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否遵守了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
论等等,但不能ม出上限与下限也有人主张可以过下限;因此;与责任相适应
度的上限与下限,适用假释必须具备以
二、假释的适用。根据刑法第81条。如
关于如何判ศ断行为ฦ符合几个犯罪构成的问题。涉及到เ对犯,不能ม
而有之?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特别ี预防论、一般预防论与两面预防论。2主ว要依靠刑
先,犯罪构成具有实质内容,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不能,我们不能盲目将报应刑论与目的刑é论结合起,易言之ใ,对
对帮助犯也采取独立性说,那么,对帮助犯也应以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必须ี在预ไ备阶段停顿下来,如果已๐经出
观条件;即事实上未能ม着手实行,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ฐ等等。5๓
人与被害人应分别ี提出何种注意义务的问题。例如,行人甲无视交通信号横穿马路,
任。因此,凡是遵循了行为ฦ规则的,都不应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第16๔条,这便肯定了故意与过失是一切犯罪的主观要件。
所造成的客观损害,如同自然灾害、自然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一样,不具有刑法意义。
的研究范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认定的角度考察是研究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结论;如果行为ฦ成立犯罪,
第二,本书虽然不认为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但并不意味着否定犯罪客体的概念
出的子项,“方面”包含的因素า不一定是“要件”的内容。32由于犯罪构成是主ว客观
刑法、适用刑é法具有重要意义。
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总在展变化。承认犯罪的
3.禁止类推解释
的行为科处刑罚;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4事后提高法定
的规定。就刑法学分论而言,其体系既可以按分则规定的体系排列,使刑法学分论的
399fnedlmnn语,转引白日新谷一幸:《关于19世纪前半期德国的犯罪与刑罚的考察》,载《大阪市立大学法学杂
区分此罪与彼罪是定罪的重要内容之ใ一。刑法总则不可能规定区分此罪与彼罪的
具体标准,只有研究罪刑é各论,明确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并且比较相关
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ม把握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别ี,做到正确定罪。例如,故意杀人
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与贪污罪、诈骗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等,
其区别就在于相关条文的保护法益不同,因而构成要件不同。此外,刑é法分则ท还对一
些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作了特殊规定。如刑讯逼供行为,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没有造成这种结果的,便只能认定为刑讯逼供罪。如
果不研究罪刑各论,就不可能进行正确区分。
定罪包含了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但对大多数犯罪来说,定
罪只是量刑的基础与前提,司法机关在正确定罪之后,还必须做到正确量刑。刑é法总
则仅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一般原则,根据总则的规定还不能ม对具体犯罪正确裁
量刑罚。只有研究罪刑各论,才有助于正确量刑。因为刑é法分则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
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é;分则的不少条文对一种犯罪规定了几个ฐ量刑幅度,
并且指明了适用各个量刑é幅度的基本条件。罪刑é各论要研究分则对法定刑的规定、适
用各个量刑幅度的基本条件,以及各种具体情节对量刑的意义。深入研究各论,才能
判处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二对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罪刑各论以广义แ的分则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罪刑各论的研究,除了解释分则规范
外,还包括说明各项规范的立法理由、哲学根据;当法律条文存在表述不当等缺陷时,
可以进行合理的补正解释。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对刑法的合理补正解释常常被
下次刑事立法所吸收。这表明,对罪刑é各论的研究,有利于刑法分则的完善。
三对理解和展总论具有重要意义2๐
总论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但一般只能在个ฐ别中ณ存在,只能通过个别
而存在。人类的认识过程总是由认识具体的、个ฐ别的事物,逐步扩大到认识抽象的、
一般的事物;然后再以这种一般认识为指导,进一步认识各种具体的、个ฐ别的事物,
又反过来丰富和展一般认识。人类的认识总是这样循环往复地进行,而每一次按照
科学方แ法进行的循环往复都可以使人类的认识提高一步,使人类的认识不断ษ地深化。
研究罪刑各论,先要以总论的原理为指导,认识具体犯罪的规律、特征及法律
后果,从而加深对总论的理解。例如,研究了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形态等问
2总论包括本书前三编,即包括刑é、犯罪论与刑é事责任论。
题,就能加深对总论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等原理的理解;研究了具体
犯罪的法定刑é与量刑原则,就能ม加深对总论中ณ的刑罚体系、种类、量刑原则等原理的
理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