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意识的达乃ี是所有原始民族所共有的现象,
能事,并对社会生强烈的影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传统观念作怪,竟能ม长时期地存在,问题不在于中国古代的。因此。人们是习惯于以民,既然祖先遗训里没有权利之词。我不过是根据这些史实,再现了古代中国人对于“法”的独特看法罢了。
致读者的信
在中国,权利观念一度被人为是“异端”。我想,而在于一种以血缘意识为核心展出。这个ฐ说法是有历史根据的。大量的文献典籍都可以证实这一点&,定是“西域妖魔”在此作怪。宪法中有公民权利的条款,但是ต,白纸黑字,不知此事的人大有人在。有一位基层领导听人说到“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แ的自由”之后,要求追查散布,勃然大怒,有人报告这是宪法条文规定,那位领导傲然一笑,冲口而出:“那是写给外国人看的。”中国人讲法,总喜欢强调国家权力、整体利益,限制个ฐ人自由。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马克思和恩格斯ั确实也说过这样的话,但他们还强调“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而这一点恰恰是中国人予以漠视、避而不谈的。片面强调法的整体意志性,要求个体无条件服从,法的功能仅仅归结为制裁,这只不过是用现代化语言表述了传统的义แ务观念。“文革”十年,“全面专政”,上至国家元下至平民百姓,个人权利丧失殆尽,实在是义务观念展的极至。
新中国将“人民”的概念引进法律,并且规定由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旨在提高社会中绝大
多数成员的法律在位。但是,只注意抽象的人民整体,忽略了个人权利,人民至高无上的法律
地位与公民个人权利ำ不受重视,就会构成无法排除的矛盾。我以为,在法律上,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以公民享有权利为前提的,人们只有充分认识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谈得上行使国家权力。就每个个ฐ人而言,他作为国家主人的法律地位先是通过个人权利体现的。没有个人权利,人民权力也不可能实现。所以,权利的观念应该成为最基本的法律观念。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人,要完成现代化的任务,先要变革观念,其中ณ包括法观念。变革的前提在于认识传统,对传统的法观念进行再反省,使中国人从传统的义务模式中挣脱出来。不过,我同时还认为,一个民族的法观念要完成根本性的变革,仅靠自身的调整是无法实现的。中国现代的法观念只能以现代化的经济、政治为ฦ基础,因而,它的建立应该面向世界,不能依靠继承传统。传统的义务观念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要求,也无法展成为ฦ现代观念。此间有一种说法,认为义务观念与权利观念仅仅是中ณ国与西方แ法观念的分界。这种认识用来说明古代法观念是言之有理的,但用于今天就有问题了。现在,权利观念与义务观念的对立已由古代的空间差异展成为时间的差异,即传统与现代的标志。权利观念并不是马克思主ว义法观念所否定的,而是具有世界性的现代化潮流。因为,商品经济必然要展,商品的运动也已经冲破了国界ศ和洲界,它所创造的权利观念也不再是只属于西方人的“专利ำ”。依我看,在这个ฐ问题上,大可不必担心招致“崇洋媚外”罪名。
中ณ国的传统义แ务观念正面临着一次前所未有的、最痛苦的冲击。几年前,当一位年轻的改革者在人民代表会议上呼唤法律保护的时侯,响应的掌声甚微;如今,寻求法律支持的声音已经在温州、苏南、武汉、重庆乃至广袤的中国大地上回荡。权利观念的兴起正在动摇着只讲义务的传统心理。虽然,冲突刚刚开始,但毕竟在传统的大堤上打开了缺口。打开这个缺口的既不是“圣贤”,更不是自然力,而是曾经被视为ฦ妖魔的“商品”。
权利观念之所以萌芽于古希腊、罗马,并非历史偏袒某个民族,根本原因还在经济之中。
权利与个人利益相联系,而独立的个人利益正是在商品交换中成为可能ม。现在民现,权利观念确实是商品经济的一颗果实。希腊多山傍海,所以希腊人一开始就以从事航海ร业为主,靠商业维持繁荣。商业的达缔造了具有独立个ฐ人利益的自由民,由á此形成了注重个人权利的法观念。法律不过是用来确立和保护个人利ำ益。如果说希腊人的权利观念源于商品交换,成于民主政治,那么เ,罗马人将法与权利联系在一起更是直接受益于当时达的商品经济。
事实上,罗马法中最主要的并且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就是它的私法部ຖ分,也就是直接涉及商品交换的法律。《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一开始就讲“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恩格斯将罗马法称训“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就由于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法律关系都作了“无比明确的规定”。委靡法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权利成为ฦ罗马私法的核心。于是,私人权利即成为罗马法观念的重要特征。
但是,你别以为我有意要夸大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