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实通用的评价事实的名誉。教唆自杀:这里。行为ฦ表
行为人明知他人:一是暴力侮辱。
的表示。3๑9本罪的,而出租、出
节严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将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规定为ฦ独立的犯罪。在这种立
赔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甲的行为ฦ构成放火罪无疑,但还没有着手实行保险诈
不包括尚未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甲â放火烧毁舞厅的行为虽然为骗取保险金创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侮辱方式可以分为ฦ三种,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
杀人罪规定得比较简单。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ศ处罚金,不仅客观存在,并对其
一个犯罪行为,而且具
然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但又符合其他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假释,则应
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在理论上,幅的理论与点的理论就责任刑é与预防刑的关系上存在区别:前者是在
应的刑罚接近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刑罚。应当说,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是一种惟一的
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各种法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ำ进行。但是,如
本书认为,刑罚通过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人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
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例如,抢劫罪是故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
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包含了以暴
了从属性说。因为从刑é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即使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既ຂ不是独立性说可以说明的,也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使得行为人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施预ไ备行为,或者客观上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或者
如果给加害人提出的注意义务范围较窄,则ท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较广。所以,必须ี
广。如果行人停留แ在轨道上被火车轧死,火车司机不会承担过失责任。反之,在人车
4转引日西原春夫等编:《刑法资料》,柏书房199๗5年版,第119页ษ以下。
6๔参见日木村光江《主观的犯罪要素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l992๐年版,第4页。
刑é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掌握因果关系的以下特点。
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ศ
体。本书也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法益、犯罪客体、保护客体等概ฐ念的。基于同样的理
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ว观要
的来说,立法机关是根据社ุ会历史条件,从维护法益出,将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ฦ规
行为人本身的情况、行为人的主ว观心理状态、能否通过其他法律处理、能否合理地确
于相似的情况,“相似就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同与变异矛盾的统一”24,两种现象之ใ间只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á民主主义แ解释,也可以由预ไ测可能性解释。立法机关通过
刑é法学总论体系的争论。
的体系;四是犯罪——刑事责任的体系。本书认为,刑é事责任不只是犯罪与刑é罚之ใ间
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ะ报人。
2๐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行为表现不同:
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
陷害。4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ำ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
向有关机关告的,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以报复陷害罪论处。
三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3๑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๑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
重处罚。“造成严å重后果”,主要是指诬告陷害行为已๐经引起了司法机关对被诬陷人的
刑事追究活动。
二、刑讯逼供罪
一刑讯逼供罪的概ฐ念与特征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é,
逼取口供的行为ฦ。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
为。1刑é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é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ທ人、被告人的行为ฦ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2刑é讯
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ti施行暴力,如吊
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ti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一般是指对被害人使
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二者不存在实质区别ี,无论是使用肉
刑é还是变相肉刑é,均可成立本罪。3๑必须有逼供行为ฦ,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做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没有使用肉刑与变相肉刑é的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แ
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2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企业事
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ๆ,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
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
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主ว体。其他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刑讯逼
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เ供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é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
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ณ常常因为行为ฦ人的动机出于“为公”
如为ฦ了迅结案,就不以犯罪论处;动机出于“为ฦ私”如为了挟嫌报复时,才
以犯罪论处。本书不赞成这种做法。因为不管是“为ฦ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
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上述不同动机不应影响定罪。
二刑讯逼供罪的认定
1.区分刑讯逼供罪与非罪的界限。例如,司法实践中有人采取诱供、指供等错
误审讯方式,有人采用情节显着轻微的刑é讯逼供方法,对此不能ม以犯罪论处。另外,
根据法律规定与实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审问的,是合法行为,
不能视为刑é讯逼供。
2.区分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的界限。二者有相似之ใ处,主要区别是:1对
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后者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制。2行为表
现不同:前者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后者是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
自由。3主观内容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ฦ目的;后者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๒主ว体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公民将他人非法拘禁
后进行“审问”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刑讯逼供罪。
3๑.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
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犯罪嫌疑ທ人与被告人;后者的对象没有限制ๆ。2๐行为表现
不同:前者表现为ฦ使用肉刑é或者变相肉刑,且不以造成身体损害为条件;后者表现为ฦ
伤害、杀害行为。3๑主体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4๒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