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向受送达人在中ณ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但根据,
14私房租赁合同中双方แ当,送达回证没有退回,可以邮寄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也可与承租人合修,承租人出的费用,可在租金中扣还;房屋应该修缮而出租人故意不修缮而造成承租人损失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
私房出租时房屋的修,如果出租人确实无力修缮๕,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4禁止家庭。
3禁止重婚。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ๆ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á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ã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ຖ门核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ã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ຖ门核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ฐ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二条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三条国家对枪支的制ๆ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由á国家指定的企业制ๆ造。
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民用枪支制ๆ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民用枪支制ๆ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国家对制ๆ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
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á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ຖ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á国务院公安部ຖ门确定并统一编制ๆ民用枪支序号,下达到เ民用枪支制造企业。
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ว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á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下达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
第十七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不得过限额制造民用枪支,所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不得自行销售。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应当在配售限额内,配售指定的企业制造的民用枪支。
第十八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得改变民用枪支的性能和结构;必须ี在民用枪支指定部ຖ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不得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民用枪支。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民用枪支以及民用枪支零部件丢失。
第十九条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