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未遂。有些案件根据弗兰克公式。但是,也不能成立故&,也是未遂。
的,这似乎ๆ不合理:例如,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作了错误解释,对正当防卫的限度采取了放宽的态度。
遵循了开新药的规则,例如,不仅经过化学试验证明新า药不会致人伤害,而且经过
危害性,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1้制造,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前æ,而且该解
法益持一种漠视或者忽视态度消เ极不保护态度。因此,是人的自觉能动性的表现,故意与过失,是人认识现实世界与支配现实世界的特征。刑
符合犯罪构成,连结二者的关系就具有
23๑8๖条的规定,只是因为原因是犯罪行为、结果是犯,认定为ฦ故意杀人罪即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认为先前行为包括犯罪
不是等同的概ฐ念。前者是实施ๅ犯罪行为ฦ的人,后者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必须具备的
素侵害法益的犯罪是自然犯,只具有形式要素的犯罪的是法定犯;5以侵害个ฐ
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实施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总是根据社ุ
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认为,刑é法的约束力形式上来源于刑法的权威性与
认为新法能适应以往时代的需要。
过解释界定刑法用语的扩展边际;绝大多数用语总是具有多义แ性,需要通过解释明确
四、刑é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第七章犯罪主ว体要件
能ม脱离犯罪构成要件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里有两ä种情况值得注意:第一,行为
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ๅ了某种行为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罪过,
不构成胁从犯。例如,抢劫犯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令司机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ๅ抢劫
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完全丧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第二:整合紧
急避险条件的不成立胁从犯。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ฦ避免机
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犯的胁
从犯。47๕
刑é法第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刑é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ฦ胁从犯主观上不完全自愿参加犯
罪,主观罪过性小,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轻。在处罚胁
从犯时,一定要以其犯罪情节为依据。这里的犯罪情节主ว要包括两个方แ面,一是被胁
迫的程度,二是在共同犯罪中ณ所起的作用。刑法第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
免除处罚,说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轻于从犯。
三、共犯人的学理分类及其刑é事责任
一组织犯
组织犯包括犯罪集团中的要分子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要分子。对前者应以主
犯处罚,并对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后者则ท直接根
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é,并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罚。
二正犯及其刑é事责任
1.正犯与共犯的区别ี
国外刑é法理论一般将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并称教唆犯、帮
助犯为ฦ共犯狭义。关于正犯与共犯的区别,刑法上有多种学说。4๒8
以因果关系论为基础的立场可分为主观说与客观说。主观洸以因果关系论中的条
件说为前提。它认为ฦ,由于所有参与人的行为ฦ都是结果生的条件,所有条件都是原
因并且是等价的,故不可能从客观上区分正犯与共犯,只能从主观上进行区分。其中
的目的说或利益说认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或者为ฦ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ๅ行为的,是
正犯;为了实现他人的目的或者为了他人的利ำ益而实施行为ฦ的,是共犯。其中的故意
4๒7王作富:《中ณ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7๕页ษ。
48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é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32๐2๐页ษ以下。
说认为,以“实施ๅ自己的行为的意思”或自己行为的意思而实施行为ฦ的,是正犯;以
“加担他人的行为的意思”或加担行为的意思而实施行为的,是共犯。客观说以因果
关系论中的原因说为前提。它指出,对结果的生起原因作用的是正犯,对结果的
生起单纯条件作用的是共犯。
以构成要件论为基础的立场可分为ฦ扩张的正犯概念与限制的正犯概念。扩张的正
犯概念认为,对犯罪的实现起任何条件作用的人,都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
为的人,因而都是正犯;但法律例外地将教唆犯、帮助犯规定为ฦ共犯以限制ๆ刑é罚,此
即所谓刑é罚限制事由á。但现在一般不采取这种学说。限制ๆ的正犯概ฐ念,也称缩小的正
犯概念,认为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构成要件的人就是正犯,此外的参与者都是
共犯,刑法对正犯以外的共犯予以处罚,是对处罚范围的扩大,即所谓刑罚扩张事由。
限制的正犯概ฐ念又分为两ä种学说:形式的客观说认为ฦ,实施ๅ符合基本构成要件的实行
行为的人是正犯;用符合修正构成要件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对正犯的实行行为进行
加担的人是共犯。实质的客观说中存在不同观点。重要作用说指出,从实质上看对结
果的生起重要作用的人是正犯,反之则ท是共犯,这已成为日本的通说;必要性说主
张,凡是对于犯罪事实属于不可或缺的加功者,就是正犯,其余皆为ฦ共犯,所谓不可
或缺的加功者,是指如果没有其加功,则无由生犯罪事实;同时性说提倡,在犯罪
行为ฦ实行行为之同时对于该犯罪事实予以加功者,属于正犯,在犯罪之前予以加
功者,属于共犯。
以目的行为ฦ论为ฦ基础的立场认为,凡是实施了支配行为ฦ的人就是正犯,反之则为
共犯。但什么เ叫支配行为,则存在诸多不同看法:有人说,以实现目的的意思所实施ๅ
的行为ฦ是支配行为;有人讲,对符合构成要件事态的目的性统制行为是支配行为;有
人曰,以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实施的目的性支配、统制的外部行为ฦ是支配行为ฦ;如此
等等。
现在,一些非目的行为ฦ论者也采用支配理论。例如,精神关系说认为,在精神上
处于支配性、对等性的立场参与实现犯罪的,是正犯;在精神上处于从属性立场参与
实现犯罪的,是共犯;或者说,在精神上起主要作用的是正犯,其他的是共犯。据此,
即使实施了实行行为ฦ,但完全受他人支配的,属于帮助犯;即使没有实施ๅ实行行为,
也可能因为在精神上处于支配性、对等性地位而属于正犯。4๒9๗最有影响的是德国刑法
学者罗克逊roxin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taທtherrscນhaftslehre。该理论认为,
正犯是具体犯罪事实的核心角色zen-tralgestaທlt,该核心角色由犯罪事实支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