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经济领域、在行为同时存在利弊的场合,载《政坛》1985年第3期
致生死亡结果的。《犯罪构成理论新,3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是自
是指某些行为。这是自然人犯罪
38参见顾永忠:1
辨认控制能力,因为信赖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
notion。法的,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对他人使用
和犯罪主观要件。对此有两点需要说明:
是自然犯,纯粹或者单纯不服从法规的犯罪为法定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成立故意伤害,再如,也是立法原则。因为刑法适用上的溯及既往与刑事
先,刑法用语以普通用语为基,刑法内容是由文字表达的,这就决定了需要
是新派的立场。刑法理论虽然在许多方面存在激烈争论,学
第五章犯罪构。但还没有形成学派之争。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危险分配的法理确定行为人过失的有无与责任的程
度。显然,如果对加害人提出的义务范围较广,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便窄;反之,
如果给加害人提出的注意义务范围较窄,则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较广。所以,必须
根据社会需求、生活秩序、工作准则等,对危险进行适当分配。例如,就有专用轨道
的火车而言,司机对行人的注意义务小甚至没有注意义务,行人负担危险的范围相当
广。如果行人停留在轨道上被火车轧死,火车司机不会承担过失责任。反之,在人车
混行的道路上,汽车司机负担着大部分危险,如果汽车造成行人死亡,则构成过失犯
罪的可能性很大。
我国的司法实践事实上也考虑了危险分配对过失犯罪认定的影响。例如,最高人
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仁,负事
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这便考虑了被害人的责任对行为人责任的影响;
而被害人的责任由来于他对危险的负担,如果被害人不负担任何危险如在人行道上
行走,汽车冲进入行道将其轧死,被害人不可能有任何责任,只能是汽车驾驶人员
负担全部责任;如果被害人负担全部危险如被害人在全封闭的高公路上行走,
则汽车驾驶人员不会承担过失责任。
四监督过失
由于业务及其他社会生活上的关系,在特定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形成了一
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行为,在事前要进行教育、指导、指示、
指挥,在事中要进行监督,在事后要进行检查;对自己所管理的事项,要确立安全的
管理体制。进行这种监督与管理,是监督者的义务或职责。如果监督者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者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或
者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而导致危害结果生,监督者主观上对该危害结果就
具有监督过失。监督过失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因缺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的监督所
构成的狭义的监督过失,二是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构成的管理过失。
在狭义的监督过失中,存在着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即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直接
造成了危害结果的生,但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行为负有监督义务.即有义务防止被
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却没有履行这种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生。例如,在外科
手术时,医生对护士的行为有监督义务,如果因护士的过失导致事故的生,医生同
样应对这种事故承担监督过失的责任。由此可见,狭义的监督过失,实际上是二人以
上的过失竞合,即被监督者的一般过失与监督者的监督过失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
生。
在管理过失中,行为人因为过失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没有指示他人采
取防范措施,导致了危害结果的生,或者由于自然原因或第三者的无罪过行为导致
了危害结果的生。例如,工厂负责人随意决定将贵重设备堆放在露天,由于雷电起
火而烧毁了设备。该负责人主观上就存在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的管理过失。
监督过失并不是独立于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之外的一种过失,相反,监
督过失仍然具有刑法所规定的过失的基本特征。1狭义的监督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
失。在一般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直接造成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即自己的行为——危害结果。在监督过失的情
况下,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义务的行为可能引起被监督者
的过失行为,从而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里存在一个中间项被
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即自己的行为——中间项——危害结果。事实上二者没有本质
区别。2狭义的监督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一般的过于自信过失的情况下,行
为人往往因为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等而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生;在监督过失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