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因行使买回条款而受领不动产时,而买卖标的物全部归入继承人中之ใ一人的分配份时,
但如遗产;
如均在六十岁以上时,出卖人负有执行的义务。不负责任,对于买受人就此项ำ不动产设定的一切负担及抵押权&,年龄最小之人推定为后死之ใ人。
第720่条有相互继承权的数人,亦不得单独受领价金以代原物。如继承人中ณ的一人已单独免除债务或受领原物的价金时,其共同继承人只得于扣除曾经免除债务或受领价金的继承人所应得的部分后,请求为ฦ不可分之ใ物的给付。
条的规则。但对于买受人非由,得对该继承人就标的物全部行使。
各继承人不得单独免除å,在同一事故中死亡,而何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依事实的情,死亡在后的推定;如无此种情况时,依年龄或性别的体力定之。如夫妻于完全取得自由或现错误后继,
第18๖1条在前条规定的情形中,无效之ใ诉不予受理。
第四节婚姻无效之诉
在前述两ä种情形中ณ的任何一种情形,财产管理人应负合意的讼争物寄托所生的一切义务。
第一二章赌博性的契约
第19๗64๒条赌博性契约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一人或数人从此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效果,系依不确定的事实为转移的相互合意。
赌博性契约如下:保险契约;航海危险的借贷;博戏及赌博;终身定期金契约。
前二款应适用海ร商法的规定。
第一节博戏及赌博
第1้96๔5条法律对于博戏债务或赌博债务的偿还,不赋与任何诉权。
第1966๔条关于练习使用武器的博戏、竞走、竞马、竞车、赛球及其他目的在锻炼井增进健康的同类博戏,约定赌注者,不适用前条的规定。
但法院认为其金额过大者,得驳回其请求。
第19๗67条在任何情形下,败者不得请求返还其自愿支付的金额,但胜者如有诈欺、欺瞒、或骗取情形时,不在此限。
第二节终身定用期金契约
第一目契约的有效条件
第196๔8条终身定期金,得以一定的金额,或以可估价的动产或不动产,为有偿的设定。
第19๗69条终身定期金,亦得由于生前赠与或遗赠而为ฦ无偿的设定;在此情形,终身定期金应具备法律所定的方แ式。
第1970条在前条的情形,如终身定期金过处分人有权处分部分者,得减少之;如终身定期金为无受赠能ม力人设定者,无效。
第197๕1条终身定期金,得就支付代价人的生命存续期或就无权享受定期金的第三人的生命存续期为ฦ标准而设定之ใ。
第1972๐条终身定期金,得就一人或数人的生命存续期为标准而设定之。
第1973条终身定期金,虽由他人代价,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定之。
在前项情形,终身定期金虽有赠与的性质,不适用有关赠与法定方แ式的规定;但第1970条规定的减少或无效的情形,不在此限。
第1974条终身定期金契约以订约时已死亡之ใ人的生命存续期为ฦ标准而设定者,不生任何效力。
第1975条终身定期金契约以身患疾病于契约成立后二十日内死亡之ใ人的生命存续朋为标准而设定者,亦同。
第1976条终身定期金,契约当事人得任意约定每期应付金额,而设定之ใ。
第二目契约当事人间的契约效果
第1้9๗7๕7条有偿定期金债权人,在债务人不为履行所约定的担保时,得请求解除契约。
第1978条因终身定期金的设定而受利益之ใ人,不得仅以未付定期金,而请求返还原本或重行占有其出让的土地:受益人仅有权扣押和出卖其债务人的财产,并依裁判或合意就出卖财产的卖价内提取足够支付各期定期金的金额。
第1้97๕9条设定人不得以返还原本并抛弃已๐付各期定期金的返还请求权,而免除终身定期金的支付;设定人对于以一人或数人生命存续期为标准所设定的定期金,在此等人生存期间内,不问生存期间如何久长及给付定期金的负担如何沉重,应负支付的义务。
第1้980条定期金受益人按自己生存的日数取得定期金。
但有预付的约定时,其应受预ไ付期间的定期金,在应预付定期金之日取得之。
第198๖1条终身定期金,除其设定为无偿的情形以外,不应为不得扣押的约定。
第1982条终身定期金不因受益人的民事死亡而消灭;在其自然生存期间,应继续支付之ใ。
第1983๑条终身定期金的受益人,非证明自己的生存,或证明终身定期金依其生命存续期为标准而设定之人的生存时,不得请求定期金。
第一三章委任
第一节奏任的性质及方式
第198๖4条委任或委任书为ฦ一方แ授权他方以委任人的名义处理其事务的行为ฦ。
委任契约须ี经受任人的承诺而成立。
第198๖5条委仕得以公证书、私证书或书信为之;亦得依言词成立。但只在依照ั契约或合意之ใ债的一般规定章的规定下,始许以人证证明。
委任的承诺得依默示并基于受任人执行委任事务而成立。
第19๗86条委任在无相反的约定时,为ฦ无偿的。
第1987条委任或为关于委任人的一项或数项ำ事务的特别ี委任,或为关于委任人的一切事务的概ฐ括委任。
第1988条以概括词句委任者,仅包括管理行为ฦ。
委任如有关所有权的出让、抵押权或其他有关所有权行为ฦ的设定时,应以明示的授权为之。
第19๗89条受任人不得在委任书所记载的范围以外处理任何事务:因之,和解权限的授与并不包括公断的权限。
第1990条已婚妇女及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得被选任为ฦ受任人;但委任人对于未成年的受任人,只依有关未成年人义แ务的一般规定而有诉权,对于未得其夫许可而承诺委任的已婚妇女,只依夫妻财产契约及人妻问的相互权利ำ章的规定而有诉权。
第二节受任人的义务
第1991条受任人在委任存续时,负履行其义务的责任,并对于因其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
如因迟滞而有生不利的情形时,受任人应完成委任人死亡当时已着手的事务。
第199๗2条受任人不仅对于诈欺负责,并应对于处理事务中的过失,负其责任。
但关于过失责任,无偿的受任人应较受领报酬的受任人为轻。
第1้9๗93条受任人应将处理的事务向委任人报告,并交付基于委任所取得的一切之ใ物于委任人,即使其所取得不属于委任人应得之物时,亦同。
第1้994条受任人对于他人代自己้处理委任事务,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应负其责:一、受任人未取得委托他人为复代理人的权限时;二、授与受任人此种权限井未指定人名,而受任人所选之人显无能力或无资力时。
在任何情形下,委任人对于受任人的代理人,有直接请求之权。
第199๗5条以同一证书选任的数个受任人或代理人,仅在有明白记载的限度内相互间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