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过要素,故不可能同时适用数个法条。
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因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只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的可,根据刑种分别采取不同。可以修正这个点,均应以刑法典总则为指导和补充。
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因此,对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
有合理性,但对死刑、无期徒刑而言难以适用。犯失,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单行刑法,但不能过于偏离这个点。8
地考虑了其中极为稀罕的严重情形。过多地考虑某种犯罪的极为稀罕的严;实际上“立法者不应尊重稀罕之事”,
其次,将刑罚目的分为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应当认
原因也。在方上并无不妥之处。
会1998年第3版,第469页;日山口厚:《刑法总论》,有斐阁2001年版,第311页以下。
罪中起次于主犯的作用,故刑法采取了上述必减原则。
上言,本书主张共犯从属性说。但从解释论上说,还不能断定我国刑法对教唆犯采取
逃避刑罚处罚而放弃,事实上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则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但恐
可能着手实行;二是预备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
22在防卫人事先已经预见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则可能要求防卫人选择适当的防卫手段。
度。显然,如果对加害人提出的义务范围较广,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便窄;反之,
人的故意犯罪责任。
行非难;它与团体责任实为株连相对。狭义的责任主义是指主观责任‘但不可将主观责任理解为主观归罪。
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行为人在犯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研究
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义务。例如,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
使用。例如,我们仍然可以说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
犯罪的行为是自然犯,没有违反伦理道德,只是由于法律规定才成为犯罪的行为是法
定某种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再将其规定在刑法中予以禁止。总
束力。刑法的强制性是指刑法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实施。强制是否法的要素,在法
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
在构成要件中定位、决定和评价,即法律必须以当为作基础,故法律概念经常都会或
虽然密切联系,却并不完全相同。于是,关于刑法学体系的争论,从形式上说主要是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与特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刑法明确规定,本罪中的假药,“是指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a.药品所含成分与
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b.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
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
使用的;b.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
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c.变质的;d、被污染的;e.使用
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f.所标
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出规定范围的。上述假药都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
品,6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本罪中的
假药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刑法对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的行为
另设了规定,故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只限于人用药品与非药品。但这又不意味
着上述药品从客观上看都是能够用于人体的物品,有些物品本来不能用于人体,但行
为人将它假冒为药品而给人使用的,就是本罪中的假药。看来,这取决于行为人
的行为与主观意图,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时,它就是假药,
而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兽类使用的药品
时,它就不是假药,也不问这种物品能否用于人体。
2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一切制造、加工、配制、采集、收集某种物
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如以某种原材料制造、加工成
不合格药品,采集非药品充当药品,将他种药品充当此种药品,收集禁止使用的、变
质不能药用的物品或被污染不能药用的物品充当药品等,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一切
有偿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销售的方式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