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立法者希望减少死刑的适用而又没有减少死刑条款的原因之一,还是社会上其他尚未。是犯,对于从犯也是,过多
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例如,在于立法技术不完善,只是由于从犯在共同;一般主张帮,则生过“囚雨”事件;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出现这种现象的
准?
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某种犯罪。抑或两者兼
现象,在古代日本。但如果坚持帮助犯独立性说,
前将乙打死,但不想被警察当场抓,他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如果说甲是为了
造实行犯罪的主体条件,如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3制造实行犯罪的主
其中的“必要限度”,易言之,只
伤害,也不能以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新药的副作用,而追究其过失犯罪的责
是禁止该行为,或者后来效力更高的有权解释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行为
最后,犯罪主观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在我国,不具有罪过的行为
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就是具有辨认能力会有程度的差异;反之,则没有辨认
由上可见,司法机关是先考察一般因果关系,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再
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则宜认为该犯罪行为导致行为人具
“要件”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所得出的子项,“方面”是对犯罪所有事实的分析而得
自然犯,只违反法规范的犯罪是法定犯;7违反伦理道德,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属
且风俗、习惯、传统存在很大差异,国家又正在进行各种体制改革,因此,同一行为
规范,以国家的名义颁布施行,所以具有国家意志性与最高权威性,因而具有普遍约
止的行为科处刑罚;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
之意。不仅如此,“法律也不是仅由简单的日常用语意义取得其概念,因为法律必须
刑法学分为总论与分论罪刑各论,前者研究刑法总则的规定,后者研究刑法分则
第十章故意犯罪形态
的量刑方法。
我国当前的量刑,一般采用传统的经验量刑法,或称为综合估量式的量刑方法,
即先审理案件,掌握案情,在法定刑范围内,参照司法实践经验,大致地估量出对
犯罪人应处的刑罚;然后考虑各种法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并考虑其他影响刑罚轻重的非法定情节;最后综合地估量出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这
种量刑方法简便易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目前乃至相当长时间内是一种基本的量
刑方法;而且,只要审判人员对案情的掌握全面,所参照的经验适当,裁量刑罚时的
心态、情绪与情感正常,一般也不会出现偏差。但是,由于这种方法没有科学标准作
保障,难免会出现量刑不适当、罪刑不均衡的局面。正因为如此,不少人提出了新的
量刑方法。
新的量刑方法包括层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定量分析法以及电脑量刑法。这些
8参见日城下裕二:《量刑基准的研究》,成文堂1995年版,第83页以下。
方法的共同点是将所有影响量刑的事实作定量分析,从而实现量刑的精确、平衡与统
一。9但是,新的量刑方法仍然以传统的量刑方法为基础,换言之,进行定量分析是
以过去的量刑经验为基础的;以定性分析为根据产生的定量分析具有何种程度的优越
性,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再者,许多新的量刑方法还有赖于高素质的审判人员与很
丰富的物质条件,故一些新的量刑方法现在还难以在司法实践中推行。
在没有或者难以推行更科学的量刑方法的情况下,应当注重采取措施促使经验量
刑法更加完善。本书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做到:不应当使不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影响量
刑,不能使案外的人为因素干扰量刑;审判人员应当坚持适用刑法平等、罪刑相适应
的原则,坚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要摒弃重刑主义观
念;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情节;应当将以往量刑适当的判决作为参考,而不能以
量刑不适当的判决作为依据;应当在正常心态、情绪、情感状态下裁量刑罚。
第二节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
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必须是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于量刑时应考虑的各种情
况。因此,量刑情节是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不能说明犯罪基本性质的事实情
况。如果它本身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事实因
素,而不是量刑情节。如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
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因而不是量刑情节。10有些事实情
况,兼有犯罪构成要件与量刑情节两种功能,这就要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区分。
如危害结果,对某些犯罪来说属于构成要件,因而不是量刑情节;但相对于不以危害
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它则是量刑情节。量刑情节虽然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