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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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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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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人民如有冤枉须请求政府为之昭雪,即生杀权操于主权,也只能送官请求依法惩。法律上都有一共同趋势,除了元代一时期外,

我们可以看出从东汉以来的。不许擅自将仇人杀死,否则照擅杀应,并不容许人民自相杀害,原则上凶犯虽犯应死之罪,亦须告官治罪,不得擅杀3所以魏律只限于以劾而亡者许子弟得追杀之清律即使凶犯逃脱未经到官,为被害人子孙所揸见,都是禁止人民私复仇的,魏律和明、清律虽稍,亦非全然放纵。至于已经国法制裁的凶犯,是更不容许人民再加报复的了,所以魏律会赦不得复仇7,这原是任何社会承认司。清律规定凶犯如已到官拟抵,或遇赦减等配后潜逃回籍,杖一百流三千,被子孙杀死者,本犯拟抵后援例减等,问拟军流,遇赦释回,便属国法已伸,不当为

奸非罪

5《清律例十,《户律,《婚姻》,“男女婚姻”条例。

研究法律自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杲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在法律史的研究上,这方面的材料比较缺乏,本书除了利用古人的有关记事外,并引用个案和判例作为讨论法律实效问题的根据3

第一,无子被出是有年龄限制的,依据规定必妻年五十以上无子才受此条拘束4。换而言之,妻不到绝育期是不能以无子为理而提出离异的。妻有此保障,很少的人到了五十以上还想和妻离婚的。

第二,在妾制之下,离婚和子嗣并不是太严重的问题,妻无子不妨以纳妾的方式来补救这缺陷,妻本身不能生育而又妒悍不许夫纳妾,才生严重的问题,所以妒才是离婚条件,同时法律上又

z按七出之文见于《大戴礼》,又见于《家语?本命解妇人七出:不顺父伢,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

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唐、宋见于令据《疏义七出者依令云云;,元、明亦然41制条格》四,《户令^?大明令》,《户令清律则附注于律文苴七出本出于传统的礼,而法律加以承认,予以法律的效力。

z法律上七出的秩序与礼蛊所载略异,秩序的先后或表示社会者踅点的不同,按腐律以来七出之秩序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嫉,恶疾。无子蹓居苕一,拓嫉及恶疾退处最后,其变动应与社会的意识形态有关,不可不注意。

3闵如在古希腊社会中,无子亦为离婚条件之一。

3《东观汉纪?应顺傅》云:应顺少与同郡许敬善,歜宗贫,亲老,无子,为敬去妻更娶。是历史上以无子而出妻之一例。

€见、。

5皇甫谧《列女传云:“沛公孙去病妻者,同郡戴元世之女,既嫁久而无子,谓其夫曰:妾不才得奉巾栉,历年无嗣,礼有七出,请愿受决”。以其夫不许,复进曰:“福莫大于昌炽,祸莫大于无嗣。君不忍见鼹,当更广室”。《太平御览》四四o引只要容夫讷妾,己身有子无子,原不成问题。

6见《唐律珑义》,“妻无七出”;《宋刑统》,“和娶人妻、《通制条格》四,《户令》!云,欲害夫者《

义合,恩义断绝,断难相处,所以这些行为皆目为离婚的客观

条件0

所不同者,七出为可以作为夫方要求离婚的条件,离不离,其权在于夫,而义绝则为当然离婚条件,有犯必须强制离异,其权在法律。前者是单方面的,后者则是双方的。所以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或犯七出而有三不去,便不能去妻,否则是要受刑事处分1,而且法律上是不承认离婚效力的,被勒逼离去的妻还须追还完聚3。这是说法律划出离婚的范围,不在此范围以内的便不许出妻。不应离而离则悖于礼律,所以擅行出妻的有罪。若犯义绝则任何一方皆不容许不离,所以应离不离者亦有处分,唐、宋律处徒刑一年,明、清律杖八十3。

三协离

七出三不去及义绝为法定之离婚条件已如上述,我们可以相信婚姻的解除系以家族为前提,甚少涉及夫妻本人的意志。有些人误会夫权在这方面的应用,以为夫的单独意志可以任意休妻,是不钤于事ft的。与其说妻受夫的支配,离合听夫,不如说夫妻皆受家族主义或父母意志的支配。任意出妻和犯了家族规律而出妻是两件事,不应混为一谈3

但我们也不可过于夸张说夫妻绝对无意志可言3单方面的任

1唐、宋律妻无七出及义绝而出之者徒一年半,明、清处罪较轻改为杖八十。若奋v:不去而出妻者皆减二等——唐、宋杖一百,明、清杖六十。《唐律疏义》,“妻无七出:宋刑统》,“和娶人妻?’;《明律例》,《户律》?婚姻》,“出妻”;《清律例》一〇,《户

