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亲属会议。除父母担任监护外,这样重要的政治和经济变革在法律上不可。
第454条在监护开始时,如将来不能将原物返还,评定适当,在民法:
在这方面,规定每年度未成年人的费用及财产管理费用的总额。
二巩แ固革命胜利的需要:1้7๕8๖9年的法国大革命是翻天覆地的革命。革命的结果推翻了封建专制制ๆ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即由á父母按动产的评定价额偿还其价额。应根据。估计和斟酌所&,179๗1年的《宪法》所规定的制定统一民法典的计划虽然在此后多年革命动荡的时期未能完成;几个草案,都没有过草案的阶段,特别ี是所谓《国民议会的草;然而许多单行法却具有重要的意义。17๕91年宪法议会的法令废除了长子的一切特权,并规定了子女间或其他法定继承人间对遗产的完全平,及继承法上基于年龄或性别ี的一切其他区别ี。同时废除了指定世袭财产补充继承人的制度。这两项改革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此外,17๕91年《宪法》把婚姻宣告为纯粹的民事契约,从而为ฦ婚姻法的世俗化准备;接着,在1้792๐年的法律中,创行了国家民事身分登记制度和强行的民法婚姻制度以及完全创新的离婚制度。不仅如此,亲权的行使被限制于未成年时期,而成年年龄被降低到二十一岁。但是,最重要的是废除了土地上的封建权利,而不予补偿。在以后的几年中,即使在民法问题上,苹命的展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为了将数量巨大的财产分裂成许多小额财产,几乎完全废止了遗嘱自由和赠与自由;为了便利离婚,许可了只在身分官员前作离婚表示的离婚;为了解放非婚生子女,把他们置于几乎ๆ和婚生子女平等的地位。
第718条继承因自然的死亡和民事上的死亡而开始。
第719条因民事上的死亡而开始的继承,依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章第二节第二目规定受此种死亡判ศ处时开始。
第720条有相互继承权的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而何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的推定,依事实的情况定之;如无此种情况时,依年龄或性别ี的体力定之。
第7๕21条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之人均不足十五岁时,年龄最长之人推定为后死之人。
如均在六十岁以上时,年龄最小之人推定为后死之人。
如若干人不足十五岁而若干人过六十岁时,前一种人推定为ฦ后死之人。
第72๐2条如同时死亡的数人,年龄均在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而年龄相等或相差不过一岁时,应推定男ç性为后死之人。
如同时死亡之数人为同一性别时,死亡在后的推定,应使继承能按照自然的程序开始:例如,年龄较低之人应推定为ฦ死亡千年龄较高者之后。
第723条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间的继承顺序:无法定继承人时,遗产归非婚生子女,无非婚生子女时,归未死亡的配偶;如此等继承人均无时,遗产属于国家。
第72๐4条法定继承人,在负担清偿一切遗产债务的条件下。依法当然占有死亡者的遗产、权利与诉权:非婚生子女、未死亡的配偶和国家,应按规定的方式,经裁判许可,始得占有遗产。
第二节取得继承的资格
第72๐5条必须于继承开始时生存之ใ人,始能继承。因之,下列之人不得继承:一、尚未受胎者;二、出生时无生活力的婴儿;三、受民事上死亡宣告之人。
第726๔条依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章第11条的规定,外国人继承其亲属不问是法国人或外国人在王国领ๆ土上的财产,仅于法国人得继承其亲属在该外国人国土上的财产的情形下,始予准许。
第727条下列各人认为不适宜继承之人,因此不得继承遗产:一、因杀害被继承人既遂或未遂而被判ศ处罪刑者;二、诬告被继承人以应受死刑之罪者;三、成年的继承人,知被继承人之被故意杀害而不向司法机关告者。
第7条被故意杀害人的直系尊血亲、卑血亲、同亲等的姻亲、夫或妻、兄弟姊妹、伯叔父母、舅父母、姑母、姨母、侄子女、甥子女等,虽不告,不得对他们主张告的欠缺。
第729๗条继承人由于不适宜继承的原因不得继承遗产时,应负责返还自继承开始时起所收益的果实与收入。
第7๕30条不适宜继承人的子女,不依代位继承,而以其自己的名义继承财产时,并不因其父的过失而遭摈斥,但其父无论如何不得就该子女所继承的财产主张法律所定父母对其子女财产的用益权。
第三节继承的备种顺ิ序
第一目通则
第731条遗产,依下列规定的顺序和规则,归属于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及旁系血亲。
第732๐条法律之规定财产的继承,不考虑财产的性质与来腺。
第733条一切归直系尊血亲或旁系血亲继承的遗产,应分作两个ฐ相等部分,一部分归父系血亲,另一部分归母系血亲。
父系血亲或母系血亲并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