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几个条件:适用死刑时也必须以这
将惩罚、,但也不能否认这个
我国刑法,”特
论处,即使人们不能确定地把握这个点,但对主刑与主刑之间采取并科原则,
刑的并罚采取并科原则较为合适。当被帮助者仅实施了预备行为时,帮助犯也成立犯罪未遂,受到刑罚处罚;中国明朝出现过“罪树”
果现实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及其结果加重犯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行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就会造成刑罚<;而惩罚说、改造说、双
的,撞死人的牛就要承担刑。这是难以理解的。
外喊“住手”,事实上。甲便逃,甲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可能在警察抓获自己之
了预备阶段,就不可能是犯罪,着手实行了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主要包括两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关于防卫过当的一般规定。本书认为,
汽车司机乙应减行驶而未减,造成甲死亡。这可谓甲的过错与乙的过失相竞合造
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因而也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即使法律的真义
3责任主义包括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两个原则。主观责任.是指只有当行为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以及故意、过失与期
特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能力,因而也可以称为认识能力。能够认识自己行为
的关系;从结局上考察是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规定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严重犯罪的情况下,
本身,只是意味着将犯罪客体理解为法益,甚至可以说犯罪客体等同于法益。因此,
所引起的社会、国家损害的犯罪是法定犯;6同时违反法规范及文化规范的犯罪是
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社
刑法的权威性是指刑法具有使人遵从的威望。因为刑法是国家制定与认可的社会
多数学者认为,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内容。类推解释是指,需要
是否接受新的含义;许多用语也存在“言不尽意”的情况,需要通过解释揭示其未尽
体系与刑法分则的体系相一致我国的刑法教科书一般采取这种体系,也可以根据
第九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区分此罪与彼罪是定罪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总则不可能规定区分此罪与彼罪的
具体标准,只有研究罪刑各论,明确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并且比较相关
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把握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别,做到正确定罪。例如,故意杀人
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与贪污罪、诈骗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等,
其区别就在于相关条文的保护法益不同,因而构成要件不同。此外,刑法分则还对一
些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作了特殊规定。如刑讯逼供行为,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没有造成这种结果的,便只能认定为刑讯逼供罪。如
果不研究罪刑各论,就不可能进行正确区分。
定罪包含了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但对大多数犯罪来说,定
罪只是量刑的基础与前提,司法机关在正确定罪之后,还必须做到正确量刑。刑法总
则仅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一般原则,根据总则的规定还不能对具体犯罪正确裁
量刑罚。只有研究罪刑各论,才有助于正确量刑。因为刑法分则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
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分则的不少条文对一种犯罪规定了几个量刑幅度,
并且指明了适用各个量刑幅度的基本条件。罪刑各论要研究分则对法定刑的规定、适
用各个量刑幅度的基本条件,以及各种具体情节对量刑的意义。深入研究各论,才能
判处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二对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罪刑各论以广义的分则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罪刑各论的研究,除了解释分则规范
外,还包括说明各项规范的立法理由、哲学根据;当法律条文存在表述不当等缺陷时,
可以进行合理的补正解释。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对刑法的合理补正解释常常被
下次刑事立法所吸收。这表明,对罪刑各论的研究,有利于刑法分则的完善。
三对理解和展总论具有重要意义2
总论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但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
而存在。人类的认识过程总是由认识具体的、个别的事物,逐步扩大到认识抽象的、
一般的事物;然后再以这种一般认识为指导,进一步认识各种具体的、个别的事物,
又反过来丰富和展一般认识。人类的认识总是这样循环往复地进行,而每一次按照
科学方法进行的循环往复都可以使人类的认识提高一步,使人类的认识不断地深化。
研究罪刑各论,先要以总论的原理为指导,认识具体犯罪的规律、特征及法律
后果,从而加深对总论的理解。例如,研究了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形态等问
2总论包括本书前三编,即包括刑、犯罪论与刑事责任论。
题,就能加深对总论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等原理的理解;研究了具体
犯罪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就能加深对总论中的刑罚体系、种类、量刑原则等原理的
理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