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侦查的对象,5๓5
或者因受某些不良影,不成立诬告陷害罪。主观,形式上诬告单
人犯罪的,就侵犯了其人身权。使他们卷入刑事诉讼,应以本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18条与第22๐0条的规定。4嫖宿卖淫
双方生殖器结合插入时,方为ฦ既遂;奸淫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性qi官与幼女的
销售的不是自己非法复制的侵权复制品,则成立数罪。第四,与幼女生ຘ。一般不宜以qiangjian罪论处,犯本罪的,处3
3๑.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根据司法实践。即明知证券、期ã,内幕交易数额在2๐0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纯地生产伪劣产品,另外应注意的是。而是既ຂ生产,在许多情况下,
决水罪,是指利用水的破坏作用,制ๆ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是不作为;所解放的水既可以是河流中ณ的水,也可以是贮存的水。本罪主观方面表
单行刑法与刑法典分则时,或者单行刑法有总则ท性的特别规定时,应适用单行刑é法。
样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ท。
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é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
合原则。
用范围的扩大,也导致罪刑不均衡。倘若认为ฦ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些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仅限于过失,对故意造成
8与适用死刑相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金融、税务等方面的制度,更能ม有效地保护法益。
随着社会向前展,人们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立法者认识到,让动物、植物、
行处罚,既不能收到报应的效果,也不能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于是,刑事责任的承
起较小作用次于从犯的作用虽不是刑法的明文规定,却是对刑法第26条至第2๐9
或从犯论处。
但却放弃,应属于犯罪中ณ止;倘若从心理的或者伦理的角度考虑,a不能继续抢劫其
观说的同时考虑客观说,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以及双方แ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等。防卫手
度问题包括打击部位与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
规定为ฦ犯罪。显然,这种认识错误不会导致其行为构成犯罪。因为认定犯罪的法律标
39๗这两ä种情况一直被刑法理论作为法律认识错误来处理,实际上这两种错误没有实际意义。
力不是等同概念。自制力是控制ๆ自己的情感、爱好和冲动的能力,在道德体系中ณ,自
能力与自制力相混淆。
贵树木罪中ณ。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犯罪行为,视为导致行为人
重大道义上的义务应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如德国
系上进行区分,即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
则ท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法律来认识;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
的约束力尤为ฦ明显。
时间内针对同样的事项ำ反复多次适用。这便使刑法对一般人都具有约束力,使人们做
种犯罪类型,都是对犯罪现象进行抽象的结果,而不可能详尽叙述各种犯罪的具体表
再次,刑é法不可避免存在缺陷,有的是文字表述的缺陷,有的是立法原意的缺陷,
第十四章刑罚的观念
第十七章刑罚的执行
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限制。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
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
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2๐.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แ胁。“当场”是指行为ฦ人实施盗窃、诈骗、
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
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暴
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ๆ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
他人的反抗。需要研究的问题是,暴力、威胁的对象有无限定?例如,甲â在丙家盗窃
了财物,刚ธ出门时遇到乙๗;甲â以为乙是失主,为抗拒抓捕对乙实施暴力。但乙不是失
主,既没有认识到เ甲的盗窃行为ฦ,也没有抓捕甲的想法与行为。本书的初ม步看法是,
对甲的行为ฦ仍应认定为抢劫。
3.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๐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
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如果
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现,为了非法取得
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ฦ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๔9๗条。
三抢劫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ศ限
抢劫罪是最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没有对抢劫数额与其他情节进行限制,因此,
即使是情节轻微的抢劫行为ฦ,也成立抢劫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不需要
考虑抢劫的数额与其他情节,而应以犯罪的本质特征为核心理解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对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符合抢劫罪构成
要件的行为ฦ。例如,强索ิ价值极为ฦ微薄的财物、抢吃他人少量食物的行为,就不符合
14๒参见赵秉志:《侵犯财产罪》,中ณ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๐页以下。
1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๑月16日《关于如何适用刑é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指旧刑法第1้53๑条,
相当于新า刑法第2๐69条——笔者注的批复》。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正确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a.为了事后图财,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属于
图财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b.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
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c.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
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
盗窃罪一种观点认为成立侵占罪。d.为ฦ了当场取得财物,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
杀死的,成立抢劫罪。这涉แ及到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害他人而当
场取走财物理论上称为抢劫杀人的问题。有人认为,“致人死亡”只能ม是过失致
人死亡;有人认为ฦ,“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致人死亡;有人认为,“致人
死亡”包括过失与故意致人死亡。”16本书原则ท上持最后一种观点。先,刑é法第2๐63
条并没有明文将“致人死亡”限定为过失;认为只能ม是过失与间接故意,则ท不符合犯
罪构成原理。其次,将当场杀死他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认定为ฦ抢劫罪,完全可以做到罪
刑é相适应,不会轻纵抢劫犯。最后,将当场杀害他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
容易区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避免在定罪问题上造成混乱ກ;将当场杀害他人取得财
物的认定为ฦ抢劫罪,与将故意致人重伤后当场取走财物的认定为抢劫罪,也是协调一
致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๐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
的批复》也指出:“行为ฦ人为劫取财物而预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ณ,为ฦ
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๐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绑架罪中存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情
况,抢劫罪中ณ的暴力也可能是绑架行为,故容易混淆。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只
能ม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后者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