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的并罚采取并科原则ท较为ฦ合适,我们不能盲目将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结,适用死刑时也必须以这
;因此;与责任相适应我国刑法贯彻了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就会造成刑罚
在幅度。但对主刑与主ว刑之间采取并科原则ท。如
先,犯罪构成具有实质内容,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不能ม认,易言之:不能
的希伯来,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特
对帮助犯也采取独立性说,当被帮,那ว么,对帮助犯也应以犯罪未遂
外喊“住手”,甲便逃走。甲在当,事实上,完全可能在警察抓获自己้之ใ
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出
刑é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关于防卫过当的一般规定。本书认为,
人与被害人应分别提出何种注意义务的问题。例如,行人甲无视交通信号横穿马路,
行为ฦ人没有认识到เ行为ฦ的违法性,因而也没有认识到行为ฦ的危害性;即使法律的真义
刑é法第16条,这便肯定了故意与过失是一切犯罪的主观要件。
特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แ的能力,因而也可以称为认识能力。能够认识自己行为
的研究范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认定的角度考察是研究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ใ间
行为规定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严重犯罪的情况下,
第二,本书虽然不认为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但并不意味着否定犯罪客体的概念
所引起的社会、国家损害的犯罪是法定犯;6同时违反法规范及文化规范的犯罪是
刑é法、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的权威性是指刑法具有使人遵从的威望。因为刑法是国家制定与认可的社ุ会
3.禁止类推解释
是否接受新的含义;许多用语也存在“言不尽意”的情况,需要通过解释揭示其未尽
的规定。就刑é法学分论而言,其体系既可以按分则规定的体系排列,使刑é法学分论的
第九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以确定,故法官的量刑é可能ม有所不当。但在定期刑é制ๆ度下,判ศ决一经确定基本不能改变。如果受刑人已๐经改善,而使其
继续拘禁于监狱,则ท殊有不当。假释制度则可以救济这一弊端。
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已๐经执行的刑期。
犯罪人被减刑后,符合条件的仍然可以假释;但执行刑期的条件.应以原判ศ决的
有期徒刑的刑期或无期徒刑为基准进行计算,而不是以减刑后的刑期为基准汁算。根
据《减刑é、假释规定》,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1้年;对一次减2年
或者3年有期徒刑é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
根据刑法第8๖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
执行刑é期的限制ๆ,:根据《减刑é、假释规定》,“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
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三实质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确有悔改
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不致再危害社会”,
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
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ç失作案能力的情形。对犯罪时未成年的
罪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
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
以假释。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
假释。
四消极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qiangjian、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é、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先,不管对累็犯所判处的是什么เ刑种与刑
期,都不得假释。这是因为累犯是已经执行过刑é罚又犯罪的,从其人身危险性来看,
适用假释难以预ไ防其再次犯罪。其次,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qiaທngjian、绑架等暴
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é、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
犯罪”除了上述列举ะ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武装叛乱ກ、
武装、劫持航空器等罪。如果犯罪人所实施ๅ的不是暴力性犯罪,或者虽然实施暴
力性犯罪但所判处的刑罚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所以,只是对严重
暴力性犯罪不适用假释。刑法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上述严å重暴力性犯罪的罪行严重、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严重。适用假释不利ำ于防止他人再次犯罪。最后,对于被判ศ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é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
也不得假释。因为ฦ刑é法第81条第2款明文规定,只要是因犯暴力性犯罪“被判ศ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é的,就不得假释。减刑é以后,这些犯罪人只是“被裁定”
减轻了刑罚,仍然属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é、无期徒刑é的犯罪人,故不得假
释。
此外,根据刑é法第82๐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
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三、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一假释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所附条件是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遵守法定条件。
这里的一定期限就是假释的考验期限。考验期限如果过短,就不能ม挥假释的作用;
如果过长,也不利ำ于犯罪人的改造。所以,刑é法规定了与原判刑罚轻重相适应的考验
期,即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
为ฦ1้0่年。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监督被假释的犯罪人。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
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一定条件,
没有再犯新罪,没有现判ศ决宣告以前的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公安部ຖ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