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4条依前数条取消的赠与,视为无效;
第9๗65条赠与人放弃因产生子女而取消赠与,
在上述决议中,只得以新的处分为ฦ之。如赠与人在因产生子女而取消เ赠与后,不得因,得决定是否许可。在监护人负责的条,除父母担任监护外,亲属会议,应根据:估计和斟酌所管理的财产的数量,规定每年度未成年人的费用及财产管理费用的总额。于该子女生存时或死亡后有意赠与同&,且不生任何效力,
第454条在监护开始时,协助其进行管理行为ฦ。
在这方面,几个草案;179๗1年的《,特别是所谓《国民议会的草案》,都没有过草案的阶段;1้791้年宪法议会的法令废除了。然而许多单行法却具有重要的意义,及继承法上基于年龄或性别的一切其他区别,并规定了子女间或其他法定继承人间对遗产的完全平等的分配。同时废除了指定世袭财产补充继承人的制度。这两项改革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此外,17๕91年《宪法》把婚姻ี宣告为ฦ纯粹的民事契约,从而为婚姻法的世俗化准备;接着,在17๕92年的法律中,创行了国家民事身分登记制度和强行的民法婚姻ี制ๆ度以及完全创น新的离婚制度。不仅如此,亲权的行使被限制于未成年时期,而成年年龄被降低到เ二十一岁。但是,最重要的是废除了土地上的封建权利,而不予补偿。在以后的几年中,即使在民法问题上,苹命的展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为了将数量巨大的财产分裂成许多小额财产,几乎ๆ完全废止了遗嘱自由和赠与自由;为了便利离婚,许可了只在身分官员前作离婚表示的离婚;为ฦ了解放非婚生子女,把他们置于几乎和婚生子女平等的地位。
但是,这些以单行法规定的民法上的改革还不够。为了巩固革命的成果,为了展资本主义,有必要制定一部崭新า的民法典。
第1224๒条债权人的继承人有数人时,各继承人均得请求不可分债务的全部履行。
各继承人不得单独免除全部债务,亦不得单独受领价金以代原物。如继承人中ณ的一人已๐单独免除债务或受领原物的价金时,其共同继承人只得于扣除曾经免除债务或受领ๆ价金的继承人所应得的部分后,请求为不可分之物的给付。
第1้225条债务人的继承人之ใ一被诉请清偿全部债务时,得请求给予期限使其共同继承人参与诉讼,但依债务的性质,只能由á被诉的继承人清偿者,不在此限。于此情形,法院得判ศ令该继承人单独清偿全部债务,惟该继承人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有求偿之权。
第六目附违约金条款之债
第1226条违约金条款为ฦ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ฦ担保契约的履行,而承诺于不履行契约时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第1227条主债务无效时,违约金条款亦无效。
违约金条款无效时,主ว债务并不因而无效。
第12条债务人负履行迟延的责任时,债权人得不请求给付约定的违约金,而提起请求履行主债务之诉。
第1229条违约金为ฦ债权人因主债务不履行所受损害的赔偿。债权人不得同时为给付主债务与违约金的请求,但违约金系纯为履行迟延而约定者,不在此限。
第1้230条无论主债务的履行附有期限与否,须交付或受领一定之物或为一定行为ฦ的债务人,负履行迟延的责任时,始应支付违约金。
第12๐31้条主债务已经一部履行者,审判员得酌量减少违约金。
第1232条附有违约金条款的主债务以不可分之物为标的物时,如债务人的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违反约定,即应支付违约金:债权人得请求该继承人给付全部ຖ违约金,或请求各共同继承人给付其分担额或部ຖ分,或就抵押的财产请求给付全部ຖ违约金,但未违反约定的继承人对违反约定的继承人有求偿之权。
第1233๑条附有违约金条款的主债务可分时,在债务人的继承人中,仅不履行债务者应负担违约金,并仅就其在主债务中应分担的部分负责;债权人对于其他已๐履行债务的继承人不得请求给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条款的订定如以防止给付的部分履行为目的,而共同继承人中ณ的一人阻止债权的全部履行时,不适用前项的规定。于此情形,债权人对该继承人得请求为全部违约金的给付,对其他继承人仅得就其分担部分为给付的请求,但其他继承人对该继承人有求偿权。
第五节债的消灭
第1234条债因有下列情形之ใ一面消เ灭:清偿,更新,
自愿免除,抵消,混同,标的物灭失,取消,解除条件成就,此项ำ情形已于前节规定,时效完成,此项ำ情形规定于第二○章。
第一目清偿
第一分目通则
第1235๓条清偿以有债务为前提:无债务而为清偿者,得请求返还。
对于自然债务自愿为清偿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