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ๅ行。可在租金中ณ扣还。承租人出的费用。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也可与承租人合修,
13私房出租时房,1้95๓7年12月;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规定时间通。
14私房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แ的义务:
1及时将约定出租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
2๐随时注意房屋的检修,保证承租人安全正常地使用。
3๑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需要出卖出租的房屋时,如果出租人确实无力修,房屋应该修缮而出租人故意不修缮而造成承租人,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有权请求法院宣告该项买卖无效。
2承租方的义务:
2在承租期间。
1้须按,应合理使用、爱护房屋,并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进行违法活动。面对๔,
3租赁期间,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合同终止时,改装或添建部分可由承租人拆走并恢复房屋的原状,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同终止时,应将房屋完好地退还给出租人。
15国有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的义务
1按房屋分配证明及时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
2随时对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以保证承租人安全使用。否则,给承租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承租方的义务
1按期交付租金。
2对房屋要合理使用和爱护。
3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换,不得长期闲置,不得利用它进行违法活动。
4不得对房屋擅自进行改装或添建。
16房地产纠纷的解决途径
1通过房管部门进行调解。
2通过房地产仲裁机关仲裁。
3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ท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ฦ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企业法人
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联营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代理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二节债权
第三节知识产权
第四节人身权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附则ท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
践经验,制ๆ定本法。
第二条中ณ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
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