后者只能生在。本罪的主体必须是预备役人员。则会导致严重的
,如果认为对勒索财。如果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指使他
布。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刑法理论上存
始前;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第4款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认为,是指通过,所谓毁坏,以致全部不
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4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能够
索取合法,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况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求行为人认识到所告的确实是虚假的犯罪事实?换言之,行为人认识到所告的可
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使其当众出丑。三是文字侮辱。即书写、张贴、传
qiangjian一般生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场合,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也常有不
定的只是实行行为,那么,只有当教唆、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不是等同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
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属于牵连犯;并且以刑法对不少牵连犯作出了并罚的规定为由,主
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行为。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过失
品冒充合格产品。例如,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概念与特征
着水流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丧失控制,此时应认定为决水罪的既遂。
从形成原因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以下情况:1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
犯罪构成作了一般规定,但仅仅根据总则的规定还不能完全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因
刑期,才能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引起
加,也还是无期徒刑。从实质上说,无期徒刑与死刑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刑种;刑
客观上是一个点,但如果人们不能把握这个点,只能认识到一个相对确定的幅度,那
2.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虽然只能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判处
“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规定,直接为这一刑罚目的观了法律根据。刑罚是
担刑事责任,另一部分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实施了同样的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
其次,在判断现实所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
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第二:整合紧
犯的研究,也不能解决有关教唆犯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我们也没有必要牵强
的,就具有自动性,不能因为妇女来月经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到的事实,就认定为意志
年版,第475页。
以上说明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含义,但并非凡是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
我国的司法实践事实上也考虑了危险分配对过失犯罪认定的影响。例如,最高人
不正确的理解。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以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方法骗取保险金的行
在古代的结果责任时代,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没有严格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
一种能力的,属于没有犯罪能力。
的因果关系。38实际上,这种观点混淆了因果关系本身的客观性与作为原因的行为的
将来的立法能否借鉴和参考德国刑法的上述规定,也必须慎重。因为在上述情况下,
罪客体。因为犯罪构成要件在实际犯罪中生作用而决定犯罪成立的逻辑顺序是这样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实
离开刑法的规定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又是需要评
5参见日町野朔:《刑法总论讲义案i》,信山社1995年第2版,第91页以下。
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丧失了意义。
使稳定的刑法适应不断展变化的形势,就依赖解释。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所言:
基于这样的认识,本书总论采取了刑——犯罪论——刑事责任论的体系,刑罚的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人员。玩忽职守罪与这些犯罪的区别表现在:前者是渎职罪,后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前者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
生在各种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后者一般生在各种生产、作业以及直接从事指挥、
作业的过程中。
3.应当正确区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关于二者的区别,理论上存
在许多不同观点:二者的主体要件相同,结果要件相同,并规定在同一款中,关键区
别在于行为方式与主观要件不同:滥用职权罪是一种积极利用、违背职责的行为但
不限于作为,玩忽职守罪是疏忽、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有人认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惟一区别在于前者是
作为犯罪,后者是不作为犯罪。5本书不赞成这一观点,因为滥用职权也可能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