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重而且不符合实际的局面。在于立法技术不完善,对主ว刑与附加
7立法,出现这种现象的
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除了人以á。再如,具
采取吸收原则较为合理,限制ๆ加重原则对有期徒刑。ษ,例如,过多
二死刑的适用
现象;在古代日本,则生过“囚雨”事件;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但对有期徒刑采取吸收原则就不妥当,例如。对于,在古代
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从犯也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判断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只是由于从犯在共同犯
所起的作用等。
前将乙打死,他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如果说甲â是为了
结。但不想被警察当场抓获而逃走。例如,甲â已经近距离地将枪对准了乙๗的头部,正欲抠动扳机时,警察在100่米
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ๆ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易言之,只
刑法第20条第2๐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是禁止该行为,或者后来效力更高的有权解释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行为ฦ
释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根据该解释实施ๅ了某种并没有被该解释视为犯罪的行为时,
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就是具有辨认能力会有程度的差异;反之ใ,则没有辨认
法上的辨认控制能力,由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组成。辨认能力,是指行为ฦ人认识自己
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ฦ导致另一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则宜认为该犯罪行为ฦ导致行为人具
行为ฦ,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变为ฦ数罪,因而并不合适。其二,在刑法没有就某种犯罪
自然犯,只违反法规范的犯罪是法定犯;7๕违反伦理道德,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属
人利ำ益为前提、直接引起社会、国家损害的犯罪是自然犯,不以侵害个人利益为ฦ前提
规范,以国家的名义颁布施行,所以具有国家意志性与最高权威性,因而具有普遍约
强制ๆ性,实质上来源于刑法的规范性与正义แ性。
之意。不仅如此,“法律也不是仅由á简单的日常用语意义取得其概念,因为法律必须
刑法用语应取何种含义;用语随着时代展会产生新的含义แ,需要通过解释说明刑法
第十章故意犯罪形态
第八章犯罪主观要件
以确定,故法官的量刑可能有所不当。但在定期刑制度下,判决一经确定基本不能改变。如果受刑人已๐经改善,而使其
继续拘禁于监狱,则殊有不当。假释制度则可以救济这一弊端。
押的日期不能ม折抵已๐经执行的刑期。
犯罪人被减刑后,符合条件的仍然可以假释;但执行刑期的条件.应以原判ศ决的
有期徒刑的刑期或无期徒刑为基准进行计算,而不是以减刑é后的刑期为基准汁算。根
据《减刑、假释规定》,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1年;对一次减2年
或者3年有期徒刑é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
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
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三实质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确有悔改
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不致再危害社会”,
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
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情形。对犯罪时未成年的
罪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
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
以假释。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
假释。
四消极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qiangjian、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先,不管对累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
期,都不得假释。这是因为ฦ累犯是已经执行过刑罚又犯罪的,从其人身危险性来看,
适用假释难以预防其再次犯罪。其次,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qiangjian、绑架等暴
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é、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
犯罪”除了上述列举ะ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武装叛乱ກ、
武装ณ、劫持航空器等罪。如果犯罪人所实施ๅ的不是暴力性犯罪,或者虽然实施暴
力性犯罪但所判处的刑é罚低于10年有期徒刑é的,仍然可以假释。所以,只是对严重
暴力性犯罪不适用假释。刑法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上述严å重暴力性犯罪的罪行严å重、
行为ฦ人的人身危险性严å重。适用假释不利于防止他人再次犯罪。最后,对于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é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é后其刑é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
也不得假释。因为ฦ刑法第8๖1条第2款明文规定,只要是因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