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有关样本视为误差ๆ,如果没有或无
法实施替代,推断ษ审
计对象总体,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无法对样本取得审计
证据时,
第二十六条注册。
第二十九条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抽样结,实施ๅ相应的审计程序,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单独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แ法,应当实施ๅ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于具有共同特征的样本误,注册会计师应将其
作为个整体,应考虑增加样本量或
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三十条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经重估
后的抽样风险不能接受。
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接近可容忍误差,应考虑是否增加样
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确定审计证据是否
足以证实某审计对象总体,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๓号
——审计证据
第章总则
第条为ฦ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与适当性,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
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
第三条本准则ท所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
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
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ท
办理。
第二章般原则ท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ษ,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第六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般而言,当审计证
据的相关与可靠程度较高时,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少;反之,所需审计
证据的数量较多。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判断ษ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下列主
要因素:
审计风险;
二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
四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
五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般应采用抽样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无论是进行
符合性测试还是进行实质性测试,都应考虑样本的代表性。
第九条通过符合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
主要事项:
相关内部ຖ控制ๆ制度是否存在;
二相关内部ຖ控制制度是否有效;
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所审计期间是否贯得到遵循。
第十条通过实质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
主要事项:
资产负债在某特定时日是否存在;
二资产负债在某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
三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四是否有未入帐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
五资产负债的计价是否恰当;
六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
七会计记录是否正确;
八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反映是否适当,并前后致。
第十条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
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二外部证据比内部ຖ证据可靠;
三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
靠;
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
可靠。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ท,但
对于重要审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
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以
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将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