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的,而出租、出
二、决水罪、过失,应认定为ฦ
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ๅ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ฦ,判处管制ๆ的,却仍然销售并符合本罪的其他要件的,而是通过偷听、监听、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证券、
六、隐匿、故意销,不是基于职务或者业务,因为没有剥ຓ夺&,不存在假释问题。”可见,单行刑é法原则上要以刑é法典总则为指导和补充。但是,
罪人,不得假释。但事后知道,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具
有;
二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
在理论上,幅的理论与点的理论就责任刑与预防刑é的关系上存在区别:如通说认为ฦ刑法第115๓条的“致人死。前者是在
是导致死刑é条款过多,也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结局,刑,行
为,保障社ุ会主ว义建设事业的顺利ำ进行。但是,如
8但也有例外,如英美刑é法中的严å格责任。不过,大陆法系国家几乎ๆ无—例外地排斥ม严格责仟。
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例如,抢劫罪是故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
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
了从属性说。因为从刑法第2๐9条第2๐款的规定来看,即使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
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行为ฦ,抢劫过程中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bຘ,于是停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á于行为ฦ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是否“必需”,
如果给加害人提出的注意义แ务范围较窄,则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较广。所以,必须
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ฦ并未被刑法禁止。这种情况被称为幻觉犯。例如,行为人以为
4๒转引日西原春夫等编:《刑法资料》,柏书房1995年版,第119๗页ษ以下。
后果与意义แ后,能够控制自己้实施ๅ或者不实施该行为ฦ时,就是有控制ๆ能ม力会有程度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掌握因果关系的以下特点。
但未予救助。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是刑法第3๑4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第3๑4๒4条并没有
体。本书也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法益、犯罪客体、保护客体等概ฐ念的。基于同样的理
如此等等。可以认为,上述任何一种区分都存在缺陷,于是有人提出了否定自然犯与
的来说,立法机关是根据社ุ会历史条件,从维护法益出,将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规
文对各种犯罪规定了法定刑é,而法定刑é的内容表现为严厉的强制ๆ措施ๅ;刑é法之所以能ม
于相似的情况,“相似就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同与变异矛盾的统一”24,两ä种现象之间只
概念。只有通过解释,规范概念与纯粹的价值概念的含义才得以明确。
刑法学总论体系的争论。
第三编刑事责任论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ศ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๓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เ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เ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选择法定刑与裁量刑é罚时,应综合考虑犯罪数额与其他情节。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偷税罪
一偷税罪的概念与特征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
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
进行虚假的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๐扣、已๐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或
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以及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
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ฦ五种手段行为、一种目的行为和两种严å重情节。
五种手段行为分别为: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这种
行为ฦ使征收税款失去了直接依据或真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๐年11月4日《关
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伪造、变造、隐匿、擅自
销毁用于记账的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
账凭证的行为。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这种行为使税额减少乃
至免除。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即拒绝按税务机关的通知申报纳税。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ใ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aທ.纳税
入、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bຘ.依法不需要办理税
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cນ.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แ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4๒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แ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
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é,如虚假申请,编
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
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49๗
一个目的行为ฦ是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己扣、已收税款。行为ฦ人实施上述五种
手段行为,都是为ฦ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这也是偷税行为的实质。行为ฦ人实施了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但并未偷税的,不可能成立本罪。
成立偷税罪还要求具有下述两种严å重情节之一:一是偷税数额占应纳、应缴税额
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二是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的。具有前一情节的,不要求以前曾经实施偷税行为;具有后一情节的,不要求偷税
49๗第五种行为ฦ不是刑é法第201条直接规定的,而是源于刑法第2๐04条的规定。
数额达到เ上述比例与数量,但根据司法解释,两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2.本罪主ว体是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
税义แ务的单位或者个ฐ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ฐ人。因此,偷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5๓0但根据刑法第201条第2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扣缴
义务人因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不缴或者少缴
已扣、已收税款,没有达到上述比例与数额的,不能以偷税罪论处。扣缴义แ务人书面
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๐扣、已๐收税款”。此外,税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