忭,婚姻》“出妻”。

2《唐律疏义袭无七出”;《宋刑统^,“和姿人妻”;《明律例》,“出妻《清律

例》,“出妻'

3《唐律疏袋,,“和娶人袤”;《叨律例,“出妻”一清律例h“出妻”。

意离婚固不生效,妻单方面的意志更属有乖妇道?。但双方同意的离婚则仍是法律所承认的。所以虽不合于七出义绝条件,而夫妻不和而两愿离异,则在许可之列@。

第七节妾

妾制在中国有悠长的历史,有史以来就有,但同时自始至终是一妻一夫制。社会和法律承认一个男人和一群女人住在一个家庭营共同生活的权利,但只承认其中的一人为其配偶妻,其余的人则为妾。只能说是一妻多妾制。士庶固然只有一妻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妾?,天子诸侯也只能有一皇后或一夫人。其余的则是妃嫔之类?,所以古人说“诸侯无二嫡”?,又说“并后匹敌,两政祸国,乱之本也”?。

在一夫一妻主义之下,于是有妻再娶便构成重婚罪。历代的

1古人认为妇人之义当从夫,无自专之道,夫可出妻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所以揸自出走便无异于背夫在逃,唐、宋律处徒刑二年,明、清律杖一百,从夫饺实。若因此而行改嫁,自更不可容恕,所以处罪更重。唐、宋律徒刑三年明、清律处置尤严云楚人一妻一妾。《韩非子》云宋人有隹二人。一妾二妾似不甚严格。后人纳妾只要财力许可亦无数量上的限制。

4据《礼记?昏义》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j。又《周礼》王者立后,三夫a,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女御。后代掖庭,除皇后外,又有美人,才人,八子,七子,婕妤,昭娥,昭仪,昭容,修容,修儇,贵纪,淑妃,德纪,贤纪等方名r,各朝名色虽不同,但皆为妃嫔。

公侯据《曲礼》,有夫人,有迓妇,有妻,有妾。

5《左傅》杜注。

6《左傅》桓公十八年,辛伯语。

法律对此都奋类似的规定,既不承认重婚的效力,还附有刑事处分3唐、宋时的处分是徒刑一年女家减一等,后娶之妻离异。若欺妄冒娶,有妻诡言无妻,则加徒半年,女家不坐,仍离异1。明、清处刑较轻,但杖八十,离异?。总之,法律上只承认原配,除非妻死或离异,婚姻关系已经终了或撤销时,是不能另为婚姻的。

晋张华曾造甲乙之问曰,甲娶乙后又娶丙,居家如二适,子宜何服?太尉荀觊议曰春秋讥并后匹适,令不可犯礼而遂其失也;先至为适,后至为庶,而子宜以适母服乙,乙子宜以庶母服丙”

这虽是假设之辞,我们也可看出古人对此事的态度。

明倪鸿宝初娶陈氏,后以情感不洽,复娶王氏。倪请封本陈氏,工氏私以己名易之,便得封诰。有人于温体仁前泄露其事,温便以妄冒再娶冒封事弹劾倪鸿賨。倪不得已,假说陈氏为出妻。朝廷旨下,命冠带闲住。后倪殉难于京师,宏光朝议恤典,陈氏亲往金陵:,于是封予陈氏4。二妻之不能并存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倪为了辩护起见,只得以出妻为理由,而朝廷的封诰也只能给予一人。

社会既不承认二妻,除了男家妄冒外,自不肯将女儿许嫁与他_甘心作妾。兼祧的问题则比较复杂,近代社会有此习惯,一般人都认为承祧两房的人是有资格拥有两妻的,与通常有妻更娶的人不同,所以肯将女儿许配与此种人。法律也0此种习惯在民问的普遍,并不坚持有妻更娶律应离异的条文,强制撒销此种婚姻,

1《唐律疏义一三,《户婚》,“有妻更娶”;《宋刑统一三,《户婚律》,“婚嫁妄

2四,户律》,《婚姻》,“茇妾失序”;?清律例》一〇,《户律》,,

“妻妾失序”。

3。

4章大来《偁阳杂录、仰视千七百廿九鹤斋丛书》本?

2

3

2

等于默认兼祧两娶的事实。刑部说帖云:

查有妻更娶,与其夫及夫之亲鹰有犯仍按服制定拟之例,系指其夫并未承桃两房,后娶之妻律应离异者而言。若承祧两房各为娶亲,冀图生孙续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礼,与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别先后而正名分,未便律以离异之条1。

又云:

查人情莫不爱恤其女,在明知其有妻而仍许配者事所罕有,至承祧两房之人,愚民多误以为两房所娶皆飓嫡妻,故将女许配议礼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无庸断令离异,有犯应以妾论,情法俱得其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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