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犯与刑事犯的概念大体相同与法定犯与行政犯的概念大体相同的分
犯罪,
及既往。亦即‘实效’,虽然将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必然得出需要通过类推对于这
力就是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对于这种情形,因而不具有,通说对犯罪构成四要件,但本书认为。更有甚者,在新法处罚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像贝卡里亚那样,要求刑法规定明确到不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明显受到了前苏联刑法学说的影响。在犯罪论方面,如果将社会危害性理论贯彻到底,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主体与主体要件不是等同的概念其实客体与客体要件也
不是等同的概念。前者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另一方面。后者是实,客观要件与客观方面、主观要件与主观方面也不应是等同的含义。
“要件”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所得出的子项,“方面”包含的因素不一定是“要件”的内容,“方面”是对犯罪所有事实的分析而得
。32由于犯罪构成是主客观
要件的有机整体,故应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
第二,本书虽然不认为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但并不意味着否定犯罪客体的概念
本身,只是意味着将犯罪客体理解为法益,甚至可以说犯罪客体等同于法益。因此,
不仅犯罪客体的概念可以使用,而且单一客体、复杂客体、同类客体等概念仍然可以
使用。例如,我们仍然可以说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
体。本书也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法益、犯罪客体、保护客体等概念的。基于同样的理
由,本书也在与同类客体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同类法益的概念。
三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排列
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
件的逻辑顺序排列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但有两种不同主张。第一种主张是:“犯罪
构成共同要件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排列: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
罪客体。因为犯罪构成要件在实际犯罪中生作用而决定犯罪成立的逻辑顺序是这样
的: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其犯罪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危
害一定的客体即社会主义的某种社会关系。”并且认为,“犯罪构成其他三个方面要件
都是以犯罪主体要件为基础的,……犯罪主体要件是犯罪构成诸要件中的第一要件,
它是犯罪构成其他要件乃至犯罪构成整体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
33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84页、第91页;另参见陈明华主编:《刑法
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34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页。
35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
36胡正遏:《对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探索》,载《法学研究》1986年第2期。
本书认为,犯罪
构成共同要件的排列不只是一个形式与逻辑顺序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人权保障、刑
法学研究方向与犯罪构成理论深化的问题,传统的排列顺序具有妥当性;如果采取“三
要件说”也应当按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顺序排列;新的排列顺序指前
述主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体值得商榷。
罪原则的基础。”33第二种主张是:按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
观方面排列。理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任何犯罪都是主体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
侵害,而主体只有通过一定的中介才能作用于客体。这样就形成了一切犯罪构成的基
本结构,即犯罪主体——中介——犯罪客体。在这里,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
成这个有机整体的两极,连接这两极的中介是犯罪主体进行的犯罪活动。由于犯罪活
动都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都是人的内部主观意识与其客观的外部犯罪活动过程的统
一。它又可以分为犯罪活动的主观方面简称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活动的客观方面
简称为犯罪客观方面。”34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犯罪构成,作为犯罪主体对
客体的侵害性的对象性的犯罪活动过程,自始至终都打着犯罪主体的烙印,都是主体
的人身危险性的表现和实现。它意味着主体的个性特点特别是其人身危险性决定着、
制约着整个犯罪活动过程的结构和特性。”35此外,有些主张“三要件说”的人也认
为,“如果把犯罪的形成当着一个过程来论述它的构成要件,那么,其构成的逻辑顺
序应是,先,要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作为行为主体;
其次,这个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危害社会的思想意识;第三,在客观上,这个人要有
危害社会的现实表现;最后,上述三要件要能有机地结合起来。”36
先,坚持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是人类经过多少世代才形成的进步成果和科
学经验。自从“犯罪是行为”这一命题产生后,刑法理论便极力主张由客观到主观认
定犯罪,国外通行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体系,也是为了由客观
到主观认定犯罪。因为在法益受到侵犯以后,才进一步确认是什么行为造成,再追查
是什么人实施以及该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保障人权免受侵害的最好途径,
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法益。即使主张法益或犯罪客体不是构成要件,也应当在法益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