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假释得当,根据刑é种分别ี采取不同原则的
点的ิ;因此,以及对犯ã,但对死刑é、无期徒刑é而言难以适用。而适,才有利ำ于挥假释制ๆ度的积极功能ม,
罪中ณ起次于主犯的作用,故刑法采取了上述必减原则ท。实际上“立法者不应尊重稀罕之ใ事”;过多地考虑某种犯罪的极为稀罕的严重情形,
罚的什么功能达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威吓论、感化论、教育
原因也是多方แ面的。
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取决
有合理性。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不存
地考虑了其中极为ฦ稀罕的严重情。
帮助犯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20这表明帮助犯难以独立构成犯罪。如果,再者,事实上属于能ม达目的而不欲,则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则ท可能要求防卫人选择适当的防卫手段,但恐
三事实上未能ม着手实。
3.危险分配的法理。危险分配的法理所讨论的是,在认定过失犯罪时,对加害
人的故意犯罪责任。
刑é法明文规定,没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ฦ,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成立犯罪参见
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ๅ特定行为的能ม力。行为人在犯
作为ฦ一种结局,上述一般因果关系就成为犯罪因果关系。据此,关于刑é法上因果关系
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义แ务。例如,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
要件的有机整体,故应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
犯罪的行为是自然犯,没有违反伦理道德,只是由于法律规定才成为犯罪的行为是法
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不仅对刑事立法具有意义,而且对于理解
束力。刑é法的强制性是指刑法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实施ๅ。强制是否法的要素,在法
刑é;5改变刑é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ฦ定罪根据。
在构成要件中ณ定位、决定和评价,即法律必须ี以当为作基础,故法律概ฐ念经常都会或
志》1981年第卷第1号,第11้0่页ษ。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是定罪的重要内容之ใ一。刑法总则ท不可能ม规定区分此罪与彼罪的
具体标准,只有研究罪刑é各论,明确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并且比较相关
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ม把握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别,做到正确定罪。例如,故意杀人
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与贪污罪、诈骗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等,
其区别就在于相关条文的保护法益不同,因而构成要件不同。此外,刑法分则还对一
些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作了特殊规定。如刑é讯逼供行为,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没有造成这种结果的,便只能认定为刑讯逼供罪。如
果不研究罪刑各论,就不可能进行正确区分。
定罪包含了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ฦ人的谴责,但对大多数犯罪来说,定
罪只是量刑é的基础与前提,司法机关在正确定罪之后,还必须做到正确量刑é。刑法总
则ท仅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é的一般原则,根据总则的规定还不能对具体犯罪正确裁
量刑罚。只有研究罪刑é各论,才有助于正确量刑。因为ฦ刑法分则ท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
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分则ท的不少条文对一种犯罪规定了几个量刑é幅度,
并且指明了适用各个ฐ量刑幅度的基本条件。罪刑é各论要研究分则对法定刑的规定、适
用各个量刑幅度的基本条件,以及各种具体情节对量刑的意义แ。深入研究各论,才能ม
判处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二对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罪刑é各论以广义的分则ท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罪刑各论的研究,除了解释分则规范
外,还包括说明各项规范的立法理由á、哲学根据;当法律条文存在表述不当等缺陷时,
可以进行合理的补正解释。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对刑法的合理补正解释常常被
下次刑事立法所吸收。这表明,对罪刑各论的研究,有利于刑é法分则ท的完善。
三对理解和展总论具有重要意义2๐
总论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但一般只能ม在个别中存在,只能ม通过个别
而存在。人类的认识过程总是由认识具体的、个别的事物,逐步扩大到เ认识抽象的、
一般的事物;然后再以这种一般认识为ฦ指导,进一步认识各种具体的、个ฐ别的事物,
又反过来丰富和展一般认识。人类的认识总是这样循环往复地进行,而每一次按照
科学方法进行的循环往复都可以使人类的认识提高一步,使人类的认识不断地深化。
研究罪刑各论,先要以总论的原理为ฦ指导,认识具体犯罪的规律、特征及法律
后果,从而加深对总论的理解。例如,研究了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形态等问
2๐总论包括本书前三编,即包括刑、犯罪论与刑é事责任论。
题,就能加深对总论中的犯罪概ฐ念、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等原理的理解;研究了具体
犯罪的法定刑与量刑é原则ท,就能ม加深对总论中的刑罚体系、种类、量刑é原则等原理的
理解。3
不仅如此,研究罪刑é各论还有助于丰富和展总论的原理。总论本身是在研究罪
刑各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在以总论为指导进一步研究罪刑各论时,必然会丰ถ富和展
原来的总论,从而使整个刑法理论不断ษ展。
第二节刑é法分则的体系
一、刑é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ต次序。分则ท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é事
责任,而具体犯罪的种类繁多,这就需要以一定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类罪,
再以一定标准对类罪进行合理排列ต,同时对各类罪中ณ的具体犯罪进行排列,从而形成
分则体系。由此可见,分则ท体系实际上是犯罪分类问题。
犯罪分类是罪刑法定主ว义แ的要求。罪刑法定主义要求以成文刑é法明确规定犯罪的
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只有对社会生活中生的各种犯罪进行合理分类,进而规定各
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实现罪刑é法定主ว义的要求。如果不对犯罪进行分类,就意味
着没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意味着刑法规定“凡犯罪者处……”就够了,
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แ。
类罪划分及其在刑法分则中ณ的排列顺序,体现了刑é法的价值取向。德国、日本等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与刑法理论,一般以犯罪侵犯的法益为标准,采取二分法或三分法。
二分法将犯罪分为ฦ侵犯公法益的犯罪与侵犯私法益的犯罪;三分法将犯罪分为侵犯国
家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与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二次大战前,大陆法系
国家刑法与刑法理论一般将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放在位,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