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希伯来,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对于从犯;完全可能在警察抓获自己之
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二是能否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犯罪构成标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受到刑罚处,撞死人的牛就要承担刑事责任。2创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因为根据理论的一致性要求,主
外喊“住手”,甲便逃走。事实上,甲在当时的情况下,中国明朝出现过“罪树”
一是如何判断行为符合几个犯罪构成;”特
坚持教,难以说明帮助犯的性质。”这是关于防卫过当的一般规定。本书认为,新药不会致人伤害并对医治疾,
动物实验、临床实验证明,即使新药后来致人
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因而也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2
特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即使法律的真义
到谴责的心理态度,因而也可以称为认识能力。能够认识自己行为
了犯罪因果关系的性质。
行为规定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严重犯罪的情况下,
条件。另一方面,客观要件与客观方面、主观要件与主观方面也不应是等同的含义。
所引起的社会、国家损害的犯罪是法定犯;6同时违反法规范及文化规范的犯罪是
会历史条件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上我国地域辽阔且各地展不平衡,民族众多
刑法的权威性是指刑法具有使人遵从的威望。因为刑法是国家制定与认可的社会
根据预测可能性的原理,下列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1对行为时并未禁
是否接受新的含义;许多用语也存在“言不尽意”的情况,需要通过解释揭示其未尽
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原则、原理所构成的刑法理论的有机统一体。
第九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含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最终消灭犯罪两个层次。
西方国家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只有减少犯罪一个层次,这是因为他们认为犯罪是
人类社会的一种永恒现象,人类社会只能抑制、减少犯罪而不能消灭犯罪,抑制、减
少犯罪便成为预防犯罪的全部内容。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是阶级社会的特
有现象,它最终必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灭。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长久的历史过
程,刑罚在这个过程中的使命,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但它又是为最终消灭犯罪
13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88年版,第47页。
这个宏伟目标服务的。所以,预防犯罪的目的不仅包含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而且包
含最终消灭犯罪。
二预防犯罪目的的内容
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还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1.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显然,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
行为的人。就故意犯罪人而言,他们往往通过犯罪得到了物质上、生理上、精神上的
某种满足;如果不对之进行特殊预防,他们就可能为了获得某种满足而再次犯罪。就
过失犯罪人而言,他们常常因为懈怠注意义务而放松对自己行为的慎重要求,如果不
对之进行特殊预防,他们也可能再次犯罪。换言之,任何犯罪行为都表明行为人具有
敌视、蔑视、漠视或忽视法益的危险意向,预示着犯罪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实可能性,
需要特殊预防。
对于特殊预防,刑法理论上存在批判意见:1特殊预防论不能限定刑罚权的内
容。根据这一理论,只要是改善罪犯所必需的,就不管刑期多长。这会导致国家恣意
干涉公民自由。2根据这一理论,在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情况下,即使是极为严重的
犯罪,也可以不处罚。这违反了国民的正义感。3这一理论的正当性根据,是多数
人可以强制少数人适应多数人认为合适的生活方式再社会化,可这没有得到充分
说明。”14但是,本书认为,上述批判难以成立:1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不只是目的
的合理性,还有报应的正义性,当然不能出报应的限度追求特殊预防。2如果犯
罪本身并不严重,行为人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不科处刑罚而给予非刑罚处罚,公
民也会赞成;但如果是极为严重的犯罪,则难以认定行为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15
3特殊预防既有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依据,也有预防犯罪入重新犯罪的合理目
的的根据;而且,任何人都生活在社会中,对于的人当然要求其社会化,这也
是民主的体现。
特殊预防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通过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
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有效,但在当今社会不应成为实现
特殊预防的主要途径。二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犯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乃
至不愿犯罪。例如,通过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使其终身或在一定期间内与社会隔
离,因而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通过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在—定期间内难以
实施犯罪行为;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财产,使其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再犯罪的物质条件;
通过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利,防止其利用这些权利再次犯罪。而这些方法同时对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