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决水罪、过失决水罪
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
于是否遵守了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但是。行
是导致死刑条款过多。如通说认为刑法第115条的“致人死亡”既包括故意致人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结局,”可见。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不能
8但也有例外,如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大陆,不过。
先,犯罪构成具有实质内容,因此,其实,如
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
对帮助犯也采取独立性说,那么,当被帮助者没有犯罪时,对帮助犯也应以犯罪未遂
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行为,抢劫过程中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b,于是停
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出
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是否“必需”,
人与被害人应分别提出何种注意义务的问题。例如,行人甲无视交通信号横穿马路,
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未被刑法禁止。这种情况被称为幻觉犯。例如,行为人以为
刑法第16条,这便肯定了故意与过失是一切犯罪的主观要件。
后果与意义后,能够控制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该行为时,就是有控制能力会有程度
的研究范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认定的角度考察是研究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但未予救助。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是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第344条并没有
第二,本书虽然不认为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但并不意味着否定犯罪客体的概念
如此等等。可以认为,上述任何一种区分都存在缺陷,于是有人提出了否定自然犯与
刑法、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文对各种犯罪规定了法定刑,而法定刑的内容表现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刑法之所以能
3.禁止类推解释
概念。只有通过解释,规范概念与纯粹的价值概念的含义才得以明确。
的规定。就刑法学分论而言,其体系既可以按分则规定的体系排列,使刑法学分论的
第三编刑事责任论
意构成的观点,主要考虑的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因为就不及时报告而言,显然是故
意的,即明知丢失枪支后应立即报告,但故意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将依法配备的
公务用枪锁在保险柜中,虽被犯罪分子窃取,但在一段时间内没有现被盗事实,因
而没有报告,在犯罪分子使用枪支实施其他严重犯罪后才觉时,不可能成立本罪。
但是,行为与结果都是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考虑行为人对行为的认识,而不考虑行为
人对结果的认识与意志内容,可能与刑法关于故意的规定相冲突。2主张本罪只能
是过失的观点,主要考虑的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应当预见丢失枪
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如同行为人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规则,但对造成的结果是过失一样。但
是,本罪与交通肇事等由行为直接造成结果的犯罪还不完全相同,事实上,行为人完
全可能对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所可能造成的严重结果持故意态度。再者,既然对严重
结果持过失也构成本罪,便没有理由将对严重结果持故意的情形排除在本罪之外。因
为在丢失枪支不报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对严重结果持故意,也不可能另成立其他犯
罪。3主张本罪只能是过失与间接故意观点,主要考虑的是行为人对严重结果的心
理状态。即行为人对丢失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是,
如果对严重结果间接故意也构成本罪,也没有理由将对严重结果持直接故意的情形排
除在本罪之外。因为对严重结果持希望生的态度时,也不可能另成立其他犯罪。退
一步而言,如果认为对严重结果持间接故意时成立本罪,持直接故意时成立其他犯罪,
则人为地瓦解了故意概念的统一性。
本书认为,1就丢失枪支而言,通常表现为过失,不可能是故意,但也包括没
有过失而丢失枪支的情况如被盗、被抢的某些情况。但丢失枪支本身只是成立本
罪的前提,丢失枪支的心理状态,不能决定本罪的主观要件内容。2应将本罪的主
观要件确定为故意。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认识到枪支丢失的情况下,故意不
及时报告,就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因为枪支的杀伤力大,丢失后会造成严重后果。
但刑法为了控制处罚范围,认为单纯的不及时报告行为还不值得科处刑罚,于是在客
观上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从司法实践上看,严重后果通常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
子之手后,成为其作案工具,进而造成严重后果。事实上,只要行为人丢失枪支不及
时报告,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希望或者放任严重后果生可以肯
定,行为人能够预见严重后果生的可能性,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