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总则第101条规定:才是可取的,取决
混合原则,于
罚的什么功能达到刑罚;而适用假释得当与否,但是其他法律
,“本法总则。在这个问题上出现,参见日平野龙一,而不存
必然使法定刑幅度过宽,最高刑过重。再如,对结果加重犯没有规范化,过多地认为结果加重犯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才有利于挥假释制度的积极功能?
点的理论认为,与责任相适应的:《刑法总论i》,有斐阁1972年版,
符合。第52页以下,以及对犯罪构成符合性的认识。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帮助犯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再者。20这,如果况
怕很少有人赞成这一结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客观说或许更为合适。再如,a在外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23参见高铭喧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43顶。
3.危险分配的法理。危险分配的法理所讨论的是,在认定过失犯罪时,对加害
与违法性认识相关还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
刑法明文规定,没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成立犯罪参见
罪时,总是处于既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的状态,行为人在认识到特定行为的性质、
作为一种结局,上述一般因果关系就成为犯罪因果关系。据此,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
树木倒下时砸着他人头部,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不立即救助他人就会导致死亡结果,
要件的有机整体,故应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
定犯;8违反基本生活秩序的犯罪是自然犯,违反派生生活秩序的犯罪是法定犯;
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不仅对刑事立法具有意义,而且对于理解
理学上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强制是刑法的要素,最能说明这一点的是,刑法分则条
刑;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多或少地表现出规范意义。”37除了规范的概念之外,刑法中甚至还存在纯粹的价值
志》1981年第卷第1号,第110页。
第十二章罪数
构成。
从法律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两种情况: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中的普
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相异法律”指仅从形式上而言不是一个法律文件,但实质上都
是刑法。2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如前述第1至
6种情况。17
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一理论分歧
法条竞合时只能适用一个法条,但适用哪一法条,则必须确立一定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一般将法条竞合分为四种情况:1特别关系,即一个行
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其适
用原则是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2补充关系,指一个犯罪构成具有补充
另一犯罪构成的缺漏的作用时,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这两个犯罪构成的情况。其适用原
则是基本法优于补充法。3吸收关系,指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其
中的一个犯罪构‘成包含了其他犯罪构成的内容,因而一个犯罪构成吸收其他犯罪构
成的情况。其适用原则是完全法优于不完全法。4择一关系,指一个行为所符合的
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理论上存在不可两立的排他关系的情况。对此还没有明确的适
用原则。除了第1种特别关系以外,对其他三种情况及处理原则还存在较大争议。
18
我国有些学者将法条竞合概括为四种情况:1独立竞合,指一个罪名概念的外
延为另一罪名概念的外延的一部分,而犯罪行为正适合于这一部分的情形。其适用原
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包容竞合,指一个罪名概念的外延是另一罪名概念的外
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出外延窄的罪名概念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全部
法优于部分法。3交叉竞合,指两个罪名概念之间各有一部分外延相互重合。其适
用原则是重法优于轻法。4偏一竞合,指两个法条交叉重合,但犯罪行为已经出
重合范围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基本法优于补充法。19
17对法条竞合还可能作其他分类,下面将介绍国内外的一些分类。
18以上参见日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刑法总论》,早稻田经营出版1990年版,第278页以下。
19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的一般原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3页以下;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
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14页以下。
本书认为,将法条竞合作上述复杂划分,未必符合立法与司法实践,事实上,上
述现象或者可归入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或者可归入想像竞合犯或吸收犯。例如,
持上述分类观点的人认为,放火烧毁工厂机器设备以泄愤而妨碍生产的,符合旧刑法
第106条与第125条,20属包容竞合。但实际上可以将其认定为想像竞合犯。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