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唐律疏义แ《嫁姿ู运律;m《宋刑统,
2《唐律疏义二四,“祖父母父母为人殴击子孙却毁击”,《刑律》,《鬭讼律》,“嫁娶逸律主ว婚_ຕ媒人罪、《清律例》。“违律为,《游讼》,“干名犯义”;《宋刑é统》二四,《斗讼律,“匕成亲以下”;๙?明俅例》十,《刑é律》二,《诉讼》,ไ“干名犯义”;?清律例》三〇,“嫁娶违律主ว婚,《鬭讼》,“告期亲尊。
族长实无异于奉行宗族法律家法的法官,为族法的执行者。酌定处罚族中ณ若没有规定处罚的条,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判ศ断ษ曲直,自只得采取自由á裁定的方式,他的话在族中ณ即命令即法律,以及服礼道歉之ใ类,他可以使令赔偿: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ว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ณ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ๆ度和社会秩序。本书将以二章来讨论家族、婚姻,另二章来讨论社会阶级。由于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相当密切,我们将以一章来讨论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第一,无子被出是有年龄限制的,依据规定必妻年五十以上无子才受此条拘束4。换而言之,妻不到绝育期是不能以无子为ฦ理而提出离异的。妻有此保障,很少的人到เ了五十以上还想和妻离婚的。
第二,在妾制之下,离婚和子嗣并不是太严重的问题,妻无子不妨以纳妾的方式来补救这缺陷,妻本身不能ม生育而又妒悍不许夫纳妾,才生严å重的问题,所以妒才是离婚条件,同时法律上又
z按七出之文见于《大戴礼ึ》,又见于《家语?本命解妇人七出:不顺父伢,为其逆德也;无子,为ฦ其绝世也;淫,为ฦ其乱ກ族也;妒,为其乱ກ家也;有恶疾,为ฦ其不可与共
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แ也。唐、宋见于令据《疏义七出者依令云云;,元、明亦然41้制条格》四,《户令
?大明令》,《户令清律则ท附注于律文苴七出本出于传统的礼,而法律加以承认,予以法律的效力。
z法律上七出的秩序与礼蛊所载略异,秩序的先后或表示社ุ会者踅点的不同,按腐律以来七出之ใ秩序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嫉,恶疾。无子蹓居苕一,拓嫉及恶疾退处最后,其变动应与社ุ会的意识形态有关,不可不注意。
3闵如在古希腊ຘ社会中,无子亦为ฦ离婚条件之一。
3๑《东观汉纪?应顺ิ傅》云:应顺少与同郡ຉ许敬善,歜宗贫,亲老,无子,为ฦ敬去妻更娶。是历史上以无子而出妻之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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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皇甫谧《列女传云:“沛公孙去病妻者,同郡ຉ戴元世之女,既嫁久而无子,谓其夫曰:妾不才得奉巾栉,历年无嗣,礼ึ有七出,请愿受决”。以其夫不许,复进曰:“福莫大于昌炽,祸莫大于无嗣。君不忍见鼹,当更广室”。《太平御览》四四o引只要容夫讷妾,己้身有子无子,原不成问题。
6见《唐律珑义》,“妻无七出”;《宋刑统》,“和娶人妻、《通制ๆ条格》四,《户令》!ำ云,欲害夫者《
义แ合,恩义断ษ绝,断难相处,所以这些行为皆目为离婚的客观
条件0
所不同者,七出为ฦ可以作为夫方要求离婚的条件,离不离,其权在于夫,而义绝则为ฦ当然离婚条件,ไ有犯必须强制离异,其权在法律。前者是单方面的,后者则是双方แ的。所以妻无七出及义แ绝之状或犯七出而有三不去,便不能ม去妻,否则是要受刑事处分1,而且法律上是不承认离婚效力的,被勒逼离去的妻还须追还完聚3。这是说法律划ฐ出离婚的范围,不在此范围以内的便不许出妻。不应离而离则悖于礼ึ律,所以擅行出妻的有罪。若犯义绝则ท任何一方皆不容许不离,所以应离不离者亦有处分,唐、宋律处徒刑一年,明、清律杖八十3。
三协离
七出三不去及义绝为法定之离婚条件已如上述,我们可以相信婚姻的解除系以家族为前提,甚少涉及夫妻本人的意志。有些人误会夫权在这方แ面的应用,以为ฦ夫的单独意志可以任意休妻,是不钤于事ft的。与其说妻受夫的支配,离合听夫,不如说夫妻皆受家族主ว义或父母意志的支配。任意出妻和犯了家族规律而出妻是两ä件事,不应混为一谈3๑
但我们也不可过于夸张说夫妻绝对无意志可言3单方แ面的任
1唐、宋律妻无七出及义绝而出之者徒一年半,明、清处罪较轻改为ฦ杖八十。若奋v:不去而出妻者皆减二等——唐、宋杖一百,明、清杖六十。《唐律疏ຕ义》,“妻无七出:宋刑统》,“和娶ດ人妻?’;《明律例》,ไ《户律》?婚姻ี》,“出妻”;《清律例》一〇,《户
忭,婚姻》“出妻”。
2《唐律疏义แ袭无七出”;《宋刑统
,“和姿人妻”;《明律例》,“出妻《清律
例》,“出妻'
3《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