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理论》,从而扩大国民的自由,23这是为了使刑罚的处罚范围降低到最。概括起来有以下,法的效力是一个‘伦理的观念’ethi-cal
宣告无罪。引进法益及其法
则就是有效力的法,载《法学研究》2000。1
侵害法益的犯罪是自然犯。威胁法益的犯罪。在刑罚论方面,目的刑论占主导地位,报应刑没有受到重视,基本上也
第一编刑
自然犯与刑事犯的概念大体相同与法定犯与行政犯的概念大体相同的分
类得到了许多人的响应,但其区分标准却因人而异。自然法学派认为:
法第13条的但书与前段相,
有本质差异;2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犯罪
是自然犯,纯粹或者单纯不服从法规的犯罪为法定犯;违反公共秩序的犯罪是法定犯,3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是自
<;4同时包含形式要素违反法规与实质要素侵害法益的犯罪是自然犯,只具有形式要素的犯罪的是法定犯;不以侵害个人利益为前提
所引起的社会、国家损害的犯罪是法定犯,5以侵害个
人利益为前提、直接引起社会、国家损害的犯罪是自然;6同时违反法规范及文化规范的犯罪是
自然犯,只违反法规范的犯罪是法定犯;7违反伦理道德,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属
犯罪的行为是自然犯,没有违反伦理道德,只是由于法律规定才成为犯罪的行为是法
定犯;8违反基本生活秩序的犯罪是自然犯,违反派生生活秩序的犯罪是法定犯;
如此等等。可以认为,上述任何一种区分都存在缺陷,于是有人提出了否定自然犯与
法定犯区分的学说。50本书认为,对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基本上可以从与伦理道德的关
系上进行区分,即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
犯罪,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正因为
如此,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不借助法律便可认识,法定犯的危害性
则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法律来认识;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
小,而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虽然伦理道德规范的内容不断变化,自然
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但这样区分对于解决法律认识错误等问题具有一定意
义。
四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实
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
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隔时犯存在犯罪时的确定问题,隔地犯则存在犯罪地
的确定问题。就隔时犯而言,原则上应以行为时为犯罪时;对于隔地犯而言,行为地
与结果地均为犯罪地。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
隔隙犯。但非隔隙犯与即成犯不是等同概念。后者与状态犯、继续犯相对,是指一旦
51国外还有学者根据身份的具体作用将身份犯分为违法的身份犯与责任的身份犯参见日山口厚:《刑法总论》,有
斐阁2001年版,第33页以下。
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旦终了,法益便同时消灭的犯罪。
二、犯罪的法定分类
犯罪的法定分类,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分类。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将犯罪分为10类: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
反职责罪。此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还可以对犯罪进行如下分类: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了十类犯罪,其中,第一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国事
犯罪,这类犯罪危害的是国家的政权、社会制度与安全。第二章至第十章规定的犯罪,
相对于国事犯罪而言,属于普通犯罪。但其中的第十章所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又属于普通犯罪中的一类特殊犯罪,故也可以说刑法将犯罪分为国事犯罪、军事犯罪
与普通犯罪三类。从刑法理论上说,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相结合的犯罪,称为混合犯
罪。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真正身份犯或构成的身份犯,
如贪污罪、受贿罪、刑讯逼供罪、玩忽职守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等。非身份犯是不
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抢劫罪、抢夺罪等等。对犯罪作这类区分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刑
法理论上还有不真正身份犯的概念,即刑法将特殊身份作为刑罚加重或者减轻事由的
犯罪加减的身份犯。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应从重处罚,属于不
真正身份犯。51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