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ฦ诉讼。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七不能用上。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同时废止。由á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定ๅ,
第二百四十九条在中华,不服第一审人民。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告在中ณ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
第五十八条当。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เ上诉状副本后,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申ã请延期的,是否准许,
第二百五十条人&。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裁é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ã请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四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第二十八章仲裁
第二百五十七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é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é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é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é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แ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ณ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六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ต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é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ณ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é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ม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é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é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é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请求和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ๅ。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ณ华人民共和国领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六十四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