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上只有一个罪过,限制加重原则对有期,
一前提条件
过重而且不符合实际的局面,过多
重目的。可以认为,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由刑
单。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
现象。在古代日本,在确定了与责任相适应的具体刑罚点之后,为了考虑
7立法者希望减少死刑的适用而又没有减少死刑条款的原因之一,在于立法技术不完善。例如,对于某种犯罪,较少有总则性规定。具
点;根据点的理,则生过“囚雨”事件;诸如此类,出现这种。不胜枚举:《刑法总论Ⅱ》,有斐阁1975年版,日前田;第408页:《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
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从犯也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只是由于从犯在共同犯
否认教唆犯独立性说,也不意味着我国刑法对教唆犯采取了从属性说。从立
前将乙打死,他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不想被警察当场抓获而逃走。如果说甲是为了
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因而不
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易言之,只
成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危险分配的法理确定行为人过失的有无与责任的程
是禁止该行为,或者后来效力更高的有权解释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行为
待可能性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它与结果责任相对。个人责任,是指只能就行为人实施的个人的行为对行为人进
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就是具有辨认能力会有程度的差异;反之,则没有辨认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则宜认为该犯罪行为导致行为人具
不仅犯罪客体的概念可以使用,而且单一客体、复杂客体、同类客体等概念仍然可以
自然犯,只违反法规范的犯罪是法定犯;7违反伦理道德,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属
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人们能够认识和评价它。如前说述,立法机关是先认
规范,以国家的名义颁布施行,所以具有国家意志性与最高权威性,因而具有普遍约
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之意。不仅如此,“法律也不是仅由简单的日常用语意义取得其概念,因为法律必须
犯罪的其他分类标准,建立新的刑法分论体系;刑法学总论的体系与刑法总则的体系
第十章故意犯罪形态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引起爆炸物爆炸,主要是指引起炸弹、炸药包、手榴弹、雷管及各种易爆的固
体、液体、气体物品爆炸。引起其他设备、装置爆炸,主要是指利用各种手段,导致
机器、锅炉等设备或装置爆炸。爆炸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必须足以危害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否则不成立本罪;但成立本罪不要求生具体损害
结果。本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
意,即明知自己的爆炸行为会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生。
行为人采用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
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决水罪。但在爆炸引起火灾、
水患的情况下,如果爆炸行为本身即使不生火灾、水患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
则宜认定为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由于法定刑相同,只能通过考察爆炸与放火、
决水各自的情节轻重确定罪名,即爆炸情节重于放火、决水情节时,应认定为爆炸罪;
反之亦然。
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过失爆炸罪的处3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
共安全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
1.客观上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1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
险气体、液体、固体。2必须有投放行为。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
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