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丧ç失了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的机能。
力就是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成立故意伤害致死,就成为类推制度存在的理论根据。因此:3๑1
自然犯与刑事犯的概念大体相同与法定犯与,再如,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对原来根据旧ງ法所作的判决也必须改判为较轻的刑é罚或者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é法规定意义แ的说明。像贝卡里亚那样,要求刑法规定明确到不
主客观相统一作为基本原则ท,但事实上比较注重主观内容,与新派的主观主ว义แ观点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
致生死亡结果的,社ุ会危害性。亦即,
较轻或者不处,并对他人使用
暴力,在具有死亡危险的情况下,造成ฐ,行为ฦ人不予救助,依照刑é法第
238条的规定,认定为ฦ故意杀人罪即可。如果认为ฦ,在上述情况下,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变为数罪,因而并不合适。其二,在刑é法没有就某种犯罪
行为规定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严重犯罪的情况下,
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则宜认为该犯罪行为ฦ导致行为ฦ人具
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义务。例如,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
树木倒下时砸着他人头部,行为ฦ人明知或者应知不立即救助他人就会导致死亡结果,
但未予救助。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是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ฦ,但第344条并没有
就该罪规定死亡结果,换言之,造成死亡的行为以及死亡结果不能评价在非法采伐珍
贵树木罪中。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犯罪行为ฦ,视为ฦ导致行为人
负有抢救义务的先前行为,从而视案情认定为ฦ不作为ฦ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
罪,与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实行并罚。这只是本书的初步看法,尚需进一步讨论。
重大道义แ上的义แ务应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如德国
刑法第32๐3条cນ规定:“在生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
要求或者能够期待行为ฦ人救助,尤其对自己并无显着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
而不救助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法国、意大利等国刑法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刑é法没有类似规定,故重大道义上的义务不能成为ฦ不作为犯罪的义แ务来源。至于
将来的立法能ม否借鉴和参考德国刑法的上述规定,也必须慎重。因为在上述情况下,
如何确定犯罪主ว体的范围,如何控制ๆ处罚范围,是一个ฐ难题。
2๐.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แ务的人
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ม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แ务。至于行为人能ม否履行义务,则应
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ว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ä方面进行判断ษ。当履行义แ务面临一定危险
时,不能要求行为人冒着生命危险去履行义务。“能够履行特定义务”不仅意味着行
10่参见何秉松主ว编:《刑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5๓8页ษ;杨敦先:《刑法学概ฐ论》,光明日报出版社986
年版,第10่5页ษ。
11้医生出于不救助时成立故意杀人罪吗?消防人员故意不灭火时,成立放火罪吗,如此等等。
为人具有实施防止结果生的积极行为ฦ的可能ม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结果生的可
能性。
3๑.行为ฦ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ฦ的核心是行为人
没有履行义务,行为ฦ人在此期间实施的其他行为,并非不作为ฦ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
为的成立。例如,锅炉工在当班时,负有给锅炉加水的义แ务,但他没有加水,造成锅
炉爆炸事故,这就成立不作为ฦ犯罪。至于锅炉工ื当班时实施了其他何种行为如是睡
觉还是外出游玩等则并非不作为ฦ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不作为之所以能
成为与作为等价的行为,在于它造成或可能ม造成危害结果。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ฦ,
只有当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时才构成犯罪。1้0่从要求不作为与作为ฦ具有等价性
而言,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作为是否与作为等价,并不只是取决于是
否生了结果;当刑é法规定某种犯罪的成立不要求生危害结果时,没有造成危害结
果的不作为也可能ม成立犯罪。
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具备了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但是,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
1้由于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在描述行为ฦ时所使用的动词能否包括不作为不一定明
确,特别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应与作为ฦ犯具有等价性,所以,在判断某种不作为ฦ是否成
立犯罪时,需要慎重。例如,刑法第3๑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
罪嫌疑ທ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é或者拘役。”行为人以作为ฦ方式从关押场合逃
出的,无疑属于脱逃;问题是,基于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如因为表现好而获准回
家过春节,而无故不返回关押场所的行为,是否属于脱逃?司法机关不仅要根据刑
法用语上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脱逃,而且应从实质上判断这种不作为对法益的侵犯程
度。再如,行为人开车撞伤他人后便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不
能轻易得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论,而应考虑法益基
于何种原因前行为处于危险状态、危险的程度、法益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行为
人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大小、行为ฦ人不履行义แ务是否造成结果的原因、是将结果归责于
前行为合适还是归责于“不作为”合适等,从而得出正确结论。2行为符合不作为
犯罪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才
成立犯罪。不能以不作为ฦ的成立条件取代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即使存在某种“不作
为”,但并不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也不可能认定为ฦ犯罪。例如,《消เ防法》
第32条规定:“任何人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据此,现火灾的人具有
报警的法律义务。现火灾的人没有报警的,虽然是一种不作为,但并不成立放火罪,
也难以成立其他任何犯罪。再如,一般认为ฦ,当班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值勤消防
人员有扑灭火灾的义务;如果当班医生不救助患者、消เ防人员不履行灭火义务,就是
不作为ฦ。但对这类行为ฦ尤其出于故意时能否定罪、如何定罪,还很值得研究。11
1้2๐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๐00่1午版,第259页以下。
1้3๑对于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的双重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在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存在疑ທ问的场合,应优先判ศ断为作为;
有的学者则认为ฦ,由于作为较之ใ不作为具有更高的处罚性,故原则上就优先判断为作为ฦ,但在不作为具有独特的无价值
性时,则ท认定为不作为ฦ犯参见林山田à:《刑é法通论》下册,作者行1้998年增订6๔版,5๓19页ษ以下。
三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与竟合
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不作为ฦ概念的确立,有利于合理确定犯
罪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在许多情况下,也有利ำ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
但是,作为与不作为ฦ并非不可两ä立的概念。
作为ฦ与不作为可能结合为ฦ一个ฐ犯罪行为ฦ。例如,抗税罪。抗税是逃避纳税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