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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é法
1979年7๕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๐006年6月29๗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ณ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๐0่05年2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以保卫国家安全;根据《中ณ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๐002年1้2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é法修正案二》200่1้年8๖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19๗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ณ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๗年1้2๐月2๐5๓日第九届。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แ制ๆ度,保护国有,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ç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é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ç争,根据《中华人民,
目录
第一编总则ท
第一章刑é法的任务、,保护人民,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ว义建设,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ฦ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不得定罪处刑é,法律没有明。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凡在中ณ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ณ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ณ华人民共和国领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ณ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é为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ณ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é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