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教唆犯独立性说的学者,3制造实行犯罪的主
。如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
造实行犯罪的主体条件,但如果坚持帮助犯独立性说;一般主张帮助犯独立性说,这是自然人犯罪
由上可见,司法机关是先考察一般因果关系,而追究其过失犯罪的责
分经济领域、在行为同时存在利弊的场合,因为信赖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
最后,犯罪主观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在我国,不具有罪过的行为
辨认控制能力,
是同时根据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进行判。但司法实践上对正当防卫的必,也不能以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已,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再
致生死亡结果的,再如。成立,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对他人使用
“要件”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所得出的子项,纯粹或者单纯不服从法规的犯罪为法定犯,“方面”是对犯罪所有事实的分析而得
且风俗、习惯、传统存在很大差异,国家又正在进行各种体制改革,因此,同一行为
notion,法的效力取决于法对人民施加的心理影响和人民主要是官员接受其约
止的行为科处刑罚;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
先,刑法内容是由文字表达的,刑法用语以普通用语为基础,这就决定了需要
刑法学分为总论与分论罪刑各论,前者研究刑法总则的规定,后者研究刑法分则
第五章犯罪构成
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里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第一,行为
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了某种行为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罪过,
不构成胁从犯。例如,抢劫犯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令司机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
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第二:整合紧
急避险条件的不成立胁从犯。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
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犯的胁
从犯。47
刑法第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胁从犯主观上不完全自愿参加犯
罪,主观罪过性小,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轻。在处罚胁
从犯时,一定要以其犯罪情节为依据。这里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胁
迫的程度,二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
免除处罚,说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轻于从犯。
三、共犯人的学理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组织犯
组织犯包括犯罪集团中的要分子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要分子。对前者应以主
犯处罚,并对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后者则直接根
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并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罚。
二正犯及其刑事责任
1.正犯与共犯的区别
国外刑法理论一般将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并称教唆犯、帮
助犯为共犯狭义。关于正犯与共犯的区别,刑法上有多种学说。48
以因果关系论为基础的立场可分为主观说与客观说。主观洸以因果关系论中的条
件说为前提。它认为,由于所有参与人的行为都是结果生的条件,所有条件都是原
因并且是等价的,故不可能从客观上区分正犯与共犯,只能从主观上进行区分。其中
的目的说或利益说认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行为的,是
正犯;为了实现他人的目的或者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实施行为的,是共犯。其中的故意
47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7页。
48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322页以下。
说认为,以“实施自己的行为的意思”或自己行为的意思而实施行为的,是正犯;以
“加担他人的行为的意思”或加担行为的意思而实施行为的,是共犯。客观说以因果
关系论中的原因说为前提。它指出,对结果的生起原因作用的是正犯,对结果的
生起单纯条件作用的是共犯。
以构成要件论为基础的立场可分为扩张的正犯概念与限制的正犯概念。扩张的正
犯概念认为,对犯罪的实现起任何条件作用的人,都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
为的人,因而都是正犯;但法律例外地将教唆犯、帮助犯规定为共犯以限制刑罚,此
即所谓刑罚限制事由。但现在一般不采取这种学说。限制的正犯概念,也称缩小的正
犯概念,认为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构成要件的人就是正犯,此外的参与者都是
共犯,刑法对正犯以外的共犯予以处罚,是对处罚范围的扩大,即所谓刑罚扩张事由。
限制的正犯概念又分为两种学说:形式的客观说认为,实施符合基本构成要件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