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犯罪,一是暴力侮辱,侮辱方แ式可。ษ,由于
的表示ิ。也成立本罪:但所捏。甲â放火烧毁舞厅的行为虽然为骗取,或者从事与该内幕á。
杀人罪规定得比较简单,没有将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在这种立
犯着作权罪而形成的侵权复制品而销售,并具有营利ำ目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
幼女的,不成立qiangjian罪,或者明知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而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ฦ表
如上所述,只有当生产者生产了伪劣产品;单纯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ฦ不成,
节严重的,处3๑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单位判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并对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ๅ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决水”是指使受到控制
然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但又符合其他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则ท应
真正的附属刑é法都是关于具体犯罪及其刑é事责任的规定,具体适用也应以刑é法典
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最高不能ม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过一年,有期徒刑é最高不能ม过二十年。”“如果
应的刑罚接近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刑罚。应当说,与责任相适应的刑é罚是一种惟一的
他人死亡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ท没有必要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规定过多的死刑é;于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本书认为,刑罚通过制ๆ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人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
物品及自然现象承担刑é事责任,不仅毫无意义,而且会给社ุ会造成危害。近现代刑é法
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包含了以暴
条进行体系解释得出的合理结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既不是独立性说可以说明的,也
胞兄的财产,故属于犯罪未遂。如果认定a的行为属于犯罪中ณ止,则适用弗兰克公式
使得行为人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施ๅ预ไ备行为,或者客观上不可能ม着手实行犯罪,或者
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一般
广。如果行人停留แ在轨道上被火车轧死,火车司机不会承担过失责任。反之,在人车
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既然某种行为并未被刑法禁止,就不能因为行为ฦ人误认为
6๔参见日木村光江《主观的犯罪要素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l992年版,第4页。
制ๆ力是可贵的品质。有自制力的人都具有控制能ม力,但有控制能ม力的人不一定有自制
任何人的意志为ฦ转移。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ม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
负有抢救义务的先前行为,从而视案情认定为ฦ不作为ฦ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
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ว体、犯罪主观要
犯罪,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正因为ฦ
行为人本身的情况、行为ฦ人的主ว观心理状态、能否通过其他法律处理、能ม否合理地确
刑法的规范性是指刑法向人们了行为模式以及遵循这些行为模式与否的法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ว主ว义解释,也可以由预ไ测可能性解释。立法机关通过
现,但现实的案件都是具体的,于是刑法规定与个案之间便存在距离。在这种情况下,
的体系;四是犯罪——刑事责任的体系。本书认为ฦ,刑事责任不只是犯罪与刑罚之ใ间
第十五章刑é罚的体系
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限制。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ๅ盗窃、
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๐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
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แ胁。“当场”是指行为ฦ人实施盗窃、诈骗、
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ฐ过程与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
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แ胁。这里的暴
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ๆ了
他人的反抗。需要研究的问题是,暴力、威胁的对象有无限定?例如,甲â在丙家盗窃
了财物,刚出门时遇到乙;甲以为乙是失主,为ฦ抗拒抓捕对乙实施暴力。但乙不是失
主,既没有认识到甲â的盗窃行为ฦ,也没有抓捕甲â的想法与行为。本书的初步看法是,
对甲â的行为ฦ仍应认定为抢劫。
3.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ฦ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
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如果
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现,为ฦ了非法取得
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三抢劫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劫罪是最严å重的财产犯罪,刑é法没有对抢劫数额与其他情节进行限制,因此,
即使是情节轻微的抢劫行为ฦ,也成立抢劫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不需要
考虑抢劫的数额与其他情节,而应以犯罪的本质特征为核心理解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对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ฦ,不能认定为符合抢劫罪构成
要件的行为ฦ。例如,强索价值极为ฦ微薄的财物、抢吃他人少量食物的行为ฦ,就不符合
14๒参见赵秉志:《侵犯财产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๗99๗年版,第11้2页以下。
1้5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๗8๖8๖年3月16日《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指旧刑法第153条,
相当于新刑法第2๐6๔9条——笔者注的批复》。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๐.正确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ศ限。a.为ฦ了事后图财,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属于
图财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b.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
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c.由á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ๅ杀人行为
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
盗窃罪一种观点认为ฦ成立侵占罪。d.为ฦ了当场取得财物,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
杀死的,成立抢劫罪。这涉及到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害他人而当
场取走财物理论上称为抢劫杀人的问题。有人认为,“致人死亡”只能ม是过失致
人死亡;有人认为,“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致人死亡;有人认为,“致人
死亡”包括过失与故意致人死亡。”16๔本书原则上持最后一种观点。先,刑法第2๐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