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
1้,一是暴力侮辱。甲放。侮辱方แ式可以分为三种:具有辨认控制。并且希望或者
2.主体是已满14周岁,能否实行数罪并罚。本书持否定回答,没有将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在这种立
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也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
不包括尚未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的表示,公然败坏他?
杀人罪规。1้第198条第1款第4๒项、第5项并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ฦ表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é,是指故意隐匿、销毁依
节。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与他人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并对其
借枪支的。
然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但又符合其他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应
有刑é法上的根据。例如,刑é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徒刑é或者有期徒刑é后,符合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被判处拘役的,由于刑é期很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é立即执行的,不
应的刑罚接近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刑é罚。应当说,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是一种惟一的
责任刑的幅度内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后者是在责任刑é点的周边考虑预防犯罪的
本书认为,刑罚通过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人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
前所述,这一目的实际上是整个ฐ刑法的目的,刑法所规定的任何制度与措施都是为了
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为ฦ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包含了以暴
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既不是独立性说可以说明的,也
的罪,对于教唆犯也应当处罚,换言之,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着手实行犯罪为ฦ
使得行为人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施ๅ预备行为ฦ,或者客观上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或者
犯罪预备在预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ม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广。如果行人停留在轨道上被火车轧死,火车司机不会承担过失责任。反之ใ,在人车
根据社会需求、生活秩序、工作准则等,对危险进行适当分配。例如,就有专用轨道
6参见日木村光江《主观的犯罪要素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l992๐年版,第4๒页。
5英鲁珀特特克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๗91年版,第6๔7
任何人的意志为ฦ转移。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ศ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
由,本书也在与同类客体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同类法益的概念。
行为人本身的情况、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能ม否通过其他法律处理、能否合理地确
定为ฦ犯罪。具体地说,立法机关主要考虑行为侵犯的法益性质、行为ฦ的手段与其他情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ว义解释,也可以由á预测可能性解释。立法机关通过
要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这样一来,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é法
的体系;四是犯罪——刑事责任的体系。本书认为,刑事责任不只是犯罪与刑罚之间
关于刑法学总论体系,我国的刑法教科书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犯罪——刑
财产实际上受侵害的事实。例如,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
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不管行为ฦ人事后是否捡回了该财物,被
害人的财产受到เ实际侵害的事实不会生变化,理当认定为ฦ犯罪既ຂ遂。当然,被害人
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也可能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如果难以认定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
财物的控制,但能ม认定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财物,也应认定为ฦ盗窃既ຂ遂。所应注意的是,
在认定盗窃罪的既ຂ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
物的占有状态、行为ฦ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如
戒指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ຂ遂;但就体积
很大的财物如冰箱而言,一般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ฦ既遂。再如盗窃
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
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å格,出入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
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
制ๆ财物,也应认定为既ຂ遂。本书认为ฦ,一概ฐ以行为ฦ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
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ว观恶性,但轻视了对法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
29๗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司法解释计算的盔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本书不赞成这种
做法。一方แ面,如果销赃数额高于实际数额时,盗窃罪的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并没有增加。另一方面,如果盗窃犯采取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แ法将所盗财物高价卖给他人,达到诈骗罪数额起点的,除成立盗窃非之外,还另成立诈骗罪,
实行数罪并罚。
30参见拙着:《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๕年版,第123页ษ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