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象为公私财物,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当众羞辱,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
罪只限于以。传染病分为甲类,40使用强力逼<,也不利于区分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界限,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
放任这种结果的生。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虽然一般出于希望心理不排
行为人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但不要求行为人将该目的作为其行为的惟一
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如扒光男子的衣裤,而后者包;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
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对奸
法体例之下,是认为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根本不成立犯罪,但他还没有开始实施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还是认为教唆、帮助自
七、侵犯商业秘密,故不能认为其行为符合
二内幕吏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现为隐匿与销毁。隐匿,因为即使所有的生产者都生产合格产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妨害他人依法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现只有伪劣产品的销,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
说财物被毁损、效用灭失说财物丧失效用、公共危险说足以危险公共安全
依其他法条论处,不再适用刑法第235条。这不仅肯定了法条竞合的存在,而且肯定
一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二执行刑期条件
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在这种情况下,不
存在,是一个点;之所以对一个犯罪人多判几天徒刑或者少判几天徒刑,不致产生不
能判处死刑。既不能擅自将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判处死刑,也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将
响,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结果,乃是一种符合社会心态的普通的历史事实。因此,预
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三
力方法致人伤害或者死亡。2显然,采取犯罪构成标准说,先要求对各种犯罪构成
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了某种行为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罪过,
不是从属性说可以说明的,更不是二重性说可以说明的。事实上,于我国现行的刑事
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
使得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与着手实行犯罪。刑法虽
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即使是非杀死侵
混行的道路上,汽车司机负担着大部分危险,如果汽车造成行人死亡,则构成过失犯
射击致人死亡,虽然也存在认识错误,也可谓对象错误,但主要属于未遂犯与不能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问题。
7刘生荣:《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1期。
有辨认能力。但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由于精神病而丧失控制能力,刑法认为这种情况
断。有人认为,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是客观性与主
而不救助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法国、意大利等国刑法也有类似规定。
件的逻辑顺序排列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但有两种不同主张。第一种主张是:“犯罪
义。
定处罚范围等因素来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司法机
正义的文字表述。刑法的正义性是刑法具有约束力的最深层根据,非正义的刑法难以
文字表述其立法意图,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只能在立法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
不当的情况,消除法律文件文体的缺点。”38
的一个中介,而是具有实质内容的概念;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刑事责
第四编罪刑各论
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
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
出售的木材的。在本书看来,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完全能够推定进而认定行为
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非“应当知道”。应当知道而实际上并不知道的,
不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如果不能证明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3款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八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