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只限于以各种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也可以是不
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既ຂ可以是动产,40่使用强力逼
说使奸淫。对象为公私财物,非法经,而后者包括毁灭、伪造证据
自占用频率,导致较轻犯罪。是认为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ฦ根本不成立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生。
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如扒光男子的衣裤,当众羞辱;同时构成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而
放任这种结果的生,行为ฦ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还是认为ฦ教唆、帮助自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但他还没有开始实施向保,
造了条件,故不能ม认为其行为符合
影响的,应当追诉。隐匿。
劣产品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查出伪劣产品的生产者。但这一点也并非绝对,即可能ม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
关于决水罪的既遂标准,刑é法理论上有财物浸没说财物被水淹没、物质毁损
依其他法条论处,不再适用刑法第2๐3๑5条。这不仅肯定了法条竞合的存在,而且肯定
研究罪刑各论对于刑事司法、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二执行刑期条件
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é,不执行其他主刑。2๐数罪中判ศ处几个无期徒刑或
存在,是一个ฐ点;之所以对一个犯罪人多判几天徒刑或者少判几天徒刑é,不致产生不
1.必须严格遵守罪刑é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ท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é的犯罪,才可
响,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结果,乃是一种符合社会心态的普通的历史事实。因此,预
五刑事责任的承担由不平等展为ฦ平等
力方แ法致人伤害或者死亡。2显然,采取犯罪构成标准说,先要求对各种犯罪构成
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里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第一,行为
不是从属性说可以说明的,更不是二重性说可以说明的。事实上,于我国现行的刑é事
情之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一方แ面,不能
使得行为ฦ人认识到自己客观上已๐经不可能继续实施预ไ备行为与着手实行犯罪。刑法虽
法益性质与防卫行为ฦ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ใ间,不能
混行的道路上,汽车司机负担着大部分危险,如果汽车造成行人死亡,则构成过失犯
或者,行为ฦ人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如行为人本欲杀死有害野兽,黑夜里误认为邻人为野兽而开枪
7刘ถ生荣:《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法学研究》199๗1้年第1้期。
力就谈不上有控制能力。控制能ม力则反映人的辨认能力,有控制ๆ能力就表明行为ฦ人具
断。有人认为,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是客观性与主
要求或者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尤其对自己并无显着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
件的逻辑顺ิ序排列ต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但有两种不同主张。第一种主张是:“犯罪
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但这样区分对于解决法律认识错误等问题具有一定意
定处罚范围等因素า来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司法机
理念与未来可能ม生的生活事实的相互对应,而正义是基本的法律理念;成文刑法是
文字表述其立法意图,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只能ม在立法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
少法律文件形式上的缺点。通过解释,可以消除对法律技术手段和方แ法使用错误或
的一个ฐ中介,而是具有实质内容的概ฐ念;刑罚只是刑é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刑é事责
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ฦ。根据刑é法第333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3๑7๕这里的“伤害”应限于重伤,即非法组织出卖血液,造成
他人轻伤的,仍应认定为ฦ本罪;但造成重伤的,则应认定为ฦ故意伤害罪,并适用重伤
害的法定刑。如果行为致人死亡,则ท宜认定为ฦ故意伤害致死。
五、强迫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ຂ的行为ฦ。本罪与非法组织
卖血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使用了暴力、威แ胁手段,出卖血液者不是自愿的;而非
法组织卖血罪,只是通过策划、动员、拉拢、联络等方式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行为ฦ人
3๑7๕“造成他人伤害”中的“他人”是仅限于卖血者,还是包括输入血液ຂ者,尚需研究。
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出卖血液者是自愿的。根据刑法第3๑3๑3条的规定,犯强迫卖
血罪的,处5๓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é,并处罚金。犯本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
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造成“伤害”仅限于造成重伤。由á于强迫卖血罪的法定刑é为ฦ5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é。
如果在没有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致人
重伤的情况下按故意伤害罪论处,只能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则ท显失公平。
所以,一方面,行为人强迫他人卖血造成重伤的,根据刑法第3๑33条第2款的明文规
定,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论处,适用刑é法第23๑4条第2款前段的法定刑;另一方แ
面,由á于刑法第333๑条第2款的精神,是对于组织卖血、强迫卖血造成他人重伤的,
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对强迫他人卖血造成重伤的,所判刑罚不得轻于强迫卖血罪的
法定最低刑,即不能ม低于5年有期徒刑é。结局是,只能ม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法定刑é内判处刑罚。这里的“5๓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强迫卖血罪的法
定刑,而是故意重伤的法定刑受到เ强迫卖血罪最低刑限制后所形成的量刑幅度。38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ຂ、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ຂ、制ๆ作、供应血液制ๆ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
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行为ฦ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二是非法制作、供应血液
制品。这是指无权采集、制作、供应血液ຂ或血液ຂ制品的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采集、
制作、供应血液或血液制品。行为ฦ人所采集、制作、供应的血液或者血液制ๆ品,必须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与质量标准,并且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所以,本罪属于具体的
危险犯。本罪的主观条件为ฦ故意,不要求出于特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