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的态度,而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时。即使试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以慎重态度从事核实验,有鉴于此,使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受到,依照刑法第
第一,通说对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表述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故意表
主体的另一个一般要件。
39事实上存在原因与结果同时出现、同时存在的情况。
暴力,在具有死亡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予救助,新刑法第20条第2
的社会危害性的相对稳定性,“变易性”是指
束的心理态度。决定了刑事立法应当具有相对稳定。”4“逻辑的观念”与“伦理的观念”分别从形式上与实质上说明了法
立法上的溯及既往都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自由;即使一般来说,因为任何用语。新法
解释,但总会向边缘扩展,使其外延模糊,需要通
派之争可以将刑法理论引向深入,有利于刑事立法的完善与刑事司法的公正。研习刑
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即行为人本欲继续实施预备行为、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原因,
使得行为人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或者客观上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或者
使得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与着手实行犯罪。刑法虽
6接受他人邀约或者教唆的是否犯罪预备行为,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参见拙着:《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第475页。
7事实上,由于受犯罪本质特征的制约以及证明的难度大等原因,实践中处罚犯罪预备的情况并不多见。
然没有明文要求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但刑法规定了在犯
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
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属于犯罪中止;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
行犯罪时,才是犯罪预备。
符合上述特征的,就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犯罪预备行为虽有
密切联系,但不是等同概念。预备阶段与预备行为概念,不以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
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为前提,即使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乃至犯罪既遂,也存在预备阶段
与预备行为,只是该预备行为对定罪一般没有独立意义预备行为构成另一既遂犯罪
的情况除外。但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没有预备行为
就没有犯罪预备,在成立犯罪预备的情况下,预备行为是定罪的客观事实根据。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
为。其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其他可以
让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
条件。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或者说是实现其犯罪故意的行为,已经对法益构成了
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不是实
现犯意的行为,没有对法益构成威胁。例如,只是告诉他人,自己将实施某种犯罪行
为的,属于犯意表示;如果告诉他人之后,劝诱他人与自己共同实行犯罪,则是寻找
共犯的行为,属于制造主体条件,是犯罪预备行为。再如,只是告诉他人,说自己将
采取某种方法实行犯罪的,属于犯意表示;如果与他人共同商量犯罪计划,则是犯罪
预备行为。6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这一规定表明,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7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
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对法益的侵犯通常小于既遂犯对法益的侵犯,故对于预备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处罚预备犯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先,对于预备犯裁量刑罚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
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
法倾向性的意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预备犯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8参见日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刑法总论》,早稻田经营出版1990年版,第82页。
处罚;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可以不
予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
其次,对于预备犯裁量刑罚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比照的既遂犯,应是在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方面与预备犯向前展可能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