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行刑法与刑é法典分则ท基本上处于平行并列地位,因此。但对死刑、,
的希伯来。
有合理性,
要件时。均应,撞死人的牛就要承担刑é事责任,受到เ刑罚处罚,就会造成刑罚
地考虑了其中极为稀罕的严重情形。实际上“立法者不应尊重稀罕之事”;过多地考虑某种犯罪的极为稀罕的严重情形,
我国刑é法贯彻了保留แ死刑é、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时也必须以这
原因也是多方แ面的。应以总则规定予ฐ,根据刑种分别采取不同原则ท的,但对主;中ณ国明朝出现过“罪树”
罪中起次于主ว犯的作用,故刑法采取了上述必减原则。“对于从犯:
刑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特
逃避刑罚处罚而放弃,则不影响犯罪中ณ止的成立,事实上属于能达目的而。但恐
外喊“住手”,甲便逃走。事实上,甲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可能ม在警察抓获自己之ใ
22๐在防卫人事先已经预见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则可能要求防卫人选择适当的防卫手段。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关于防卫过当的一般规定。本书认为,
人的故意犯罪责任。
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因而也没有认识到行为ฦ的危害性;即使法律的真义
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ฦ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ม力。行为人在犯
特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能力,因而也可以称为认识能力。能够认识自己้行为
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义แ务。例如,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
行为ฦ规定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严å重犯罪的情况下,
犯罪的行为是自然犯,没有违反伦理道德,只是由á于法律规定才成为犯罪的行为是法
所引起的社会、国家损害的犯罪是法定犯;6๔同时违反法规范及文化规范的犯罪是
束力。刑法的强制性是指刑法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实施。强制是否法的要素,在法
刑法的权威性是指刑法具有使人遵从的威แ望。因为刑法是国家制ๆ定与认可的社会
在构成要件中定位、决定和评价,即法律必须以当为ฦ作基础,故法律概念经常都会或
是否接受新า的含义แ;许多用语也存在“言不尽意”的情况,需要通过解释揭示其未尽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九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构成。
从法律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两ä种情况: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中ณ的普
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相异法律”指仅从形式上而言不是一个法律文件,但实质上都
是刑法。2๐一个行为ฦ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如前述第1้至
6种情况。17
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ท
一理论分歧
法条竞合时只能适用一个法条,但适用哪一法条,则必须确立一定的原则ท。
大陆法系国家刑é法理论一般将法条竞合分为四种情况:1้特别关系,即一个行
为ฦ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其适
用原则是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2补充关系,指一个犯罪构成具有补充
另一犯罪构成的缺漏的作用时,一个ฐ行为ฦ同时符合这两个犯罪构成的情况。其适用原
则ท是基本法优于补充法。3吸收关系,指一个行为ฦ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其
中的一个犯罪构‘成包含了其他犯罪构成的内容,因而一个犯罪构成吸收其他犯罪构
成的情况。其适用原则ท是完全法优于不完全法。4择一关系,指一个ฐ行为ฦ所符合的
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理论上存在不可两ä立的排他关系的情况。对此还没有明确的适
用原则ท。除了第1种特别ี关系以外,对其他三种情况及处理原则还存在较大争议。
1้8
我国有些学者将法条竞合概括为四种情况:1独立竞合,指一个罪名概ฐ念的外
延为另一罪名概念的外延的一部分,而犯罪行为ฦ正适合于这一部分的情形。其适用原
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包容竞合,指一个罪名概念的外延是另一罪名概念的外
延的一部ຖ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出外延窄的罪名概念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全部
法优于部分法。3交叉竞合,指两个罪名概念之间各有一部ຖ分外延相互重合。其适
用原则是重法优于轻法。4๒偏一竞合,指两个法条交叉重合,但犯罪行为已经出
重合范围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基本法优于补充法。19
17对法条竞合还可能ม作其他分类,下面将介绍国内外的一些分类。
18以上参见日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刑法总论》,早稻田à经营出版1990่年版,第27๕8页ษ以下。
1้9๗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的一般原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๒03๑页以下;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
律出版社1้99๗4年版,第414页以下。
本书认为,将法条竞合作上述复杂划ฐ分,未必符合立法与司法实践,事实上,上
述现象或者可归入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或者可归入想像竞合犯或吸收犯。例如,
持上述分类观点的人认为,放火烧毁工厂机器设备以泄愤而妨碍生产的,符合旧刑法
第106条与第125条,2๐0属包容竞合。但实际上可以将其认定为ฦ想像竞合犯。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